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立法困境探析论文
2020-09-25 23:13:35 56
多年来,学术界对图书馆立法,特别是图书馆立法的必然性和可行性,以及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和立法框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详细的分析和假设在立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理论领导作用。特别是在2001年,《图书馆法》首次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法律法案被提出,并再次掀起了颁布《图书馆法》的浪潮。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图书馆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除了起草法律规定外,图书馆立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1立法目的不完整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希望通过颁布法律实现的预定目标,这对于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确定立法目的后,就规定了立法的方向,针对性和最终目标。所有立法活动都是围绕立法目的进行的。那么,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目的是什么,那就是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结果呢?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图书馆法立法目的的正面专题研究,而其中大部分是从侧面提及的。从理论研究的现状和立法的实践来看,图书馆立法的目的主要体现在:
1.1确保图书馆业务的顺利发展
图书馆业务是对图书馆业务的一种收集。知识i特殊性,教育和学术性的社会,文化事业具有特殊的教育功能,并且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图书馆立法,规定图书馆的宗旨,图书馆的任务,性质,社会功能和经费,馆藏和建筑标准等,明确图书馆的方向,服务对象和范围,有效保护图书馆发展的物质条件,促进依法建立图书馆,规范图书馆,确保图书馆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例如,《北京图书馆条例》第1条规定,它广泛用于保护图书馆行业的发展……;《图书馆法》的初稿也将立法目的表示为“确保图书馆业的健康发展...“
1.2建立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的社会地位一直相对较低,但是在某些城市和单位中,图书馆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附属物,例如,在大学和大学中,图书馆在理论上仅被认为是大学的三大支柱之一,但实际上它们不能像其他两个支柱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因此,图书馆界希望通过图书馆立法,依法强制性,在法律上肯定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促使各级主管部门重视图书馆事业。 s,限制和制裁那些不了解图书馆事业的不负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3确认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目前,总体上中国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地位低下,待遇低下。 ,人才流失较为普遍,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社区人士希望以此为契机,确认图书馆人员的身份,从根本上解决图书馆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图书馆法规定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编制,专业人员的比例,职称和文化要求,并保证图书馆专业人员的素质;图书馆法保证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和福利。维护权益,充分调动图书馆专业人才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显然,此立法目的完全基于图书馆自身的观点,因此图书馆法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大的行业保护法的痕迹。实际上,《图书馆法》不仅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有效保证,还是图书馆活动和行为的有效标准。图书馆法不仅是一项行业保护法,而且还是一部读者保护法。读者是图书馆进步的动力。图书馆的机构设置,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和咨询的手段都应着眼于读者的需求。近年来,以读者为中心的概念逐渐被国内图书馆界的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由于读者是图书馆的中心,因此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时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可避免的问题。
对于读者而言,以前的规章制度更多是关于遵守制度的义务。读者法律权利的保护通常只停留在职业道德范畴的讨论中,而没有涉及法律层面。从宏观的角度看,确定读者的法律权利对中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图书馆法是调节社会,图书馆与读者之间互动的重要机制。维护读者的权利应成为《图书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如果《图书馆法》只规定了图书馆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业发展方向,而没有保护读者权利的规定,那肯定会缺乏可操作性,社会影响将大大降低。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图书馆立法应从保护读者的权利开始,并明确界定读者的权利和相应图书馆的义务。图书馆应主动通过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读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2立法模式中的矛盾
外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模式仅是单一的和复合的。单一的类型,即图书馆法,被表示为统一而完整的代码。复合类型,即图书馆法的内容分散在多个单行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中。模式本身固有的优缺点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对不同立法模式的需求程度以及不同立法模式与社会的相互适应性。中国的图书馆界一般倾向于建立“大法”,为涵盖所有级别和类型的图书馆的事业制定“基本法”,并制定可以管辖整个行业的图书馆法。但是,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法律环境不允许一步一步实施图书馆立法。在这方面,因为法治需要一种务实和循序渐进的立法;另一方面,图书馆立法必须根据中国现有的图书馆立法量身定制和具备能力。
2.1单一的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法治的实际建设不符
