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2020-02-24 20:45:01 125
I.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分类不科学
1.税收项目相对分散,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从征收效率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有很多收入名称,很难与税制中列出的项目相对应。不同的税项使用不同的税率和扣减标准,计税期不相同,可能促使纳税人多次分解收入和扣除费用,从而造成逃税和逃税。
2.分类税制的不规则监管很难反映公平的税负。在分类所得税模型下,纳税人获得的个人收入要进行逐项扣除,逐项税率和逐项征收管理。从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具有多种收入来源,应纳税所得额大但属于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相对较轻,具有单一收入途径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小相对较重,很难实现真正的税收公平。
3.征收范围相对狭窄,无法适应局势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居民的收入已从工资性收入向多样化的收入形式转变。国务院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收入”现阶段不能涵盖所有个人收入项目,也不能适应个人收入多样化的趋势。
(2)税率设计不能完全反映税收公平性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系统采用的税率形式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税率的设计过于复杂,难以操作,不利于纳税人的征税或征收管理。
1.税率步长设置不合理。尽管适用于工资的超累进税率已从9更改为7,但它似乎仍然相对较大,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同时,低税率水平相对较小,使得不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监管主要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人。
2.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税率设计不够科学。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收入征收的,其累进累进税率为3%至45%的七个等级;劳动报酬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一次性征收一次过高的所得税;营业收入(生产,经营以及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按5%至35%的五级累进税率征税;资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按20%的税率征税;而偶然的收入(例如中奖彩票)仅按20%的税率征收。这客观地形成了对劳动收入征收高税而对非劳动收入征收低税的现象。
3.同一收入类型的税收负担不均衡。公民通过工资和薪金获得收入,通过劳务获得收入,而通过自营职业获得的收入都是个人劳动收入。但是,由于现行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类型适用的税率和费用减免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性质的收入负担不均。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确定个人收入需要从所得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支出。个人支出是个人收入的减少,无需征税。支出金额受个人收入,消费和价格水平的影响。与公司支出类似,支出会因个人情况而异。
1.成本扣除过于简单,不考虑民生成本。例如,如果对纳税人的工资实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则每月的扣除额为3500元,而没有考虑个人住房和养老金等因素,也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家庭结构,例如受抚养人口和婚姻状况。它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健康状况,年龄等,从而导致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均。
2.成本扣除缺乏灵活性,不考虑价格因素。例如,采用固定金额作为成本扣除标准的固定工资扣减方法,不能与价格指数挂钩,也不能适应因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而导致生活费用上涨的现实。
3.费用扣除额与内部和外部之间存在差异,这不利于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允许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在中国赚取的工资薪金在扣除3500元后每月可扣除1300元。此类内部和外部法规无法反映横向公平的要求。
(4)优惠政策不规范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有许多减免税政策,由于政策指导的作用而难以发挥,不能适应当前情况的需要。
1.优惠的减免税政策有很多不同的处理方法。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0种类型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每种类型都有多个特定的项目。另外,个人所得税减免有3种类型。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和公告给予某些项目优惠的税收待遇,或对同一项目实施了区别对待。例如,来自股票转让的收入被征税,而有些则不被征税。利息和股息的税率为20%,其他税率为5%和10%。这些差别待遇造成了不公平的税收。
2.优惠减税政策的指导作用不明显。目前该国税收支持的方向已经转向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投资,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方向尚未完全适应该国。
(5)纳税申报方法不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预提税和自我申报为基础,大多数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纳税申报流程,缺乏税收意识以及对税收法律的依从度较低。
1.过于依赖预扣税。从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子项目统计来看,工资和薪金平均占项目的60%以上。更好地控制预扣税单位。对于其他项目,由于其种类繁多,隐蔽性或缺少扣留代理,导致没有收款管理。一些纳税人甚至认为纳税是扣缴单位的问题。欠税应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的自我报告能力减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应自行申报4个案件。但是,在税收征管的实践中,主要是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纳税人申报的质量不够高。
3.中介机构的代理角色未能发挥。目前,在中国主要使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较为复杂。中介机构通过税收代理服务,不仅可以解决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计算复杂,申报繁琐的问题,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
(6)税收征管体系有待完善
促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征收管理方式不能满足建立全面分类税制模式的需要。
1.缺乏税收征管手段。实际上,税务机关经常使用报告的数据作为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基础。难以掌握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检查多处获取收入的渠道,缺乏纳税人收入。有效控制。
2.税收执法不足。在日常收缴和管理中,税务机关经常把重点放在检查和补充税收上,补充和代替罚款的问题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扣税款但不代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是,在税收征管的实践中,离开原单位的纳税人要依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更加困难。另一个例子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为离境建立税收清关系统。一旦逃税者离开该国,就很难收回所欠的税款。
3.与税收相关的数据和信息难以共享。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缺乏法定的合作体系。很难共享有关纳税人财产和消费信息的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基本上是空白的。税收信息没有得到深入的处理和分析,但是需要建立一个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型,而无需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4.税收保护机制不完善。日常工作中的税收保护主要是通过两方或多方协商解决的,尚未达到法律水平。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仍在建立中获取和使用个人财产信息的系统并不完善。在资金支付方面,仍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机制,现金交易相对普遍。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和区分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收支状况,并且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个人税收系统的联网。
第二,关于建立全面和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提案
所谓的综合和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种收入类别征收所得税;在纳税年度末,将本年度的所有收入加起来,并以累进税率计算税额。已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末从应付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任务艰巨,实际情况相对复杂。在考虑长远和现实的基础上,应采取逐步改革的策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新的税收制度。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1)简化现有税项的调整
