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法学类
2021-08-15 09:28:24 25
首先,我要感谢超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员工,以帮助和指导我的教师,感谢您的帮助和努力,为我的成功实习。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共同安排,南开大学和汤中学。通过实习,我在第二次专业法律中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在两年内巩固和接管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在实习期间,我学习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我还担任职员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参与案件中的一些想法提出。在此期间,我已经了解了民法和民事诉讼,该程序具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结合理论和实践。我的工作得到了充分肯定和更好地评估实习单位。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对郭济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运输城市,中兴建筑,四平城,中兴通讯和尹杰交易合同纠纷,参加了整个案件过程试验,并通过特许经营参加大学议会。案件如下:
首先,案件的起源和审判
郭继基和中兴通讯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中兴建设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尹杰交易合同纠纷是由北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四届西民安议题349判决。发音后,郭继基不接受,提出上诉,南方学院于2003年7月4日提交,并根据法律组建了一名大学宫,公众将被审判。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贸易公司)委托了胡正鲁代理人,上诉人第四届拉平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委托由此委托Appellee运输城市中兴通讯公司该代理商支付Jiabin,成为一名上诉人尹杰,委托机构的窦树参加诉讼,这一案子已被审判。
其次,各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了人们
Appeller(原告):Guo Jiki
委托代理人:同性恋茹涛。
上诉人(前任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刘良宇
委托代理人:胡正鲁
上诉(原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刘良宇
委托代理人:苏军,
上诉(原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吴晓辉
委托代理人:傅杰宾,
Appellee(原始试验中的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商:Douga
三,原始判断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建苏说:1999年6月7日,原告和被告锡普盛忠中兴通讯公司签署了商业厕所协定,中兴通讯第二阶段项目6-7,2 / 0 A - B轴大约86平方米的商业广告原告网络原告约为合同约300万元,并在1999年9月26日之后,两次交叉口是13万元。然而,被告人锡普拉平经贸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这座房子于2001年5月,中兴通讯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通讯,是第三人类,是第三人类,这是一个反复蹦床。此行为无效。现在我会告诉法庭,要求被告北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送货房,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人锡普齐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贸易公司)认为,没有反对原告。被告北平市和原告和原告和原告的合同是经贸报公司的委托。它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最初的购买,汇款总额,应受到保护。第三方和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北平被重复交易行为。在开发公司发现重复销售后,第三方已通知合同,第三人的房间并非全部支付现金,这是一辆车抵达20万元,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经济贸易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
被告锡佩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具有法律效益,原告在法律上有效,原告支付所有房间,第三人签署了斯特斯特。此次购买合同是一项重复的交易,这是一个无效的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锡佩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没有在法定期内回答。
第三人尹杰说: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发展公司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经济贸易公司已确认第三人称业务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系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最初的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合同没有销售房屋的主要资格,并在第三方签约合同中,拥有销售房屋的主要资格,虽然原告的购买时间有望在第三人中买房,但原告它不是基于同样的条件,所以没有初步购买权利的权利,原告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知识售前商户住房,商业住房合同与原告签署,受益人被告贸易公司在我同意这所房子之前将第三人改为最后的付款收据,所以这项行为第二被告是原告。欺诈行为。被告经济贸易公司愿意向原告销售有争议的房屋,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获得的,不能打击以前的交易行为。被告人的发展公司发现,该商家已多次出售,并于2002年9月6日,被告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了通知,合同是销售所必需的。然而,被告贸易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更换了收到房屋的收据,替代行为是被告中兴通讯被同意向第三人卖出住房,合同是单方面行为。 ,它无效。因此,第三方对被告人开发公司签署了一个房间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判决:合同是法律作为中兴通中兴地产开发公司的调查而第三人为尹杰有效,其交易关系成立;中兴通讯,中兴,被告,签署合同,签署郭建,签署北京市中兴建设公司立即恢复了这一判决的法律效益,原告郭继基采购房型号为4.3万元,并提供房间资金赔偿亏损4.3万元,两年以上8.0万元。被告SIPI Shengzheng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了共同责任。
