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2021-09-25 20:11:26 27
昨日(27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石林卡斯特资源和环境保护有法可依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6月27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施行为保护石林遗产地的资源和环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实现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零”突破。
保护石林亟待法律依据支持
本条例经20xx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石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毕宏志介绍,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是履行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迫切需要。在此之前,云南5处世界遗产中,已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哈尼梯田作了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护也正在进行。
“多年来,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保护石林遗产地的资源和环境,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保护管理工作依然显得比较薄弱。”毕志宏说。
同时,资金投入不足,措施乏力,追责困难,执法主体责任不清、威慑力不强、保护区范围内居民权益难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保护区范围内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不高等矛盾和问题,让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成为切实保护石林遗产地的现实需要。
制定该《条例》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复审的必备要求,也是昆明市三个自治县的第一条单行条例,实现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零”突破。
保障遗产地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本条例共25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石林遗产地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石林遗产地有碍观瞻、确需抚育性或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石林遗产地旅游服务公益事业、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部分审批事项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石林遗产地游览区从事游客讲解服务的制度和要求;明确了改善石林遗产地居民生活条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和要求。
《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包括乃古石林片区、李子园箐石林片区、清水塘-石厢子石林片区、文笔山-蓑衣山石林片区、大小石林片区、长湖片区、大叠水片区、月湖片区等区域,总面积350平方公里。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石林遗产地资源。在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禁止毁坏古树名木;禁止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禁止围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者生态系统的活动。
条例一方面强化了对遗产地的保护和传承彝族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石林遗产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闻链接:
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昨天上午审议了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石林遗产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石芽、石峰、石笋、石柱和石钟乳等石景的保护,保持其原始风貌。石林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地阿诗玛等彝族传统文化及相关场所和实物的保护,每年6月27日,将设立为石林遗产地保护日,由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保护宣传活动。
石林遗产地保护条例
1月23日经石林县人大通过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所作的审议报告称,石林是世界喀斯特的精华,中国阿诗玛的故乡,其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xx年6月2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多年来,省、市、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障石林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系统,但近年来,加强遗产地的保护,与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发生了一些矛盾,当地部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开山、采石、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野外用火、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污染水源、破坏石景等行为也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云南5处世界遗产地,已经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护正在进行,立法保护石林遗产地显得日益必要。这部条例在立项、起草、修改等阶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多次提出意见建议,而条例党内送审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后,又报经了省委同意。今年1月23日,石林县人大表决通过了这部条例,现在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
依托遗产地资源从事旅游
应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包括乃古石林片区、李子园箐石林片区、清水塘-石厢子石林片区、文笔山-蓑衣山石林片区、大小石林片区、长湖片区、大叠水片区、月湖片区等区域,总面积350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将由石林遗产地管理机构设立界限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石林县应设立遗产地保护管理资金,加大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遗产地规划编制应有利于地质地貌、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的保护,并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石林遗产地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协调。遗产地的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托石林遗产地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未经批准禁止采用地下水
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禁止毁坏古树名木,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禁止围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者生态系统的活动。对影响遗产地保护和有碍观瞻,确需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由管理机构报县政府审批。
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在施工前记录环境样貌。施工要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结束后拒不恢复原貌的,由管理机构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的10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的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