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论文
2020-01-28 01:08:01 81
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基于国家的对等原则。这是在居住国成功完成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任务的重要保证。因此,它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司法豁免权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司法豁免权是一国根据其所加入的法律或国家条约免于管辖或审判的权利。这项权利被视为司法领域中主权国家平等祖先的具体体现。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豁免权对协调国家关系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I.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的发展和重点
因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以及法治所强调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国际礼节和国际礼节等原则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当前的国际法肯定地享有司法豁免权。例如,在国际法中,如果另一个国家不同意,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应在诉讼中将其作为被告。如果另一个国家在某个国家提起诉讼,则一个国家可以接受被告针对此案提出的反诉;在一个国家打败另一个国家法院的诉讼后,该判决将无法执行等。。国际法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豁免的主张经过了长期调整。例如,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欧洲大陆国家和英美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前者只主张对政府行为采取豁免政策,而性质上的商业行为则无权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司法豁免权则强调绝对豁免权。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的研究,司法豁免在现阶段被认为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其起点绝对是国家主权,国家独立,由于其在世界上的平等地位,司法豁免在国内法中不可否认。但是,现阶段国际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司法豁免的具体适用范围,因为司法豁免的运作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收益是衡量的主要依据。在此阶段,一些国家选择对主权豁免实施独立的特殊规定,例如联合王国的《国家豁免法》
。在这一阶段,主权豁免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双边和多变国家在批准后将受到主权豁免的有关规定的约束。结合近年来针对的国际公约,可以发现,现行国际法规定的司法豁免权也不例外。传统上对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的否定,但对二者的有效实施,使各国能够通过对等互惠国际原则或自愿签署的双边协议解决与司法豁免权有关的问题,即使在某些国家受国际公约约束的国家基于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也可以自行行使司法豁免权。可以看出,民法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的,它更倾向于维护国家政策和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积极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司法豁免权时,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违反有关原则。应用。
2.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明确规定:获豁免的外国代表组织和国际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的有关法律和“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 ,1946年中国加入的1946年特权和豁免。”,1949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针对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对权利和司法豁免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200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和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主体。在中国是被告。或由第三人的责任方承担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向其管辖范围内的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审查,决定和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结果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接受决定不应在作出答复前直接接受,而且国家的司法豁免管理体系将逐步实施报告。根据中国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豁免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中国非常重视司法豁免。这是中国对国际法有关规定的法律反应的具体体现。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关于司法豁免的规定有关规定和总体态度高度一致,表明中国肯定主权国家的独立和自治,这对中国更好地处理外交关系和充分发挥主权意义重大。利用积极的国际因素。
III。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