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2021-10-22 04:42:34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xx〕2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xx)2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
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环评审批、验收及环境违法、违规等情况)审查等工作;
甘肃能源监管办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价格协调、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条件
(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条件
(1)省内全部统调火电、水电企业;
(2)全省范围内发电出力不受网架和时段限制的、符合国家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并网发电的集中式光伏、风力发电企业(但特许权新能源企业、分布式新能源企业、临时接入电网的新能源企业除外)。
第七条 20xx年交易合同未履行的企业,合同责任方不得参与20xx年直购电交易。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申领、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省电力公司收集汇总。
发电企业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审核结果在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1.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
2.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
(1)新能源企业的电量按用户的用电量的1/5参与交易。
(2)火电、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电量对应关系为1:1;
(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打捆参与交易,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发电量按照1:4打捆的电量,对应电力用户交易电量。打捆交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交易为辅。年度交易组织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季度交易组织在当年3、6、9月底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在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季度交易内容主要包括,未参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资格的企业;符合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电力用户;合同主体一方需要对年度交易合同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交易顺序原则上按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火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通过甘肃电力市场交易平台,采取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开展。
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交易平台,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撮合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 交易结果通过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清计算原则、出清结果、校核结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六条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发电企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七条 以售电侧需求预测为基础,统筹平衡电力电量。最大交易电量按预测电量确定。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火电机组应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依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编制年度发用电计划,明确电网安全的约束电量、“以热定电”电量等,明确有关边界条件、最小开机方式、交易上限及安全校核注意事项,并在交易组织前发布。
第十九条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在交易周期内所有交易出清后进行总量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 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对其直接交易电量所对应的发电容量统筹考虑安排其他类型交易,包括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等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二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电量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按照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再结算其它电费。
第二十六条 结算方法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运行和辅助补偿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兑现方式不变。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交易,不应改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省电力公司于每月15日前在对外网站公布直接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现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环保措施未落实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等环保因素)造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无法完成时,在后期调度时不予追补,相关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预计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应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后,电力用户可参加季度交易。
第三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购电交易,且在次年直接交易时取消首轮交易资格。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 结算方法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运行和辅助补偿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兑现方式不变。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交易,不应改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省电力公司于每月15日前在对外网站公布直接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现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环保措施未落实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等环保因素)造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无法完成时,在后期调度时不予追补,相关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预计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应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后,电力用户可参加季度交易。
第三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购电交易,且在次年直接交易时取消首轮交易资格。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