图书馆业务是一项社会公益和文化事业,涉及到图书馆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社会生活显然,仅图书馆法就无法形成强大的约束,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图书馆的法治建设应着眼于建立全面的法律法规图书馆。图书馆法应当是由图书馆特殊法的核心构成并辅以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而且,从美国图书馆法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在图书馆立法一百多年的过程中,美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百多种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法规。尽管它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管理图书馆事业,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一部《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对各种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大学图书馆)起着一定的作用。 ,研究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提供项目支持和项目资金。 《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以及其他国家图书馆法律法规和州图书馆法律,构成了相互补充和互补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体系,从而保障了图书馆行业的平稳发展和长期发展。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真正实现图书馆的法治,我们要建立的应该是一个完整而系统的体系,以图书馆特定的法律为核心,并与之相关。以法律法规为辅。只有建立起由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图书馆规章制度组成的有机整体,中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才能被视为科学,完整的制度,才能在促进中国图书馆事业中发挥真正作用。 。 。我们可以制定单行的图书馆法,但是该法并非所有图书馆活动和行为的简单列表。它不规范所有图书馆事务,也不能解决图书馆业务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我们不能希望图书馆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它仅使图书馆本身及其本身领域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合法化和标准化,这相当于行业的“自律”。
2.2单一_的图书馆法与中国图书馆的实际发展不符
中国图书馆的类型很多,包括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联合图书馆和图书馆。军事系统图书馆和研究图书馆。其中,公共图书馆由国家文化局管理;学校图书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会图书馆由各级工会管理;军事系统库和科研系统库由各自的上级部门管理。整个图书馆系统基本上实现了一种基于行政关系的运行机制,并根据领导体制由下级组成。上级此门承担直接领导职责,并且还受到间接管理部门(例如财务部门(提供资金),人事部门(负责人员的建立,部署和职称提升))的多重约束。尽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国务院确定文化部职能的职能之一是要求文化部管理和指导整个图书馆业,但是管理很薄弱。在该系统的约束下,各类图书馆的性质,任务,经费来源,服务目标,服务方法和人员结构各不相同,形成了零散,多管理,零散的局面,也造成了图书的产生。图书馆业务发展不平衡,文献信息资源分配不合理,图书馆之间的管理体系,流通模式,分类标准不一致,图书馆与地区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这一矛盾变得更加突出。这种松散的管理严重影响了立法工作的进展。确实很难制定适用于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不同管理系统的行为准则。
此外,尽管近年来中国图书馆发展取得了空前的快速发展,但图书馆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图书馆不仅不能满足人们在数量或服务上的需求,而且发展也极为不平衡。在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不仅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初具规模,而且公共图书馆已形成城市,地区(县),乡镇的三级网络,乡镇图书馆的百分百进入排名10,000本书。在这些地区,进入图书馆,使用图书馆和享受图书馆的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图书馆业的发展一直很困难。基于此,要针对所有整体发展不平衡的各类图书馆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规定其资金来源,配额,人事制度和建筑标准是不容易的,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真正执行严格的规定也很困难,这实际上使法律正式化。
3在立法的基础上薄弱
纵观图书馆界撰写的有关图书馆法的研究文章,其中许多都是关于立法环境和过程的关于其他问题的立法研究,但大多数都强调客观因素的制约,例如经济水平低,经济基础不足和法制建设不完善。但是研究应该是实用的,其效果应该是检验标准。图书馆立法过程中的主观约束不容忽视。
3.1意识形态基础薄弱
多年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展了一系列学术研究和宣传活动,以促进图书馆立法,一系列建议和提议,一系列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图书馆管理部门和广大图书馆界已采取了行动和措施,以促进人们普遍认识到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法律的产生和完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数字图书馆立法也不例外。这不仅是图书馆界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人们必须从意识形态中充分认识到图书馆立法是社会发展,当然,这也是图书馆发展的迫切需要。
但是,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支柱,尽管近几十年来图书馆事业得到了大规模发展,但从整个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人们的地位,作用,或缺乏了解。这种意识形态的弱点从很多方面影响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例如图书馆事业的基础设施,服务方式和人员素质。例如,图书馆为公众服务,就资金来源而言,应该形成一种合理的机制,使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建立图书馆业务。但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经济支持显然不足。不仅文化教育经费中的资金比例很低,而且经费的数量也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图书馆规模的扩大也导致其发展壮大,实际上,存在很多违约和挪用的情况。 。这与社会和个人对发达国家图书馆等文化公益事业的积极支持形成鲜明对比。再加上图书馆工作主要是重复性和简单的任务(例如借书和归还图书),因此有人认为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图书馆工作,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对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的这种误解使人们普遍对图书馆立法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人认为,通过我国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图书馆的有关问题就足够了,甚至认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特定原因的图书馆也不必受到规范。可以看出,我国没有从整个社会的整体范围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图书馆立法问题,也没有对此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是制约中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主要因素。
3.2技术基础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