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应越位》读后感
2020-09-28 22:59:55 49
两天前,我在社区矫正宣传网络上看到了这篇文章。我真诚地钦佩作者勇于为司法行政管理的基本层面上的社区更正大声疾呼。个人想法。
1.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权。
上述条款的最终观点是检察机关不是社区矫正机构,它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协助和心理咨询,应不提倡。
那么,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力是什么?
首先,是检察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赋予国家监督法律实施的国家权力。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第六节对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件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和执法活动中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都是明确而明确的。两高两部《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的各种执法环节进行了法律监督。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所有法律法规都强调,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的各种执法环节。在整个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了检察监督的权力,没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业务。
2.充分掌握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
2012年两个上级和两个部委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县级司法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司法部每天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区矫正。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担保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更为具体,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确定社区矫正机构在矫正管理中的具体功能,包括社区矫正的报告,声明的执行,等级管理,项目变更,评估奖励,心理咨询等以及教育援助。执法活动,例如终止和拆除更正,以及开展社区更正的各种活动。
在进行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有必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以确保所有环节合法合规,并履行其职责。
3.检察院对社会监督的一些建议。
首先,检察机关和矫正机构发行“两本书” 的目的是什么(矫正通知,检察建议)?是有效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法水平,还是单位甚至个人的成就?就像交警罚款一样,是要完成罚款任务还是真正纠正违规行为?根据起点,获得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完成基于任务的检查和监督是有害且无利可图的。
其次,目前,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专职社会工作者,该国的一线社区矫正人员在业务水平,待遇,社会责任方面都无法与检察官相提并论。经验和法律联系。甚至可以说有些差异很大,尤其是专业知识。在许多地方,专职社会工作者仍是高中文凭,他们需要管理大量社区矫正对象。困难是可以想象的。因此,不仅有必要提高我们系统的功能。检察机关必须从现实出发。 无法处理“两本书”,而发布“两本书”的精力应集中于敦促和提高纠正执法人员的能力。这种效果可能会更好。 。
最后,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两本书”有哪些法律救济? 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有上诉,上诉和重审渠道,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关于“两本书”的情况又如何呢?检察院没事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贡献:关南县司法局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