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型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
2019-12-26 13:45:03 99
为确定介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为结果的可能性,介入因素的异常以及犯罪的贡献。结果的干预因素。判断时,应当以法定犯罪和刑罚的原则,犯罪,责任和刑罚的适应性原则以及刑罚的个性化原则作为返回特定犯罪的指导原则。
[基本情况] 2004年8月14日18:00,胡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升登镇人民村第11小组驾驶两轮摩托车骑着罗。姓李的女人抢劫她的金项链后没有准备,就逃走了。被告人张某军和群众刘某某,张某某等听到此消息后,立即追赶张某军驾驶的汽车,多次报警。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追赶成都市三环路的龙潭立交桥时,命令胡某某和罗某停车,但为了摆脱追赶,胡某某开着高速摩托车。蛇形。当张某军驾驶的汽车与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平行时,摩托车与右立交桥和张某军驾驶的汽车相撞后翻身,导致罗某从摩托车上摔下了桥。左腿骨折等受伤,胡某某跌倒在桥下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罗被截肢了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继发性残疾。
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张某军构成过错致死罪。主要原因是:张某的行为和一死一伤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有过失罪,与过失致死罪相吻合。第二是张的军队不构成犯罪。主要原因:张某军的行为以及一死一重伤的结果涉及死者和重伤者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
I.刑法中因果关系确定理论的回顾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通过刑法因果关系的前,后来识别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从而为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 刑法的理论和实践界将刑法的因果关系定位在犯罪构成中,有助于识别有害行为和有害结果,对认定结果犯罪具有信念意义。基于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重要性,理论界提出了各种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解释。
(1)条件理论
条件理论指出,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时,条件是前者是后者的原因。但是,条件理论提出后受到批评。相信采用条件论将扩大惩罚的范围。如果先前的行为是后果的条件,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中还涉及其他行为或因素,并且结果出现了,那么将先前的行为作为条件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一些学者认为,条件理论的真正缺陷并不是扩大其原因范围。它本身隐藏在其运行机制中。使用“头脑派遣方法”的前提是您必须事先知道条件是什么,以及这些条件是如何工作的。否则,条件理论将不可能。操作。
作者认为,尽管条件理论存在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经开启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这使刑法因果关系的确定成为明确可行的标准。因果关系的任意性质得到保证,从而保护了人权。
(2)理性理论
基于上述条件理论的缺陷,出于限制性条件理论的目的,理性理论认为,应从某种特定的规则作为标准。许多导致有害结果的原因。在有害行为中,将有害行为作为原因进行筛选,并将有害结果归因于有害行为,并确定两者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在规则和标准方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标准,然后形成了“出生原因”,“显性原因”和“最后原因”的学说。但是,从许多影响结果的条件中选择一个条件作为原因是困难且不现实的。它也是随机的,甚至排除了多种原因和影响的现象。原因是由于这些缺点,司法实践不能用于确定刑法的因果关系。
(3)等效因果关系理论
等效因果理论接管了限制性条件理论的警棍,他们提出使用“等效性”限制性条件理论来进行刑法因果关系识别。该理论认为,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当某种有害行为通常导致有害结果时(两者之间存在“等效”),两者之间就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在该理论的后来发展中,由于持有该理论的学者所确定的“等效性”基础不同,因此形成了“客观理论”,“主观理论”和“折衷理论”。持有“客观理论”的学者认为,确定“对等”的基础是行为发生时的所有客观事实。持“主观理论”的学者认为,确定“对等”的基础是普通百姓可以认识到,而行为者是特别公认的事实;持“折衷主义”的学者认为,确定“等同性”的基础是普通百姓可以认识到的事实,而行动者尤其可以认识到。一些学者认为,“折衷理论”与“主观理论”相同,因此因果关系的存在取决于演员和普通人的存在。这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正因为如此,“客观理论”成为有力的学说,逐渐取代了折衷的学说而独领风骚。
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自成立以来就受到批评。一些学者认为,在刑法中确定因果关系时增加平等判断会违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因果关系学说是相当西方的刑法。科学普遍采用一种主观的唯心主义观点,
但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因为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是基于条件理论的。法律因果关系在此区域内确定,解决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问题。 “刑法的因果关系学说对确定介入因果关系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也就是说,如果结果是由第三方或受害人的行为干预引起的,结果可以归因于此吗?对于参与者,应该综合考虑三个因素:行为实施结果的概率,干预因素是否异常以及干预因素对结果的贡献
(4)客观归因理论
同样出于限制性条件理论的目的,客观归因理论基于条件理论,该条件理论将归因与归因区别开来,并认为只有当行为造成不可容许的危险时,并且结果只能归因于构成要素的结果,但客观归因理论也面临着挑战。学者的提倡。客观归因理论将形式化行为概念,试图绕过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被简化为纯粹的自然联系,放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等价性判断存在非理性。要从角度而不是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因果关系,并仔细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对等关系,如果没有客观归因理论,仍然可以正确确定刑法的因果关系。
作者认为归因理论的目标等同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与基于条件理论的理论相同,包括归因和归因理论,但条件论和因果关系理论是同时存在的。在客观归因理论中,区分了归因和归因。在此基础上,没有客观的归因理论,刑法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它还可以执行合理确定因果关系的任务。
