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输血后感染丙肝!
2020-08-18 04:00:00 42
在发现丙型肝炎5年后,他终于在25岁时获得了诉讼。
■事故
因输血住院的伤并发现感染了丙型肝炎
罗先生是汉中人,2014年3月17日,20岁在施工现场意外受伤后,他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过检查和血液检查,他被发现是丙型肝炎阴性。经过医院输血和手术治疗,他于3月31日出院。
罗先生离开医院后觉得疲劳是显而易见,肝功能不正常,他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C型)。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他被转移到第一家医院感染科。治疗43天后,暂时控制病情。第一家医院说它为西安市中心血站提供血液。
罗先生认为,西安市血站和第一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尽职尽责,为他提供安全可靠的血液制品和医疗服务。第一家医院的错误在20岁时导致了病毒性肝炎,并且终生难以治愈。在此之后,婚姻和就业将受到很大影响,以后将需要巨大的治疗费用。协商后,没有结果,案件提交法院。
■国防
血站: 血源合格医院: 无过错
Xi' a市中心的血站认为,它是一家具有血液采集和准备,血液储存质量控制和血液检测资格的医疗机构。
有十种感染丙型肝炎的方法,输血传播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1993年之前。当罗先生接受治疗时,有3例医源性暴露,输血和血液白蛋白。因此,如果罗先生患有丙型肝炎,输血不是主要的感染途径。
血站认为他们提供的血液来自合格的献血者,血液经过三次测试。血液检查和血液质量高于国家要求。血站完成排除丙型肝炎感染的职责。没有过错责任。
第一家医院认为罗先生的诊断是正确的,血液制品通过正规渠道流入西安市中心的血站,相应的通知义务已经在血液中实现输血,所以没有错。 。
■
司法中心: 不排除丙型肝炎引起的输血
在庭审期间,罗先生首先申请了西安市中心的医院和血站是否有法医司法。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办公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中心于2018年5月作出意见,医院已履行了明确告知罗先生的医疗。小心谨慎和关注是没有错的。
相信西安市中心血站提供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从罗先生收集悬浮的红细胞和冷冻血浆的血液。没有证据排除上述血液抗HCV阴性的HCV携带献血者。
不能排除罗先生因输血引起的丙型肝炎所造成的损害。建议:故障参与等级为:不超过30%是合适的。
血站反对2018年7月的提交,认为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请解释评估血站参与的依据,同时澄清其他过错方的参与情况。
在审判期间,罗先生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
■审判
血站被判定对二审不满,以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中心是合法的,意见应以此为由作出决定的依据。因此,不允许在西安市中心重新申请血站。
罗先生主张精神赔偿3万元。考虑到罗先生治疗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的困难,他确实给罗先生带来了一些精神上的痛苦。法院决定支付2万元。
罗先生的住院补贴索赔为2,150元,经法院批准。法院确认罗先生的住院护理费为4000元。总之,罗先生的损失为医疗费用30,567.76元,住院补贴2150元,护理费用4000元,精神抚慰费2万元,共计56,917.76元。
根据意见,法院确认,西安市中心血站应负责罗先生25%的合理法律损失。
总之,被告在西安市中心的血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医院食品补贴和护理费共计9790.44元。
西安市中心血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罗先生的赔偿,之前没有肝纤维化,肝硬化,肝癌等肝病后续治疗费用为5000元,赔偿罗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万元。
一审判决后,血站拒绝接受上诉,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日,华商日报记者了解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最终判决,维护原判。
■声明
律师:受感染者难以证明证据
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峰表示,当事人声称他们是由于输血感染了这种疾病。在法律权利保护过程中,证明证据非常困难。 “不合格血液输入造成的损害案件是侵权纠纷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范围。
律师刘玉峰说,侵权案件的特点是原告必须承担责任证明,侵权的一方必须承担血液制品是否合格的责任。责任,实现这种举证责任更加困难。另外,很难发现,时间节点不易掌握,有时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感染。在很多情况下,患者感染肝炎和其他疾病后,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有些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在体检和就医过程中,特别是许多低收入人群没有经常进行体检的条件,这段时间越长,解释感染途径的能力就越差。 华商日报记者清荣波实习生张梦婷 [4
来源:华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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