上诉人郭继基要求依法撤销法院判决,并重新召开郭继基和建设商业住房合同法律并保护初始购买上诉人。原因总结为:建筑公司是房子的建设单位。它是由房屋投资者经贸有助于委托的。经济贸易公司使用销售房屋来支付该项目。从那时起,经济贸易公司于2002年7月获得了“商品房(议会销售许可证),它也再次向建设公司确认。郭锦辉的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反复买了房间合同是2001年5月,2001年5月,“拟议”是2001年6月,全部在2002年7月获得“商品室(前)销售许可证”之前。然而,尹杰的购买合同,以前的卖家宣布废除,卖方的购买协议,卖方获得“商品房屋”(售前许可证)后确认。根据这,应确定初始购买合同,然后之后的购买合同无效。
作为一家上诉人,建筑公司,发展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要求和原因没有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Appellee Yin Jie认为原始判断是正确的,应该保持正确。上诉人郭继基和经济贸易公司,建筑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恶意合作的发展。尹杰和发展公司的商业住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购买价格已根据合同充分交换。它被贸易公司确认以购买价格收据的形式,因此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佛urth,分析和识别事实和证据
1996年9月,四坪艇规划委员会批准了第8批批发市场项目,20204-39的开发和建设,位于铁西区铁西区,运输城市。项目开发商是开发公司,投资和组织建筑建设经理是经贸贸易公司,建筑建设是建筑公司。项目于1998年6月开始。
1999年6月7日,郭继基和建筑公司签署了“买入协议”(建筑公司的销售商品房由经贸有委托),郭锦利物购买中兴建设第二阶段项目,1层楼的商业网络6 - 7,2 / 0 A - 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300万元,9月26日,9月30日,克服面积13万元,由于公司内部装饰项目。交付失败。
2002年4月25日,尹杰已签署“商品室(前期前)销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建筑股II项目1-4-7,2/0 A - 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根据合同,支付34.5万元,建设公司资助,经济贸易公司从他自己的名义提出自己。建筑面积和郭建国在同一个房子里是同一个房子。在起诉之前,在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Yin Jie在房屋上锁定了房屋的自给式反席克。
2001年9月25日,根据吉林扬新律师事务所(贸易公司法律顾问)胡正禄的见证人,与中兴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公司,发展公司和独立的三个互动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在车站前面的新建筑物的所有权(中兴通讯第二阶段项目建设建筑)得到了确认。三方共识,确认新建的批发市场建设由经济贸易公司,公司自己的使用,收入和处置权拥有该批发市场建设。 2002年7月29日在贸易公司之后,贸易公司已获得“商品室(议会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在过去销售,建筑公司与Guo Jiki签署再次确认。2002年9月6日发展公司未经授权的商业网络房屋出售来自尹杰的通知销售商业住房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解决后果。在尹杰强制占合同房屋之后,2002年10月23日,郭继基提起了一个铁西地区法院的诉讼,要求协议同意商品房屋。
证据:
1.郭建辉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建筑公司及建筑公司发布的收货。
2,银杰和发展公司由商业房屋销售合同和建筑公司发布的采购收货及经贸公司签署。
3,批发市场新的建筑所有权确认。
4,商业住宅售前宣言和商品室销售(Pre-)销售许可证。
5.公司开发送尹杰发出通知。
6,经济贸易公司确认。
7.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8,产权确认和切换收据。
9.施·吉亚西亚材料。
10,王金荣的见证。
11.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原因
根据原始判断,上诉人上诉申请和理性,本案争议的重点是:郭继基和建筑公司签署的建筑公司和由尹杰和发展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合同是有效的这种关系应该受法律保护。
对第二次审判的法院审查被认为是:
1.郭继基和建筑公司的商业房屋销售协议有效,其交易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第2条规定,第2条规定,第2条规定,法律度假守则争端的颁发者的发行人有所规定:“卖方没有获得商业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并预售与买方建立的合同应确定,但如果在起诉前通过商业房屋验证的预售许可证可以被视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1条:”没有任何观点的人利息指出了确认或有权分享合同的权利所有权的权利,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上述法律,建筑公司为建筑公司,委托贸易协议签署维斯托经贸公司,贸易公司作为投资者,发展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和买方的商业单位销售合同,一切都没有有效或有效。它要求该项目澄清财产的所有者,并在财产所有者之后,“商品室(Pre-)销售许可证”之后,可以确认这些合同生效。因此,郭继基和建筑公司签署协议时,其有效性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者经济贸易公司成为财产权的所有者,并取得了“商品房屋销售(Pre-)销售许可证”,他再次证实了由建筑公司和郭建签签署的商业房屋销售协议,所以该协议处于更强的状态。在法律效力中转入协议,缔约方缔约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商品房屋应该全部郭继基。
