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工作责任书
2021-12-14 10:28:48 15
近年来,旅游业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发展很迅速。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旅行社工作责任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旅行社工作责任书一:
高新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特大事故,避免和减少各类旅游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旅服委、高新区管委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要求,高新区旅服办和内各旅游企业签订以下旅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 目标
1.不发生企业职工责任死亡事故。
旅游星级饭店不发生宾客责任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发生因组织不当造成游客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旅游景区不发生游客责任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4.执行好《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综合治安事件。
二、责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旅游企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要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2.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落实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3.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4.旅游企业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对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5.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按要求认真做好员工的安全知识、救护常识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积极开展公众旅游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做出努力。
6.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7.做好旅游安全生产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和旅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适时进行演练,提高事故的预防能力。
8.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本旅游企业发生的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三、 履约期限自签订本责任书至下年度签订责任书止。
四、
高新区旅服办 旅游企业
签字人: 签字人:
X年 月 日
旅行社工作责任书二:
旅游期间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轻纺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杜绝员工外出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旅游期间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员工要单独行动须征得带队领导同意,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领导,有情况要及时汇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间,部门领导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领导负有监管责任,所有员工对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自己负责。
公司代表人: 部门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行社工作责任书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签订 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13、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1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15、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6、选择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市旅游局各备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监督人: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责任人: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