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鼠疫防治条例》与《精神卫生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
2021-11-03 09:00:36 13
为加快推进鼠疫防治和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甘肃省的鼠疫防控和精神卫生工作法律规范,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甘肃省鼠疫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列入20xx年度立法调研计划。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近日组织开展《甘肃省鼠疫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专家论证。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晓明参加论证会并讲话,委政法处、应急办、疾控处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了论证会。
“鼠疫防控和精神卫生工作是甘肃省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系统工程,推进两部《条例》的立法进程,对指导全省鼠疫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论证会上,王晓明表示,当前两部《条例》的重点要放在可操作性以及框架上,对《条例》的条文要进行规范的、细致的表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制定出科学合理,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卫生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
论证会讨论修订了调研方案,并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调研准备重点工作,同时制定了调研进度表。
20xx年,甘肃酒泉玉门、肃北一带发生3起鼠疫,共造成3人死亡。
1.控制传染源。灭鼠、灭蚤,监测和控制鼠间鼠疫。加强疫情报告。严格隔离病人,注意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分别隔离。一般情况下,对于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大完全消散后,还要再观察7天,肺鼠疫要隔离至痰培养6次阴性。与患者等接触的人,医学观察9天,若曾接受预防接种者应检疫12天。病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要彻底消毒或焚烧,死于鼠疫的人的尸体应用尸袋严密包扎,并立刻火化。
2.切断传播途径。加强国际检疫与交通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进行严格检疫并灭鼠、灭蚤。对可疑旅客应隔离检疫。
3.保护易感人群。一般有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1).加强个人防护。参与治疗或进入疫区的医务人员等必须穿防护服和高筒靴、戴面罩、厚口罩、防护眼镜、橡皮手套等。
(2).药物预防。可口服磺胺嘧啶,用量如下:1.0g/次,2次/天。也可以使用四环素,用法用量如下:口服,0.5g/次,4次/天。通常两药均连用6天,注意两药的禁忌症和不良反应。
(3).预防接种。主要对象是疫区及其周围的人群,参加防疫的工作人员及进入疫区的医务工作者。非流行区人员应在疫苗接种10天后才可进入疫区。通常使用鼠疫活菌苗皮下1次注射,6岁以下0.3ml,7-14岁0.5ml,15岁以上1ml。也可使用划痕法:6岁以下1滴菌苗液,7-14岁2滴(菌液浓度与注射者不同),在每滴菌苗液上各划“#”字痕。通常于接种后10天产生抗体,1个月后达高峰,免疫期1年。需每年加强接种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