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检察官首次入额指导意见出台
2021-08-27 05:43:55 18
近日,湖南检察官首次入额指导意见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7月18日,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了解到,经该省检察院党组会议审定并报省委司改专项小组备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试点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入额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印发。
《意见》对试点的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入额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坚持严格标准、择优遴选,坚持优化配置、注重实效,坚持入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意见》规定了入额的准入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中,申请入额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现任试点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职满三年的助理检察员;二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完成检察官职务套改的;三是市州检察院须具有四年以上的司法办案工作经历,基层院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司法办案工作经历,且能独立办理案件;四是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是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办案职责的身体条件。
《意见》明确了入额程序,试点检察院要根据省检察院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检察官遴选方案,明确检察业务岗位类别、岗位职责,逐级报省检察院审批。
在组织实施阶段,分方案公布、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组织考核、复核成绩、提出推荐人选、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查、公示拟入额人选、决定入额人选、办理任职手续等11个工作流程,并明确了各流程工作任务和要求。其中申请入额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政工部门检察官,分别由上一级检察院政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考试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省检察院公布;考试、考核分别占总成绩的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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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试点检察院检察官
首次入额指导意见出台
成为检察官须统一考试
华声在线7月18日讯 今日,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了解到,经省检察院党组会议审定并报省委司改专项小组备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试点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入额指导意见》已正式印发,《意见》明确了检察官首次入额的条件。
《意见》对试点的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入额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坚持严格标准、择优遴选,坚持优化配置、注重实效,坚持入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申请入额应当必须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现任试点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职满三年的助理检察员;二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完成检察官职务套改的;三是市州检察院须具有四年以上的司法办案工作经历,基层院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司法办案工作经历,且能独立办理案件;四是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是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办案职责的身体条件。
《意见》明确,整个组织实施分方案公布、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组织考核、复核成绩、提出推荐人选、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查、公示拟入额人选、决定入额人选、办理任职手续等11个工作流程,并明确了各流程工作任务和要求。申请入额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政工部门检察官,分别由上一级检察院政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考试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省检察院公布;考试、考核分别占总成绩的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