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危险货物的概念论文
2019-12-26 13:15:03 124
摘要海上运输中的危险货物与托运人的责任分配有关,因此有必要在责任分配之前确定货物是否具有危险性。中国海商法中关于危险品的规定比较笼统。国际公约对危险货物进行了详细说明。普通法对危险品也有不同的理解。危险品的概念需要澄清。
关键字《海上海上危险货物海上运输国际公约》
I.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背景
1960年代之前,危险海上货物体积很小,并且没有专门的法规来指导这项工作。从1929年到1948年,化学工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海上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大增加了。相应地,由货物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海上包装和散装运输的货物中有50%以上是危险或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危险品实际上增加了运输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造成海洋污染。因此,海上危险品的运输值得高度重视。危险货物的概念对于确定承运人的责任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判断货物是否“危险”。
2.危险货物的范围
(I)中国法律中危险货物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第68条”没有进一步规定危险货物的具体含义。尽管交通部1996年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涵盖了某些地区,但其管辖范围仅是国内陆路运输。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从2002年开始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第31套修正案。与此同时,所有危险货物的包装,标签,堆叠和其他事项应严格遵守入境国的规定。 ,出发和IMDG。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含有涉外因素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国际危险条例》比国内法律法规更为有效,应优先考虑《国际危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上关于危险品含义的讨论也适用于中国对危险品的识别。这不仅取决于该物质是否在国际危险分类中被特别列出,还取决于该物质是否可以被证明是危险的。对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ii)国际公约中危险品的含义正在逐渐扩大
海牙规则第4.6条将危险品限制为“易燃,易爆或危险”
危险鹿特丹规则中的危险物品是指根据其本身的性质或特性对人,财产或环境构成一定危险的货物;或本身并不危险,但已证明对人是危险的,“可能造成财产或环境危险的货物包括环境危害。
危险货物的含义是国际性的公约从一开始就包括对船舶货物的威胁,对人的生命的威胁,以及对环境的威胁,而危险的内涵在继续扩大。尽管未对危险货物给出具体定义,但给出了更为客观的标准。这是因为如果给出准确的定义,将不可能涵盖所有货物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有两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公约和八项规则。在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在港口地区装载,卸载,储存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建议中:“危险货物是指准备运输的,具有国际海事危险货物清单中所列货物性质的包装或散装货物海事组织的货物法规国际海事危险货物法规中列出的货物类型包括“具有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放射性辐射和环境污染特征的货物。” IMDG法规还提供了货物的描述,分类,包装,标签和船舶存放要求
国际公约在规范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法院裁定货物是否危险时,可以依据在这些公约的清单上,并且在确定托运人是否违反时更清楚d合同。
简而言之,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和其他国际公约都对危险品开放。就像将来无法确定海牙规则一样,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新的内容将被添加和改进。
(3)普通法规定的危险物品
英国是普通法国家,与危险物品的定义和理解有关的判例很多。英国法律通常考虑具有物理危险性的货物和具有法律危险性的货物。
1.人身危险货物
人身危险货物是人身危险货物。普通法中的“危险货物”是指与之接触的货物如此危险,以至于可能损坏船舶或船上的其他货物或造成船员死亡或受伤,那么这是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
不可能对危险货物做出完整而全面的定义,但很明显,上述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或其他特性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船舶和其他货物的物理损坏。包括货物。
英国关于危险品的最重要案件是“詹尼斯·NK”案。轮船装运的部分货物是花生,其他货舱装载的货物是小麦。当船卸下港口时,发现柠条属植物。在货物中,因此无法进入港口。结果,船东需要将货物(包括一些小麦)扔入海中。在这种情况下,贵族法院指出:
(1)危险物品应有宽松的定义,而不是被认为是易燃或易爆的物品。这样,任何货物都可能成为危险货物。无法安全运送。
(2)即使该货物不危害船舶,但危害船上其他货物,也可以作为危险货物处理。危险货物不必直接损坏其他货物,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因此,即使这些蠕虫没有污染花生旁边的小麦,也需要消除随花生一起运输的货物,这足以使这批花生变得危险。
(3)贵族认为托运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即使他不知道该货物本质上是危险的,也没有疏忽大意,他仍应对该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负责。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危险的存在不仅对船舶和船员,而且对于船上其他货物(小麦),只要确实存在危险,就构成危险货物。英国法律对运输合同下的危险货物的定义主要基于货物是否真正具有潜在危险性。
普通法下的危险品物理危险类似于海牙规则中的“易燃,爆炸或危险品”规定,但普通法下的危险品概念更广泛,不仅包括物理危险货物还包括具有法律危险的货物,也就是说,这些货物的运输使船舶面临法律或政治风险,从而导致扣押或没收。
2.合法危险品
库克在“租赁宪章”中说:“原则上,所运输货物的状况将导致...或严重延误在航行过程中,这些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类别。“在“詹尼斯·NK”案中,朗莫尔法官辩称“托运人对可能导致船舶延误而未通知承运人的货物承担责任”,在“米切尔·科茨·科夫钢铁兄弟有限公司”一案中,阿特金法官在陈述了该案的事实之后,还对危险品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航程违反了卸货地点的法律, ,这些货物将导致船舶延误或损失,这与造成船舶损坏的危险货物没有什么不同。”所谓“法律上的危险”概念就是“法律上的障碍”,即货物被卸货国禁止运输或不遵守相关习惯规则,导致船舶滞留。地方政府。此延迟与其他形式的延迟不同。
有时,当货物的物理性质并未直接对船舶,船员或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时,确实会对承运人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在TheGiannisNK案中,该货物被A虫(Ascaris lumbricoides)感染(不会在货物之间传播),并且没有对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坏。但是,根据卸货港的法律和法规,由于货物被感染,必须将同一船上的其他货物倒入海中。然后,被感染的货物确实造成了其他货物的间接损失,损失不是物理损失,而是经济损失,因此根据英国法律,此类货物也被视为“危险货物”。
3.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开发
在Linie GMBH&Co.KG参议员诉Sunway Line,Inc.的早期案例中,货物为三百桶二氧化硫脲(TDO),以及TDO容器是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但是,TDO既不是IMDG的危险品,也不是美国联邦法规的危险品。案发后,两者都使TDO成为危险品。
危险货物的定义没有具体范围。普通法下危险品的定义不同于国际公约。例如,尽管《鹿特丹规则》扩大了危险品的范围,但“环境危险”是物理危险还是法律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假冒商品的此类扣押也会对扣押的物品造成物理损坏。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中国的海商法不涉及合法危险品的问题,因此自然可以理解,《鹿特丹规则》中的危险品是指具有实际危险的货物。
195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1956年,国际上强烈推荐了第一份工作报告,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权威性涉及以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种运输方式运输危险品。这些规章中的许多已被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的专业组织,协会和不同国家采用或引用,以作为制定各种运输手段管理危险货物的规章或规则的基础。 。国际海事组织的IMDG规则基于此建议书,其内容越来越近。随着货物存储方法的不断改进,IMDG等规则将变得更加具体,并涉及应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货物,这意味着规则将更准确地描述货物的特征,因此危险货物的概念将变得越来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