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控制论文
2020-01-28 00:38:01 180
仲裁是解决争端的悠久方法。与诉讼相比,它一般具有诉讼程序简单,保密程序,效率高,成本低,在国外易于执行的特点。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变得更加活跃。由于对外国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对争端解决效率的重视,现代国际商业活动的当事方更愿意与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端。但是,低廉的仲裁费用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仍然有效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皇家仲裁员皇家协会于2011年9月发布的以“国际仲裁费用”为主题的经验调查数据,当事方在国际仲裁中的典型支出约为150万英镑,其中74%的支出用于外部仲裁。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与会者还认为,“国际仲裁是富人的游戏,最好由大公司,保险公司和主权国家机构参与。”长期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杨良义先生也表示:“与传统的国际海事仲裁不同,当今国际仲裁的费用很高,据说200万美元以下的案件不值得仲裁。 ”此外,有报道称,过去十年来,中国的海外仲裁案“有十宗九败”。失败者必须承担巨大的赔偿,而胜利者也“尽管他们仍然会赢”。仲裁费用以及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获胜的公司同样不知所措。如今,国际商事仲裁的高成本已成为当事方面前的“绊脚石”和“绊脚石”,许多当事方都将其视为艰巨的任务。而且,过高的仲裁费用已成为一种仲裁“陷阱”。因此,控制仲裁费用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合理发展的重要课题。
问题仲裁费用的控制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归根结底,国际商事仲裁仍是一项仲裁活动。仲裁由两个基本要素组成。首先,仲裁的任务是解决争端,因此具有司法性质。其次,仲裁员的这种“司法权”来自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是自主的。仲裁的司法性质决定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非营利性质。此外,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学术界更普遍的观点是公平和效率理论。但是,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权,学者之间仍存在争议。过多的仲裁费用可能会导致“尽管败诉”现象,即不合理的仲裁费用会使胜诉案失去价值;或不合理的仲裁费用将导致“仲裁陷阱”,即无法负担仲裁费用的一方失去起诉权。因此,根据商业仲裁的性质和价值取向,有必要控制过多和不合理的仲裁费用。为此,作者认为应首先弄清仲裁费用的构成。
1.国际商事仲裁仲裁费用结构的问题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有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不同形式,且仲裁程序的进度不同,因此仲裁的费用结构不确定。但是,一般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仲裁员补偿,仲裁员费用,仲裁程序的其他费用,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庭的费用和当事人的直接费用。为了有效地解释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结构,作者首先根据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两种基本仲裁形式,阐述了仲裁费用的构成。
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的管理费和仲裁员的酬金通常是明确的,当事人不得与仲裁员作出其他安排。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3第2.1条规定,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应由仲裁法院根据这些规则专门确定。在当事方与仲裁员之间作出其他报酬安排是违反这一规则的。此外,仲裁机构通常会列出管理费和仲裁员补偿费,而费用金额通常是根据争议金额确定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CIETAC”)在其网站上列出了明确的收费表。仲裁费根据争议金额按不同比例适用。如果在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有特殊情况,则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费用金额,因此这部分仲裁费用是明确的。至于管理费,这通常是固定金额,但是根据不同的仲裁规则,名称是不同的。根据《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管理费的用语为“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费用”,已包含在案件受理费中。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除了根据争议金额确定一部分仲裁费用外,还有一万元的固定立案金额。该费用的使用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归档和输入。以及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的使用。”根据“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规则”附录“仲裁费用和酬金表”的第1条”,管理费,包括1500英镑的注册费,其他费用也比较明确。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尚不明确。因为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在签订或提交仲裁协议时几乎不会就仲裁员的费用达成一致。因此,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通常与仲裁员的决定一起确定。此外,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在仲裁员费用和仲裁程序中的其他费用上没有明显的区别。仲裁员的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差旅,食宿,伙食,文书,通讯和其他费用。仲裁程序的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出租法院场地,打字员或速记员或翻译。
II。国际商事仲裁的合理费用性原则
依据仲裁员的费用基于当仲裁员接受其任命为仲裁员时与当事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既是仲裁员解决当事方之间争议的基础,也是仲裁员费用的基础。根据杨良义先生的研究,合同中关于仲裁费用的协议可以分为两种:明示条款和隐含条款。对于明文规定,当事各方可以与仲裁员协商确定其任命费用,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默示规定。总结一下隐含的仲裁员费用规定,最核心的一点是仲裁员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合理的收费因人而异。
实际上,对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审查发现,合理的费用是仲裁费用的主要原则。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费的决定第31条规定,仲裁费包括仲裁员根据仲裁程序开始时生效的收费表确定的报酬和费用。管理费,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当事人为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和其他费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院仲裁规则附录3的《仲裁费用规定》第3条规定,除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庭管理费外,仲裁庭还应确定由仲裁员支付的合理费用。仲裁各方和仲裁法院。 。另一个例子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1条。仲裁庭的薪酬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考虑争议的金额,争议的复杂性,仲裁员花费的时间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赔偿金额应合理。
