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法的全文
2022-02-20 21:12:52 20
外商资助企业法监管外商资助企业的实施规则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以下是详细信息,欢迎您阅读。
外国企业法的全文
第1章一般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了这一实施。
第2条外国投资者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权和保护。
外资公司从事中国的商业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损害中国的社会利益。
第三条外国公司的建立必须为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可以实现重大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国公司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外商资助企业组织产品出口。
第四条禁止或限制建立外商资助的企业,并按照国外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的国家指导。
第五条宣布外商资助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并未批准:
(1)中国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危及中国的国家安全;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4)不符合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
(5)它可能导致环境污染。
第六条外商资助企业在业务批准范围内独立管理。
第二章索引计划
7第7条外商资助企业的申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以下简称外贸经济合作部门)发布,发布于批准证书。
建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是下列情况,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根据中央政府,并在提供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发布批准证书中央政府,并发布批准证明:
(1)总投资是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批准机构;
(2)无需国家转移原材料,不影响能源,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经济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外商资助企业,应在批准后15天内为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门进行记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政府规划单一名单,经济区人民政府,以下集体批准当局)。
第八条申请外商资助企业及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国家限制性进口,并应按照有关行政权利根据外国经济贸易部门预先管理的说服。
9第9条外国投资者应向县或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该报告安置在下列事项建立外资企业的下列地方的下列事项的地方。那个报告包括:建立外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力,煤炭,煤气或其他能量条件的要求;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当地人民政府在县或县级的县级以上应在收到外国投资者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成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县域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机关,建立外资企业,并报告以下文件:
(1)建立外商资助的企业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国企业的文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候选人)清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信贷证明文件;
(6)计划在外资企业的地方建立县级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材料的要求;
(8)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段,(3)必须用中文书写; (2),(4),(5)文件可以用外语编写,但它应该包含在中文中。
两名或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联合申请建立外资企业,合同应记录批准机关的记录。
第十一条批准机关应在收到外国公司申请日期后的90天内决定或不批准。如果批准权限需要有限的时期或修改,如果发现上述文件没有准备就绪或不合适。
第十二条外商资助企业后,外国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和商业行政机关注册,并收到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了本公司的日期。
外国投资者尚未向工业和商业行政机关注册30天,外国企业批准证书自动无效。
外资企业应在其成立之日起30天内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处理第9条第9条,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并签署委员会合同。
第十四条建立外商资助企业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姓名,居住,注册地点和法定代表;
(2)建议建立外商资助的公司名称,居住;
(3)业务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投资总投资,注册资本,来源,资助企业资金和时间限制;
(5)外商资助企业组织形式和机构建立外国公司;
(6)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的第七,生产技术,工艺等级和来源;
(7)产品销售方向,区域和销售渠道,方法;
(8)外汇基金的余额;
(9)安排相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员工,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
(10)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方案;
(11)场地选择和土地面积;
(12)基本建设和生产和运营资金,能源,原料和解决方案;
(1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4)计划建立外商资助的业务期。第十五条协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和居住;
(2)目的,业务范围;
(3)投资总投资,注册资本,支付资本,融资方式,融资期
(4)组织表格;
(5)责任,内部组织的权威及其管理局和程序,法定代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
(6)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7)劳动管理;
(8)业务期,终止和清算;
(9)宪章的修改过程。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宪章在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离散,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并发行资本投资;经批准机关批准后,请转到“工商管理”处理更改登记程序。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责任。
外国投资者仅限于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职责。
外资企业采用其他形式的责任,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外商资助企业的总投资是指经营外商资助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该企业基于基本的建设资金和生产流量,这些基金和生产流量基金投入其生产规模。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的总资本,这是外国投资者的总资本。
外国公司注册资本和总投资的比例应符合中国的相关法规。
第21条外商资助企业在业务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由于投资和生产和运营规模的变化,必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增加应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处理工商管理机构的变更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应由其财产或股权抵押,并批准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管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符合其本协会章程,外商投资负责人正在行使。
当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权力时,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行使作者。
第四章资助方法和持续时间
第25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交换外币,或使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经批准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从中国其他外国投资公司的人民币利润。
第26条外国投资者由机器设备资助,机器设备应为外国公司所需的设备。
机械设备在类似机械设备时不高于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
对于竞标价格的机器设备,应列出详细的定价资金,包括名称,类型,数量,定价等作为附件,附件,外国企业应用附件,提交批准机关。