根据每种收入的性质,可以将现行税法中的11种收入项进行整合调整后分为三类。税项分为三类:劳动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个体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资本收入主要是利息,股息收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收入包括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原因如下:第一,对劳动收入实行综合所得改革。劳动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的最大比例。综合症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稳定影响不大。第二个是继续当前的资本收益分类,并逐渐选择在将来将其包括在内。这种选择是基于当前的国情和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目前,它尚不足以实施资本收益综合症。第三,应适当扩大其他收入的税收范围。确定税收的权力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收部门适当下放和确定。随着收集和管理条件的成熟,应逐步调整和扩大综合症收集中包括的收入项目。
(2)科学设计的税率等级
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方面,其他国家提供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对劳动收入使用相同的累进税率。这体现了接受同等性质的同等待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收和管理效率,使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加合理。二是降低累进税率等级,降低边际税率。目前,在经合组织的34个成员国中,有25个国家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不超过5级,22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设计思路如下:第一,对劳动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每年征收一次,适当缩小了税率差距。目前,工资是按月征收的。 45%的最高边际税率太高。您可以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每年征收劳动收入。同时,为了解决当前税率设置过于密集和狭窄的问题,可以将当前的7档降低为5档。对于综合收入,应将5%,10%,20%,30%,5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40%)适当地减轻中等收入者的负担,同时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从而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模式。具体税率设计如表3所示。其次,建议暂时对分类所得征收的资本收入继续执行20%的百分比税率。资本性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其应纳税额的50%计征。资本收益实际上要按照20%和30%的第二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相当于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的第3至4级。具体税率设计见表4。第三,建议继续对分类暂时征收的其他收入执行20%的税率,并实行一次性征收。由于其他收入(例如偶然收入)是偶然的且不可控制的,因此可以采用中立策略来代替实施奖金收取。
(3)合理制定扣除标准
应当改变单笔支出的扣除方法,并根据税项设计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同时,推论应该简单易行。首先是保持基本标准扣除额。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额可设置在4000元左右。建议取消针对外国人员的单独扣除标准,以实现国内外统一,公平的税收负担。其次,资本收入继续从成本中扣除,使纳税人可以扣除必要的成本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是逐步促进生计扣除的方法。生计扣除是纳税人及其家人的最低生活费用。由于对家庭相关信息的控制不充分和及时,尚无充分实施生计扣除的条件,可以通过逐步改革试行这种扣除。需要考虑减少生计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maintenance养费和慈善捐款。
(4)逐步规范优惠政策
在现行税法中,除3种个人所得税减免外,还规定了10种免税收入。过多的歧视性待遇很容易促使纳税人为逃税作出人为的财务安排,也很容易给国内外居民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因此,应清理当前的优惠政策。首先是取消一般税收优惠。特别是,不应给普通外国人比国内公民更多的税收优惠,可以通过调整成本扣除标准来考虑普惠制政策。第二是保留税收优惠以用于特殊护理。对于残疾人的收入,烈士家庭的收入,政府特殊补贴以及下岗和再就业的收入,应严格限制其他税收优惠。三是制定高端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强大的国际研发能力掌握尖端技术的高端人才或在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由省,部级以上部门确认,并确定其获得的相关收入为:免税收入。
(5)税收来源监控系统的建设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的征收和管理方法,尽快建立严格的个人所得税来源监控系统。关键链接。一是完善自然人税收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要求将主要以单位为基础的报告主体扩大到以个人为基础的报告主体,这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的税务登记制度。例如,瑞典公民出生时使用10位数字的终生税号,被用于纳税申报,银行帐户开立,社会保险付款和其他经济活动。管理非常严格。有了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检查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结合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建立自然人税码系统,即以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税码。每个公民必须向税务机关持有居民身份证以进行税务注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与此号码关联,以实时掌握个人收支信息。然后,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收集和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处理信息,以加强个人税收。为收藏奠定基础。二是加强预扣税管理制度。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所有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依法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您可以从德国模型中学习,并实施针对性监视和常规抽查的方法,以对普通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对高收入个人进行监视。银行帐户以供审核。一旦发现偷税漏税的证据,它将受到惩罚并在媒体中曝光。三是建立防控型税收审计制度。建立统一的国家申报信息系统,将逐步实行自然人税收评估和检查制度。在每个纳税年度结算之后,使用税收信息分析系统有选择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以评估其收入和税收状况,并为劳动者的收入和收入者实施双向申报系统,以不断提高税收水平。人们遵守税法。
(6)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中心,以交换信息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相关信息的风险。一是大力推进第三方信息举报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效的国家中,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基本得以实现。西方国家通常实行协调税收管理,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美国,英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应举报哪些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的人有哪些处罚。建议修改《税收管理法》时,进一步加强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向税务机关举报信息的义务,明确未履行义务的责任和后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二是逐步建立税收保护信息网络。加强与国家税务,银行,工商,住房管理,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实时共享信息网络系统,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财产和支出的税收相关信息。同时,通过立法,TaxReform明确了改革税制以及时提供与税收相关的真实信息的职责,任何部门均不得依法拒绝提出与税收相关的调查申请。可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 2020年)》相结合,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纳税人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财产所有权和转让信息的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例如税收记录,比较和应用。三是着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在信用档案中记录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将纳税人的个人税收抵免与就业,贷款,移民等相关联,以增加违反税收的成本。在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和其他主要资产(如汽车)实行实名制,促进纳税人财产性收入显性化和税收便利化。当局实时控制与税收相关的个人信息。同时,从立法层面推进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以减少现金使用的频率和规模,大力推广电子结算方式的应用,加强个人收入银行结算系统,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个人收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