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责任制中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关系及责任划分论文
2019-12-25 16:00:05 112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检察权的独立性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性,还需要内部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必将改变检察官对案件负责的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此更改将与现有模型冲突,因此本文将从首席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的角度详细阐述该问题。
首先,检察官,辅助人员和文员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的检察制度下,检察系统的业务人员分为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文员。 ,以及他们不同的业务活动。根据法律,书记员没有资格处理案件,其职责是协助检察官处理案件,不对案件的性质和审查结果作出决定或提供意见,他们不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案件的审查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处理案件很普遍,通常由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组成案件处理团队,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助理检察官和检察官具有法律案件处理资格,有权对案件进行评论,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通常单独处理案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例如在现有制度下缺乏检察人员和大量刑事案件。本文的这一部分将说明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文职人员在检察工作中的职位以及案件发生后以上三者将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文员在检察工作中的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未详细说明书记员的职责,因此笔者认为书记员应包括在内按照助理检察官的顺序。理由:1.当前制度下,文员的工作内容是协助检察官处理案件,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文员的工作内容一致; 2.秘书暂时担任业务职务获得检察职位的检察人员的性质属于检察官,应列入助理检察官的职务。办事员的角色不能等同于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检察官的助手,并且办事员不能执行某些任务,但是可以由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完成,例如审问嫌疑人,审问证人和其他诉讼人,现场检查检查,查寻,查封,扣押实物证据,文件证据和获取证据。
第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司法助理在司法责任制度中是检察官的助手,两者在工作职能和人员分配上没有区别。唯一的检察官应与检察官和几名检察官助理一起处理案件,以组成工作组。为了处理刑事案件,检察官应该指派一到两个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检察官的助手将向检察官提供初步意见,检察官将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其交由检察官决定。由两名或以上检察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首先,检察官各自的工作组应发表意见。如果意见是统一的,则应直接将其提交给检察官。如果它们不统一,则应在部门中。讨论。如果讨论没有结果,则可以将总检察长推荐给起诉委员会进行讨论。此外,当助理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时,检察官还应参与履行《意见》中的职责。
第三,处理案件的责任分工。此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检察官工作组的助理检察官或检察官发生问题时,检察官工作组的助理检察官或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首席检察官应承担全部责任的40%,因此,做出错误决定的检察官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其次,当检察官或首席检察官有问题时,检察官或首席检察官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百分之八十,检察长应负责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检察官的助手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是直接负责的人,应负责。同时,检察官的助手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势必有不负责任的态度。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负责监督案件。首席检察官或检察官应及时纠正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的错误。同时,他们还敦促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对每个案件进行纠正。如果他们犯了错误,就必须亲亲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他们应对错误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不可推卸的。司法部长负责对案件的监督。它是案件审查结果的决策者。该决定必须谨慎做出。同时,总检察长提醒总检察长严格要求检察官及其助手加强教育,避免不公正地请假。错误的情况发生了。
II。营业部负责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在现行制度下,营业部负责人通常具有检察角色,但通常不直接处理案件案件,部门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门主管批准。部门负责人将审查此案并将其报告给首席检察官以供批准,或将其发回承包商以进行重新审查。在工作模式下,部门主管的意见将在监察长的最终决定中发挥关键作用。同时,部门负责人还负责组织警方就疑难,复杂和重大案件进行的讨论,并负责行政工作。综上所述,部门主管是现有系统中的关键角色。
司法责任制要求营业部门的负责人也是检察官的职务之一,并应接受本案。同时,业务部门负责人将不再批准和评论其他检察官提起的案件。作者认为,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具有较高业务和管理能力的检察官。此外,他还应该兼具其他职责。 《意见》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研究和指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召开联合检察官会议,讨论,制定本部门关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的意见。在这方面,提交人认为,检察官联席会议只能由部门首长召集和主持。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可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参考。这不是此案的最终决定。处理此案的检察官可能会也可能不会通过。如果采用,则在以后发生问题时,部门主管和其他检察官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还应当承担部门首席检察官的责任,可以监督或者指导检察官处理案件,必要时可以向检察官提出书面建议。该部门负责人还负责对检察官进行培训,并有权决定检察官的案件处理团队,唯一的检察官的组织形式以及检察官助理的具体职位。作者比喻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如果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班级,那么检察官就像是班级中的班级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相当于班级负责人,检查员相当于班级负责人。调整指导的权力,班主任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总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系统中,总检察长与案件承办人之间都有部门负责人,两者都是它们之间的通信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案件承办人很少有机会直接和详细地向司法部长表达他对案件的理解。总检察长是一个法律职位,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职责。在刑事起诉的所有方面,检察官或检察院必须做出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长不直接处理刑事案件。它只是批准部门负责人提交的案件,并将棘手和复杂的案件提交检察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