第27条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为由外国投资者。
对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特殊技术,包括详细信息,复制品,有效的现状和技术性能,实用价值和所有权证书标准等,作为外国企业应用的附件并提交批准权威。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到达中国港口,外国公司应向中国商检机构报告,以测试和发布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如果品种,质量和数量的价格,质量和数量,质量和数量,外国投资者价格上市的机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不是非正式的,而且审批机构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正确。
第十九条核准的机构有权在执行工业产权后检查。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原始信息不一致,审批机构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一个时限内纠正。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支付付款期限,应在建立外商资助的企业申请和外国公司组织章程中。
第5章土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土地应按照该地区局势局势的情况,由外国企业或县级县级或县级安排。
第三十二条外资企业,在营业执照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在县或县之上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由土地使用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土地证书是一种使用国外公司的法律券。外国投资者在运营期内尚未批准,不得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收到土地证书,应将土地使用费支付给其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有必要支付外资土地的土地开发费用。
预先段落是指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土地收购和拆迁和移民安置费用以及外资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机构可以通过土地开发单位收到或者在该年内收到。
第36条如果外资土地使用未婚土地,可以在中国的相关单位发展中制定或委托。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安排当地人民政府的县域政府,外国企业。
第三十七条外国公司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费用标准,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土地利用期与批准外国公司的商业期相同。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中国的其他法规根据中国的其他法规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6章购买和销售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有权决定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部件,配套零件,组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统称为“材料”)。
外资公司在中国购买了材料,在相同的条件下,他们与中国公司享有同样的待遇。
第41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市场出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国公司出口产品。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有权出口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委托中国以外的外贸公司或委托外国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以销售公司本身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或委托商业机构将其产品花费。
第43条作为资助机械,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国的规定,需要进口许可证,以及外商资助的企业进口设备和材料清单直接或委托原子能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 。
在批准业务中,外国公司进口企业自我提升和材料需要生产进口许可证,并应准备年度进口计划,并每六个月申请一次发行权限。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根据中国的规定,有必要接收出口许可证,并准备一项年度出口计划,并每六个月申请发行权限。
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进口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技术劳动。外商资助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由外商资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价格上确定,但绝不能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如果您使用高价进口,低成本出口,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调查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资企业应提供统计报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提交统计报告,也提出了中国外资统计的利用。
第7章税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纳税。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的雇员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48条以下材料应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免于税收:
(1)外国投资者使用建筑材料和安装,外国投资者所需的加固机。
(ii)外资企业进口自用机械,零件,生产公司所需的生产车辆总投资;生产和管理设备;
(iii)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料,配件,部件,组件和包装材料。
前段中描述的进口材料应在中国批准,以销售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并应根据中国的税法纳税或税收。
第49条外国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税收减少,免税或退税,否则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8章外汇管理
第五十五条外汇企业的外汇问题应按照对外汇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的外汇业务银行账户与工业和商业管理发出的营业执照。
外汇收入应存入其银行账户;外汇支出应从外汇账户支付。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必须由于生产和运营,中国开放外汇账户,必须经过中国的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定期报告外汇付款,并根据中国的前提提供银行陈述GN交换管理器官。
第五十三条外国工人和香港,澳门和台湾雇员在外国公司的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外汇福利可以自由交流。
第9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告自己的财务和税务机关。
第五十五条从仪式1月1日起的外国企业会计年度。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利润应根据中国税法的所得税利润提取储备金和员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率不得少于税收利润的10%,当累计的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无法再提取它。员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比例由外国公司决定。
在失去外资企业之前,在损失年度会计年度之前,不能分配利润;尚未在以前的会计年度分发的利润可以分发放和分配会计年度分配的好处。
第五十七条外商资助企业的自制会计券,会计书籍和会计报告应用中文撰写;应该添加外语写作中文。
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应独立占。
外国企业的年度会计陈述和清算会计陈述应根据中国的金融和税务机关编制。根据外币,会计陈述应同时包括。
外国企业的年度会计声明及清算会计报告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和发布报告。
第三段规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清算会计报告,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外国公司应提交财务,税务机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批机关报告和工商管理。器官申请。
第59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外会计师来检查外资账簿,并由外国投资者承担成本。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应向金融,税务机关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向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代理商签订报告。
第61条外资企业应在企业地点设立会计书籍,接受财政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一段,财务和税务机关的违反,工商管理局可为停止业务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第10章
