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实务判断论文
2019-12-26 13:30:02 135
I.刑法因果关系的确定
1.法律因果关系
只要可以从自然和科学或社会生活经验规则确定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直接确定刑法中存在因果关系,并将有害结果归因于有害行为。
2.条件理论
危害当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时,“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则前者的有害行为就是后者的有害结果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在判断时,我们应注意:
(1)作为行为的条件必须是具有侵犯合法利益风险的行为。
(2)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组合特定的特定条件,并且在没有客观现实的情况下就无法讨论原因与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但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前者”这一条件的条件判断方法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处罚范围,并具有一定的缺陷。
3.相对因果关系理论
相对因果关系理论基于危害行为与条件条件所确定的危害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并认为“一般性经验是最一致的刻板印象,因此要求因果过程必须具有经验上的普遍性”,即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当危险行为通常发生在进行危险行为时,危险行为被认为是介于危险行为和危险结果之间。刑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干预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P制度的实践判断标准
干预因素是既往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素,结果血清素的发生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这可能会破坏先前行为与有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病例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确定干预因素的异常程度。如果干预因素的概率很高,与正常状态一致,或者其发生是由先前的行为引起的,则干预因素的发生是正常的,并且不会中断先前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如果干预因素的发生概率非常低,并且与正常状态的差异较大,则干预因素的发生是异常的。
其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异常干预因素是否可以独立引起有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异常干预因素能够导致有害结果独立发生,那么干预因素就是导致有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从而中断了先前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异常干预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有害结果,则发生时间仅早于有害结果发生的时间,则先前的行为是造成有害结果的原因,并且两者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不被打断。
第三,不同类型的干预因素刑法的因果关系
1.受害人的干预
(1)如果受害人干预的发生是正常的,那么是否会导致有害后果无关紧要独立地发生,在刑法中,先前的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受害人的干预是异常的并且可以导致损害结果独立发生,则受害人的干预行为会中断因果关系,并且先前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伤害结果关系。
(3)受害人的异常干预行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有轻微影响,没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因果关系不能中断。先前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4)受害人的异常干预行为是根据主要行为者的指示进行的,在先前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犯罪者没有处于有利位置,而有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受害者的自担风险造成的,那么犯罪者的先前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5)如果受害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异常干预行为在当时是正常的,并且结合了受害者的紧张或内心恐惧,那么犯罪者的先前行为和有害后果仍然是犯罪的因果关系法。
2.干预第三者的行为
(1)如果第三方干预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并导致结果,则这是正常情况,并且因果关系不能被打断。刑法与先前的行为和有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与先前行为完全不相关的第三人的干预结果导致结果出现,则因果关系被中断,并且先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有害的结果。
(3)如果先前的行为和第三人的干预都在有害结果的发生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在刑法中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4)如果在犯罪者实施有害行为之后,他干预了第三人(例如警察)的行为,而第三人有义务阻止这种危险的实现,则第三人可以预防但不能预防危险,只能确定在刑法中第三方行为(包括无所作为)与有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如果施暴者先前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受害者死亡,并且由于医生或其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无法挽救受伤者的生命,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施暴者的先前行为并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高风险,而医生或其他人的严重过失行为导致了死亡,则施暴者的先前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中介代理的其他动作
(1)先前的故意动作已产生结果高度危险,如果疏忽行为的结果导致后果,则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先前的疏忽行为对结果非常危险。如果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结果,则干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先前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很容易导致结果。如果所涉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在结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则先前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后行为在结果的发生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后行为,则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种疏忽行为都对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则随后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
高明坤,马克·张。刑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李杰。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张明凯。私法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张明凯。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张明凯。兼论客观归因理论-兼与周光全教授,刘艳红教授探讨[J]。中外法学,2013(2)。
周光全。目标归因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J]。中外法学,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