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利益论选择论文
2020-09-22 23:27:48 33
I.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I)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律。人员,以及管理社会管理的行政法规。该理论实际上从分配实证主义开始,并以权力为基础。它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对方是义务的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不平等的权力与义务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它还使用命令和服从作为其基本模型。这种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早期国家以及改革开放之前的前苏联和中国更为流行。管理理论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作用。 (2)权力控制理论该理论源于英国和美国的传统政府法治理论。它是在1980年代引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拥护。该理论强调,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管理是事实而非法律。问题在于,行政法所能规定的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这是由享有和使用权力引起的法律问题。行政法是控制而非保证行政权力的法律。权力控制理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平衡理论该理论最早是由罗浩才教授在199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必须维持这些权力的有效形式以达到行政目的。有必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公民的参与和权力的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在行政机关与交易对手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中,权利义务一般应保持平衡。平衡理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准确把握法律制度的平衡与制约。
2.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和成因
(1)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揭示并总结了主流行政法的一些重要方面。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但也有缺陷:管理理论似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的需求不相容,政府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不免让人感到茫然。它还严重限制了市场经济体制。管理理论将行政法视为一种管理工具,并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在根本上与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相矛盾。控制权理论强调对行政权使用的控制,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各种行政权力不当行为的作用,权力控制理论限制了行政权力的使用,过分强调了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没有重视行政效率,而忽视了行政权力的现实要求。现代国家对行政法的积极管理偏离了特定的行政法实践,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平衡理论尚未完全解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其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受到限制。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缺陷的根本原因该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是该学科概念的前提。这三种理论只回答了行政法的一个方面的特征或现象,而没有大体上全面地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控制权理论提出了行政法。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权。功率;管理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作用是确保国家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平衡理论提出,行政法将权力的控制与保护结合起来,具有双重作用。但是这些仅属于解释类别。因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基础,所以它应该可以用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的各种现象,并充分反映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回答有关行政法的作用,范围或目的的某些问题不能只是一种理论。
III。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的利益理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