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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2021-09-17 08:44:39 41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制定了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xx〕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xx〕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州、地)商务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城际间快速干道新建加油站的,由申请人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与公路产权所有人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及除下述材料第三、五、七款外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我省及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的说明、拟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距离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前后左右最近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名称及实际距离并附示意图;

  (三)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需提供安全与防止水污染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八)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对确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涉及规划调整的,在同一县(区、市)范围的,需提供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对同一地(州、市)内跨县(区、市)的,需提供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十一)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新建农村加油网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农村加油网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网点设在县以下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设1座加油网点,较大的乡、镇原则上不超过2座,加油网点所设加油机一般不超过3台,油罐总储量在60立方米以下。

  农村加油网点的申报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申报程序办理。

  申报农村加油网点布局规划文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加油网点的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网点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及申请表;

  (二)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三)加油网点位置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六)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农村加油网点验收及需提交的材料参照加油站验收程序办理,验收合格后,由贵州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批准证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经营资格,方可开展柴油和煤油的零售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一)企业在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前,必须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申请,贵州省商务厅根据本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对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的行业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拟建成品油油库是否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验,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成品油油库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企业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迁、改扩)建油库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8.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9.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油库竣工后,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成品油油库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经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及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成品油油库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未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建设的成品油油库,不予办理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须经贵州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验收合格后,由贵州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一)获准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申请人持省商务厅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手续,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和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建设。

  申请人应在省商务厅布局规划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建设的,须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以上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当地规划执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建设批准。

  (二)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验收工作。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验收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对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复审并现场查验后,将审查意见及验收材料上报省商务厅。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加油站验收由申请人将验收材料直接报省商务厅。

  (三)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

  (四)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验收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写明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2.省商务厅批准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加油站略,但须书面说明情况);

  5.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加油站略,但须书面说明情况);

  6.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或建筑质量检测报告或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

  7.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9.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或原厂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可于发证后3个月内补报);

  11.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施工设计平面图;

  1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4.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15.部队土地租赁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基建营房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16.若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所有者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申请人提供船舶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临时用地许可证》,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重新申请有效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7.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加油站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及资格证明在加油站开业前报送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五)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对外经营或试经营。

  (六)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根据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所处地域、等级、投资主体等情况,按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验收:

  1.省商务厅组织验收: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对加油站进行验收。

  2.委托验收:由省商务厅委托市、州、地商务局对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xx年版)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的规定,制定《加油站常规设施安全检查表》及《加油站验收意见书》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商务厅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

  1.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及并购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或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小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实体设立。省商务厅外资处或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意见后,下达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及证书需标注“待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

  3.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商务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及证书需标注“待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

  4.企业执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按内资企业一样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向省商务厅申请相应成品油经营资质。

  5.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经营资质的注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内资企业一样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经营资质的申请手续。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同内资企业一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向省商务厅申请,获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及增项。

  (三)外方独资或控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

  涉及外方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省商务厅外资处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的意见。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经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国范围内该外商投资主体加油站数量核准后,将审核意见及核定数量反馈给省商务厅外资处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企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按内资企业一样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向省商务厅申请加油站规划确认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四)其他

  1.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歇业的时间。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须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州、地商务局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由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到市、州、地商务局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商务厅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报请国家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县、地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商务厅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局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商务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及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国家商务部。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省商务厅。

  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农村加油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油库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农村加油网点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农村加油网点的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农村加油网点租赁经营或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其他要求的材料: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向市、州、地商务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市、州、地商务局收到申请及材料后,将审查意见、批准证书及材料上报省商务厅。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向市、州、地商务局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原址改扩建、迁建。

  (一) 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原址改扩建。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须将申请及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原址改扩建申请表、改扩建方案及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3份,报 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由 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后报市、州、地商务局。对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改建中涉及到需要扩大占地面积、改造中同时涉及雨棚、油罐、增加加油机,水上加油站(船)涉及船体、油罐、加油机的,由市、州、地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批准后进行改扩建。其余的改扩建由市、州、地商务局批准后进行改扩建,并抄报省商务厅。

  城区不得扩建至一级站。

  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水上加油站(船)改扩建完毕后,由批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经营。

  (二)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迁建。

  按规划改扩建道路占用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地址或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等原因需要迁建的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申请人需提交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涉及城市道路改造正式文件,拆迁通知,安全部门出具需搬迁的通知等材料。迁建新址要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土地、环保、消防安全、建设等部门的要求。

  加油站原则上只能在本县(区)范围内搬迁建设, 岸基加油站 原则上只能在涉及本水域范围内搬迁建设,加油网点原则上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搬迁建设。

  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迁建由申请人将迁建申请、迁建方案(含新址位置示意图及前后左右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站名和站距)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3份,报所在地 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迁建申请中要附距离拟迁建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前后左右最近的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 名称、实际距离及示意图。 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后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搬迁建设。

  迁建建成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后,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2份,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国家商务部。零售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3份,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全部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司法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商务局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一)省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对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数据录入《贵州省成品油管理系统》,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全省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国家商务部。市、州、地商务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包括高速、高等级公路加油站)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数据录入《贵州省成品油管理系统》,将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年度检查合格的批发、仓储企业,由省商务厅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报请国家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的零售企业,由市、州、地商务局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市、州、地商务局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二)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向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批发、仓储企业提供);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供);

  8.油库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省商务厅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防雷、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处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批发、仓储企业由省商务厅报国家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零售企业由市、州、地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章 审批时限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

  市、州、地商务局收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市、州、地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实施细则所有事项办理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经济调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分销体系(零售体系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履行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设施和能力布局,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投资和经营行为,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市场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分销服务网络体系。

  (一)贵州省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以下查证属实后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网点)或油库;

  2.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3.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4.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5.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二)以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贵州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暂扣、撤销或向商务部申请撤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国家有关石油政策、规定等事宜;

  贵州省商务厅在贵州省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及贵州省商务厅办公楼大厅公示屏公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国家、省的有关石油政策、规定、通知等事宜。

  对未纳入《贵州省成品油管理系统》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无法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变更、歇业、停业及年度检查等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贵州省商务厅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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