(5)双重因果关系理论
双重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层次: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二级因果关系理论正在解决因果关系过程中的本体论问题(事实是在确定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它可以实现后果责任的客观归因,并科学地证明了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方式法。定性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对事实因果关系程度的定量解决方案。
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时,使用条件理论或“ BUT FOR”公式找出与结果相关的所有行为和事件,并以社会经验规则为标准选择该案的事实具有刑法的价值。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时,英国学者威廉姆斯提出的“通常危险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和“新干预原则”三个重要原则与客观归因理论相结合,最终从事实因果关系中进行筛选。 。作者认为,二级因果关系理论清楚地揭示了刑法的因果关系。现实与合法性统一的特点,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是从具有一定价值判断规则的事实因果关系中选择的法律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介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这种情况涉及受害者的行为,第三方的行为或犯罪者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应如何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即如何确定刑法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介入刑法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例。因果关系可以基于确定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标准。由于介入刑法的因果关系既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性和合法性,又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因此应采用两级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分析模式,即事实性的两级分析模式。应坚持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标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从事实因果关系中选择的。
在确定介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刑法理论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确定标准,即如果结果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干预引起的还是受害者,有可能吗?为了将结果归因于行为者的行为,应考虑三个因素:执行动作的结果的概率,干预因素是否异常以及干预因素对结果的贡献。如果极有可能出现结果,则在两者之间确定刑法因果关系,而干预因素并不能消除两者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否则,结论是相反的。所谓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是否涉及这种行为。在干预异常的情况下,先前的有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两者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但是,当干预的出现并非异常时,结论就相反。干预因素对结果的贡献(效果)很大,很容易得出结论,既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反之则相反。
在确定介入刑法的因果关系时,应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的分析结果来确定。一般而言,这三个因素有两个以上的肯定结论,应确定既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否则应否定既往行为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和结果。尽管中国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因果关系,但刑法本身因果关系的合法性却体现在刑法中特定罪行的法律规定中,而这些法律条款隐藏在法律的后面。如前所述,介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实质上是从事实因果关系中选择法律因果关系,并且最终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确定。
在确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不能指望可以通过立法或理论来预设普遍规则。 因此,介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应基于刑法。建议的三个因素是标准的,并返回特定犯罪以识别特定犯罪刑法在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最终由法定犯罪和刑罚原则,犯罪的适应性,责任和刑罚原则以及刑罚个性化原则决定。
III。本案分析与结论
(1)张某军的行为以及一死一伤的结果均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此案中,张某军,刘某某和张某某追赶超速驾驶的汽车,并抓获罪犯胡某某和罗某。他们在胡某某和罗某之间干预了胡某某和罗某的高速蛇纹石。因此,行车行为,即涉及受害者的行为,属于介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介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标准,应考虑三个因素:行为结果的可能性,干预是否异常以及干预对结果的贡献。首先,被告人张某军开着刘某某和张某某的车,追赶超速抢劫罪犯胡某某和罗某,以受害人李某的名义取回被盗的项链,并命令胡某某和罗某停车。在追求安全措施的同时,罗某某和胡某某的行为相对较低。其次,干预因素胡某某和罗某在立交桥上高速蛇的行为是异常因素。在追逐过程中,张某的追逐行为不会引起胡某某和罗某的高速蛇行。同样,在天桥上高速行驶的干预因素胡某某和罗某将很容易导致摩托车翻身。这极大地造成了胡某某和罗某的死亡和重伤。因此,胡某某和罗某的高速蛇行行为,切断了追捕张某军与胡某某,罗某的死伤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张某军的追求与一死一伤的结果刑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张某军不构成因疏忽致死的罪行
因为张某军的追求与胡某某和罗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牟的重伤。根据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客观归因功能,不能将胡某某和罗某某客观地归因于张某军,因此无需判断张某军是否有过错。由于在本案中追究张某军并未导致胡某某或罗某死亡或重伤,因此没有死亡或重伤,以过失致人罪是犯罪的结果,其结果死亡必须发生。因此,张某军的行为并非因疏忽致死罪而由胡某某和罗某造成死亡和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