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08-08 16:51:02 92
国家支持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局(2000) )第25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受法律的17%约束。按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和退税适用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2)软件制造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款被视为非应税收入。为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企业应将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品,不得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建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在中国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新建软件生产企业,将免征第一,第二名从获利年度起的十年间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至第五年减半。对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4)扣除软件制造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新税法规定,除非国务院和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由企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
,但是,考虑到软件生产技术的快速更新和人员素质的要求,财税
[ [2008]第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人员培训费用,可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
(5)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根据生产线宽度或投资额,提供不同期限和范围的优惠待遇:
]1.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从利润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收入。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优惠再投资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该投资以不少于5年的营业期启动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并以40%的税率返还为再投资而支付的企业所得税。
(7)投资设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和软件制造企业的其他企业的退税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国内和外国经济组织作为
的投资者,应将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用作资本投资,以在西部地区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返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为80%。
(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
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的折旧期限。最短期限是3年。
(IX)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优惠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发[2008]第172号)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转型期高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2008年以前确定的国家高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最初有两个资格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年限,可继续执行至有效期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年从2008年开始。在该期限届满后,如果公司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发
[2008] 172号),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并鼓励技术成果转化,新税法规定:在税收范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三)技术开发费加扣除政策
企业在不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支出为在计入当期损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费用,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扣除风险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投资的70%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持有该股权两年的当年予以抵减;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15)大学科学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学所得税优惠政策
大学科学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非营利活动收入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要求可以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监管。
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自用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并免费或通过租赁提供给孵化企业;他们应当出租房屋,房屋,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企业孵化器(也称为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培养高科技企业和企业家。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免费提供或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出租场地,房屋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XVI)面向小型技术型小利润企业的优惠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技术型小利润企业,可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加速的折旧政策
由于技术进步,可以缩短产品更换速度更快的固定资产和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短折旧年限应不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十八)扣除捐赠给非附属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研发经费。企业捐赠不相关的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研究开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费用。
(19)转换科研机构减免税收的过渡政策
根据原始税法,国家批准的转换科研机构将被免除5年的税收优惠。转换或注册的日期自用土地和科研开发用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 5年期限届满后,经审批可延长2年。对于
这项在2008年之前尚未到期的减税和免税政策,新的税法可在到期后实施。地方性科研机构可以参照上述优惠政策,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科研机构名单。
(XX)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的折旧和摊销政策
凡购买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或无形资产条件的软件或企业,可以后的无形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期限可以为2年。
(21)对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免征业务单位税收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企业)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减税政策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提供税收减免政策机构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年度所得税利润总额的12%之内的企业部分和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应税收入的30%之内的个人部分被批准扣除,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二十三)《关于免除科技发展物资进口税的暂行规定》
主要从事国家认可的改制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工作。
开发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关键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一定数量的无法生产或进口的国内技术进口范围内其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2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条例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出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不能在合理范围内生产国内进口产品量或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境保护,综合资源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的通知利用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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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 50号
全文有效。撰写日期:2010-0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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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直辖市,财政部(局),工业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以及直属海关: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研究(蔡段[2009] 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5593B2198AD81B9E.html和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自动机场行李调整了分拣系统,重型锻造液压机及其关键零件以及原材料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0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为:生产国支持发展大型环保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锻造液压机(见附件1),确实有必要进口一些关键零件和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其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财税[2009]附件3》“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企业及企业进口。 。本通知的第55条和附件3列出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用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应缴纳进口税。
3.对于在本通知附件1的相关领域内申请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的国内企业,具体的申请要求和程序
的顺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9] 55号文件规定。其中,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规定范围内申请零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政策的企业分别为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并于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根据财税[2009] 55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应按照财税[2009] 55号文件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接受并提交。企业颁发验收证书。申请企业凭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部分和原材料的放行手续,并提供税收保证。 2010年10月至11月和2011年3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将申请文件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税[2010] 17号)附件1、2和3,“大型”高炉余压涡轮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余气涡轮能量回收利用装置”。该设备的进口,其具体应用要求和程序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是通知。
财政关税[2010]附件第17号,附件3,第13类“传输和转换设备”“运输设备”包括第1、2、4、5和9条; “交流传输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和18条; “交直流通用传输“转换设备”包括项目3、6、7、8、12、16、19、20、21、22、23、24、26。
附件:1.大型-规模环保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主要技术装备清单
2.大型环保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及其他主要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商品清单
]3.进口某些不受免税待遇的主要技术设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9月30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主要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的通知》 nt(蔡端[2009] 5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级市财政部门(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新疆海关总署广东省分局,直属海关发展改革委员会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装备振兴的决定制造业,并调整进口税优惠政策。 :
1.从2009年7月1日起,进口对于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真正必要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关税。连结增值税。同时,取消了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于尚未完全满足需求而仍需要进口的家用设备,作为过渡措施,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查,以逐步降低优惠率并缩小免税范围。办法是,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第二,自2009年7月起,从第一日开始,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和制造主要技术设备进口一些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而支付的关税实施第一笔征收和退税政策。并且进口环节增值税将被暂停。附件2中列出的文件也将被废除。
III。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主要技术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并申请继续享受有关进出口税政策的企业,应当遵循《财政部国家发展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相关进口税收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段[2007] 11
)和相关的特殊进口税根据收集政策的规定,申请文件应最迟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09年10月30日前对申请文件进行汇总,并向财政部报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取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进口地海关申请退税程序。财税
[2007] 11号文件。
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进口的主要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税政策的企业,应最迟于2009年10月1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临时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财务监察处办公室一起完成初审。区域,并向行业和信息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初步审核意见,同时抄袭化学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文件和初步审核)能源设备制造企业的意见也应抄袭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所有者和核电项目所有者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受2009年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主要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清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20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