2,尹杰和发展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尹杰的损失应根据规定赔偿。
当尹杰和发展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当业主没有确定时,尚未获得“产品房屋销售(前)销售牌照”,因此其合同效率也在州。但是,项目投资者经贸公司成为产权的所有者,并在获得“商品销售(前)销售许可证”后,没有确认开发公司和尹杰的销售合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纠纷纠纷适用法律案件的几个问题”,本合同的性质改变了质量,这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虽然收款人签署合同时是一家建筑公司,但它也受到贸易公司的约束,但由于经济贸易公司既不是物业老板,这不是“商品室销售(售前牌”持有人),目标行为只属于支付行为。因此,经过经贸报公司已成为业主,在获得“商品销售许可证”之后,发展公司向银杰发出合同通知。此外,发展公司和尹杰签订合同,经过两年的建筑公司与郭建国的协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也违反了初级买方郭继基的合法权益,郭继基的初步购买行动也应该受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大学审查还认为,尹杰和发展公司签署的商业房屋的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是完全发展的公司,经济贸易公司和建筑公司。当开发公司与银杰签订合同时,购买价格被建设公司收取并发布。后来,该贸易公司已被兑换为采购收据,因此这三家公司一再为房屋销售。尹杰的重复销售行为的发展公司尚不清楚,购买行为良好,因此应根据有关规定偿还损失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关于商业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当卖方进入商业房屋销售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无效或撤销,提升,提升,坦白可以申请返回付款和利息,赔偿,并要求卖方承担责任的有偿房屋的责任:(3)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出售给第三方或赔偿安置房。“基于这一规定,发展公司应返回尹杰购买345,220.78元,并提出双重补偿损失。经济贸易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该案例涉及复杂的大学小组提交宣传案,包括在我个人意见中的大学意见。审判委员会支持大学领土的大部分背景下,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识别不同,并且考虑了多目标因素,其他观点一直在涉及其他观点,即,因为阴杰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法院。和赔偿,应以法律方式解决。
总之,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始判断是不正确的,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上诉人郭继基上诉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 D.九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9届审判委员会展会讨论了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判决:
一,了解泰西地区铁西区第1次,第四,第四,第四,第四次,第4号第4号的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和郭继基签署了商业房屋销售协议,建立了销售关系;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署商业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首先,第二案案例接受费是22,220.00元,这是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通讯经济贸易公司,中兴建设公司。
通过对这种案例的深入研究,我相信四周中间礼貌的超级城市,事实明确,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判决是公平的。但是,对于第三人尹杰有赔偿我仍然坚持我在学院议院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判的审判应在受试者的上诉申请的情况下进行,缔约方没有要求请求,但判决违反了法律禁止法规,但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称利益外。 2中兴建设公司签署的合同和第三方尹杰是无效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它应该恢复原始状态,退回库存,并补偿损失。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我相信法院应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即发展公司应返回银杰购买345,220.78元,并拨款双重赔偿损失,经济贸易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不应制定第三方来解决法律途径。通过这种方式,没有有效保护第三人称的利益,并增加了司法资源的重要性和浪费。
这种实习是我们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验,可以看到其收获和意义。首先,我可以应用您在实际工作中学到的知识,理论和实际无法忍受的知识。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已经合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行使;其次,这个实习是开放的。我的愿景让我了解现实的法律,也是进一步掌握法国;此外,我已经完成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我们彼此互相沟通,互相宣传。作为一个纳米开放的学生,我试图成为南开文化的使者,介绍各界朋友,让他们接近南开,了解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