总结主要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理性原则被用作确定仲裁费用的一般原则。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1条,考虑各种因素后,仲裁庭的报酬是合理的数额,《德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40条第2款应以仲裁费为准。法庭。其次,在仲裁费的构成中,通常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一些费用,例如申请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赔偿金,仲裁员没有酌处权。但是,除本部分外,仲裁员的费用,仲裁庭其他费用,支出和费用的确定取决于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必须酌情考虑合理性原则。
III。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的具体控制机制
(1)充分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快速灵活的特点
与仲裁相比,诉讼的突出特点是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纠纷。如上所述,除了公平之外,效率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快速灵活的国际商事仲裁方式不仅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内部举措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成本控制的有力保证。仲裁费用与时间成正比。在同一情况下,仲裁速度越快,仲裁成本越低,并且通过仲裁的灵活性实现了仲裁速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经积累了成熟的程序规范,但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仲裁员通常是听话的,不愿意创造性地利用仲裁的灵活性来快速推进仲裁过程,这间接导致高昂的仲裁费用。面对这种情况,仲裁庭应打破传统的仲裁方法,针对目的,减少繁琐的程序,以有效地减少仲裁的时间和成本。
国际商事仲裁也应大力发展其他形式的仲裁,尤其是在线仲裁。与传统的仲裁方式相比,在线仲裁具有省钱的显着优势,因为它不需要支付运输成本(通常是机票),伙食费和住宿费。另外,不需要租用场地等。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线仲裁还可以减少律师的支出,因为在线仲裁可以指导当事方雇用当地律师。
(2)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控制仲裁员的费用
目前,如果当事各方对仲裁员的费用有异议,他们需要审查和计算仲裁员的费用。通常的方法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典型的立法是《 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28条第2款: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通知另一方和仲裁员之后),法院可以命令仲裁员根据其命令获得报酬并调整支出金额。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如果以报酬或收费的形式向仲裁员付款后提出申请,则只要有证据表明,这些数额表明有超额费用,法院可下令退款。在特定情况下这是合理的,否则将不予退款。 ⒄但是,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仲裁法都对此作了规定。实际上,仲裁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要求当事方向法院申请以审查仲裁员费用。此外,当事方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出验证请求。但是,建立独立的仲裁员收费控制机制是当今仲裁法的发展趋势。这体现在《 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正案中。
1976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9条第(1)款规定了仲裁庭收费的一般原则,即仲裁庭收费应合理,争议的数量,复杂性争端,应考虑仲裁员所花费的时间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ough尽管《 1976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出了仲裁庭收费的合理性原则,但并未提出相应的成本控制方法。因此,在修订《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期间与会者考虑了是否应要求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控制仲裁员的费用,大多数与会者认为这种控制是可取的,并且可以用作预防措施,以防止仲裁员收取过多费用并确定仲裁员费用的程序还可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建立了一个指定机构来监督仲裁员的费用,这是《 2010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1条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如果有指定机构适用或确定将采用费用表或特定方法确定国际案件中仲裁员的费用,则在仲裁庭确定其费用时,仲裁庭应考虑它合适。案件金额,要考虑费用表或收费方法。本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应立即通知当事方如何确定其费用和支出,包括其打算采用的任何费率。在收到提案后的15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提案提交指定的机构进行审核。在收到复审请求的45天内,如果指定机构认为仲裁庭的建议与第1款相抵触,指定机构应对该建议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该调整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2010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国际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2010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其第41条的大规模规定,确定了监督仲裁员费用的具体方法,即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费用控制机制具有示范立法的效果。
(3)仲裁员费用的道德约束
除了规则和机制的局限性之外,作者认为,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费用高的困境,还应考虑给予仲裁员道德上的费用限制。杨良义先生指出,尽管香港鱼类仲裁当事人的情况很少见,但为防止这种情况,除了其他一些机制的局限性外,还有其他原因,包括由共同仲裁员提出的理由。不想随意收取费用。灰心,担心各方不能与鱼和好,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者注)没有任命收取高额费用的仲裁员,仲裁员害怕损害声誉,并且不这样做。上。
4.结束语
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快速灵活,保密性强,易于在国外实施而在国际上受到青睐。但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高昂成本使许多仲裁方将其视为艰巨的任务。理论和事实证明,控制国际商事仲裁费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从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来看,公平和效率是其双重追求。为了提高效率,仲裁庭必须迅速灵活地推进仲裁程序。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固有特征来看,它是快速而灵活的。因此,这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是一致的。又快仲裁程序和灵活的仲裁方法已成为节省仲裁费用的重要保证。在控制仲裁员的费用时,合理性原则是当之无愧的主导原则,这反映在主要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中。除了对仲裁费用合理性原则的约束外,还需要特定的仲裁费用控制方法,例如打破规则,创造性地发挥国际商事仲裁的速度和灵活性,充分利用在线仲裁方法以及建立独立的仲裁机制。监督机构等等。此外,除了该机制的作用外,还应加强对仲裁员的道德约束。这样,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的实现方法,仲裁费用的控制应取得良好的效果,并最终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