第62条外国公司在中国雇用员工,公司和员工均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署。在合同,就业,驳回,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
外资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负责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评估制度,使员工可以适应企业生产和管理技能的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需求。
第11章联盟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的雇员有权根据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中国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安排和使用员工福利,奖励资金;组织员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商业知识,开展艺术,体育活动;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已确定工会代表有权召开会议。外资企业应倾听工会的意见并获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应积极支持公司工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住房和设备,为办公室,会议,持有员工集体福利,文化,运动。外资企业的拨号根据公司员工总支付2%的付款,公司的工会按照中国国家工会联合会建立的相关工会基金管理方法使用。
第12章学期,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八条外商资助企业业务期,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外国企业的运营期由其营业执照的发布日期计算。
如果外资企业的业务期需要延长业务期,则将在180天前向批准机关报告延长业务期的申请。批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或不批准。
如果外资企业应批准延期运营期,外商投资业务应在收到批准延长期后30天内适用于工商行政机关。
第78条如果外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应终止:
(1)业务期到期;
(2)如果运作不好,亏损严重,外国投资者决定溶解;
(3)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撤销;
(6)外国公司组合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前段(2),(3),(4)的存在,应提交终止申请批准批准机关。批准机关的日期达成了企业日期。
第71条如果外商资助的企业应根据第72(1)条的规定终止,终止日期应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公布。债权人,从终止之日起15天,清算过程,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候选人以及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应由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和代表的代表相关的主管当局,并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等参与。
清算成本优先于外资的现有财产。
第七十三条青九委员会举行以下权力:
(1)Callwie-Payer会议;
(2)接管并清理公司财产,准备资产负债表和物业目录;
(3)保护财产和计算基础;
(4)制定清算计划;
(5)恢复债权人并支付债务;
(6)追逐股东的付款和未付付款;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国投资公司起诉和回应。
第74条如果外国投资者没有将公司的资金或中国在清算结束结束之前带来了中国的海外财产,外国投资者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
结束外国公司的清算,净资产和剩余财产超出注册资本,应按照中国税法支付所得税。
第75条如果外国公司的清算,商业行政机关应当处理登记程序并支付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相同条件下清算房产时,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77条如果外商资助的企业应根据实施的第72(4)条的规定终止,提及中国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将根据第72(5)条的规定终止。
第13章:
第78条外资企业保险,应保险在中国的保险公司。
第79条外国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同,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
第十八条国外生活国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公民的所有经济组织和中国公民都为他们的所有公司建立了所有资本。请参阅此实施规则。
第81条外国工人和港,澳门和台湾雇员在外资企业中可以带来理性和自用的车辆和生活项目,并根据中国申请进口程序。
第82条这些实施规则应在出版日期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10月31日的决定,(1986年4月12日第6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条旨在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举行外商资助企业中国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利。
第2条本法提到的外国公司是指投资中国外国投资者的公司,这些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中国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外国公司的建立必须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产品出口或先进的外资企业。
由国务院禁止或受限制的行业由国务院提供。
第四条中国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获得了中国法律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伤害中国的社会利益。
第5条该国不落实全国 - 中文 - 中文 - 译文和征收外国公司;
第六条外资企业的申请应由国务院的外国经济贸易署或国务院授权的授权机关审查。审核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或不批准。
第七条外资企业申请应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收到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了本公司的日期。
第八十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法律规定,中国法人依法获得。
9条外国投资者应在批准机关批准的时限内投资中国;如果不确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获得营业执照。
工商管理机构检查和监督外国公司对外国公司的投资。
第十条如果外商资助的企业是离散的,应向批准机构向批准批准批准,并适用于工商行政机构更改登记程序的批准管理局。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按照批准的法规进行管理活动,不受干扰。
12第12条外国调查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撤销,驳回,赔偿,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
第十三条外商资助企业雇员建立了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国投资者应为商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中国设立会计书籍进行独立会计,并按照规定提交会计报告,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建立会计书籍,金融税务机关可以惩罚,工业和商业行政机关可下令停止业务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国内市场或根据经批准的业务的公平合理的原则购买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
第十六条外国公司保险应保险在中国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税收支付税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外资公司将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并可申请已缴纳国家投资的退回支付的一些所得税税。
18外商资助企业的外汇问题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外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指定的银行开放账户。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润从外国公司获得,其他法律收入和清算基金,可以在国外交换。
外国公司外国雇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理收入将在依法支付个人所得税后送到国外。
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的业务期由外国投资者宣布,并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需要扩展到期,并且应用程序应该be在一百八十天内申请审查审批机关。审核员当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或不批准。
第21条外国企业的终止应及时公布,并根据法律程序清楚。
在清算结束之前,除了执行清算后,外国投资者不应处理公司财产。
第二十二条外国企业的终止适用于工商行政机关支付登记程序并支付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的外国经济贸易部应根据本法进行执行规则,并在国务院批准后报告。
第二十四条从出版日期实施。
Article 24 It is implemented from the date of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