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财产管理条例
2022-01-28 17:42:20 2
第1章一般
第1条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持业主和物业服务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命和工作环境,并制定这些规定。
第2条本条例所提述的财产管理是指房屋的财产服务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维护,管理和维护房屋和配套设施以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环境卫生和相关订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通过公共,公平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倡导所有者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通过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以改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国家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当地人民政府在县级的地方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2章所有者和业主会议
房子所有者的第6条是所有者。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具有以下权利:
(1)根据财产服务合同的协议,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建议举行业主会议,并提出关于财产管理有关事项的建议;
(3)关于制定和修订管理管制规则规则的建议及业主会议的议事规则;
(4)参加业主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行业委员会成员,享受选举权;
(6)监事业主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享受认识和监督房地产共享零件,共用设施及相关网站的使用权;
(9)监督财产共享零件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特殊维护资金(以下简称特殊维护资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规,业主会议的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共用零件和共用设施设备,在物业管理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健康维护;
(3)执行业主和业主会议的授权所有者所作的决定;
(4)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支付特殊维修资金;
(5)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所有业主撰写所有者会议。
业主会议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领域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会议设立了物业管理领域。
物业管理领域的司应考虑共享设施,建筑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特定方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的市政府开发的方法。
第十条同一财产管理领域的业主应在房地产地区的房地产地区建立所有者会议,该房地产管理县人民政府trative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共同履行印度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联合业主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
(3)选举工业委员会或更换所有者佣金的构件;
(4)选择和罢免物业服务企业;
(5)提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重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配件;
(7)与通用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使用集体讨论的形式,或者也可以采用书面意见形式的所有者;然而,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粗放业主有以上的人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总面积。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定载于本条例第11(5)(6)的事项,有超过2/3的建筑物总面积的所有者所有者应予以考虑。同意;以确定本条例的第11条设立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建筑总人数的总面积的所有者获得批准,占人口总数。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侵犯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利益,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业主。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将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与业主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在15日会议的会议前通知全体业主。
居住区楼房业主也应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做好。
第15条所有权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的执行情况,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由所有者和所有者会议签署属性服务合同中选择的属性的服务企业;
(3)及时了解意见和业主,物业使用者的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5)其他职责由业主大会授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30天的自选举之日起30天。
所有者的所有者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担心,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在业主员工的主管,被选中。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共同利益,维护,管理,业主,业主,应该是fulf据某种方式,违反管理稳定的责任应根据法律任命。
管理层应尊重社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法规在所有业主都有绑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应达成协议,就业主会议,投票过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办公室的组成。
第十九条业主会议,所有权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履行职责,不得与物业管理作出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的会议,业主委员会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命令决定纠正或撤销其在时间限制内的决定,并宣传所有业主。
第20条业主会议,所有权委员会应与公安机关合作,与居民委员会合作,共同维持物业管理领域的社会保障。
在物业管理领域,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居民委员会进行自治行政责任,并支持驻地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居住社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所作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居民委员会,并聆听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物业前管理
第21条业主和业主会议,建筑单位在建设单位之前选择了物料服务企业,签署了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22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财产前制定临时管理法规,以及相关物业,维护,管理,业主,业主应履行的共同利益,并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制定公约。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法规不得侵犯物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销售前的财产上明显,并将解释。
根据施工单位签署财产时,物业买卖应支付书面承诺,以遵守临时管理法规。
第二十四条国家倡导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分离原则,并通过竞标选择相应的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招标具有相应资格的材料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该地区位于县,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批准,您可以使用协议选择具有适当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25条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方签署的交易合同应包括以前的财产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26条可以达成预订服务合同;但是,该期限不满,业主委员会生效,以财产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
第2条:业主共享的财产的所有权,共享投标的所有权或使用领带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受到惩罚。
第28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财产时,应检查该物业共享部分和股票设施。
第二十九八条财产合同验收程序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向财产服务提供以下信息:
(1)完成总计划,单体施工,结构,设备完成绘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完成图等完成验收信息;
(2)设施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技术数据;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指示;
(4)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以上财产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信息交给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必要物业管理室。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保修期和保修进行物业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