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征及其法理基础论文
2020-09-24 19:02:24 112
I.提出的问题
互联网作为一种通讯手段已经渗透到民族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并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好处。 。但是,尽管互联网给社会带来了便利,但它也使一些道德甚至非法的言论或行为迅速出现并传播。 “互联网暴力”是其典型代表。 “人肉搜索”,“道德审判”网络,“民族主义”等形式是“互联网暴力”的最基本体现=“互联网暴力”本质上是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疏远,这是一些网民所忽视的行使自由权时言论自由本身的责任。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着眼于“行使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方式”的研究水平,而应该更加关注“网络暴力”主体的特征及其法律依据。
“互联网暴力”作为公众意志的表达,与其主体的数量优势密不可分。在“互联网论坛中,有一个'沉默的螺旋'。诺伊曼认为,只有那些被多数人认可并可以公开表达的意见才能成为公众意见。一旦这种意见具有这种性质,一种强制性力量,一旦公开矛盾就将变得孤立,并可能招致社会制裁的危险。“①因此,我们认为主题的特征是“互联网暴力”的重要参数。可以定义“互联网暴力”:是在“道德,正义”和其他“合法”的支持下,一定规模的有组织的或临时的网民组合,它使用网络平台发起了一组特定的,非理性的,大型的大规模,持续不断的舆论攻击会损害目标对象的人身,声誉,财产和其他权利实际上,“互联网暴力”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媒体暴民”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但“互联网暴民”已经存在暴民”这是因为它的演讲成本低,联合成本低,影响范围大。 ②因此,互联网的便利性特征比传统媒体更能适应这种基层的冲动和无知。本文关注“互联网暴力”行为主体的特征,旨在进一步分析网络主体的行为逻辑,例如:为什么在网络空间中形成比现实社会更容易形成不同类型的观点?为什么各种参差不齐的演员可以通过Internet上的特定表达“聚在一起”成为暴力团体?这种“暴力”暴力集团如何变得如此具有侵略性?
第二,“网络暴力”参与者的网络特征
与传统的自由表达主体行为相比,网络暴力主体的行为是更有害且难以调节和预防。在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方式,传统权力结构和分配机制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拓宽了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渠道。由于互联网的一系列特征,网络空间“超越了主权和民族意识,超出了民族国家政府的控制范围”。以家庭为中心的传统政治类别已经改变。 ③公共生活的讨论方式已经从相对“精英”的结构转变为相对“大众”的结构。结果,在整个讨论过程中,草根和“年轻”问题在社会上也变得突出。和国家。
首先,该主题的基层性质=“互联网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的人们开辟了道路,并允许他们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的讨论。经济和其他原因也带来了挑战。“④互联网进入的障碍很低。对主题的身份没有其他限制。与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不同,行政许可受到限制,而且费用昂贵。在虚拟空间中,您可以自由传播思想。前往世界的每个角落。在线论坛的参与者首先考虑了打字和打字的速度。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正确使用单词的准确性,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夸张的。虚假陈述是在线交流中的常见现象。 ⑤因此,网络空间的存在使普通百姓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自我表达的平台,而不必支付过多的费用。这样的平台不仅对主题的参与资格没有太多的限制,而且对主题的内容和表达方式没有太多的规定。最好的情况是,当Internet用户进入论坛或网站时,会出现一些警告条款,即使Internet用户违反了这些规则,除了无法查看网站内容外,没有其他额外的处罚。这样,质量参差不齐的大批个体聚集在虚拟空间中,而没有太多现实的法律法规或传统的习俗限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些以前从未出现过的传统社会情况。但这是一个惊喜。互联网的基层性质从技术上保证了社会主体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言论自由,这有助于每个公民更好地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可以说,中国的民主进程是一个里程碑。但是它“既是里程碑,也是警告。它为民主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指出只要遵守民主和民意的原则,就可以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政府义务之间进行区分。卢梭的“民意”也许总是正确的,但它是现代暴君专制“ 6”的原型,这是网络中“多数人的暴政”。
第二,主题的青年。我们可以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0年1月在北京发布的“第25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中看到。年龄在28岁之间的网民占81.9%的总互联网用户数。这并不是说网民的年轻人是“互联网暴力”的罪魁祸首,而是根据人类成长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逐渐与社会现实接触。随着它的发展,生理和心理学将变得成熟和稳定。在10-40年就年龄而言,无论是早期,中期还是晚期,都是个人不断发展的阶段,不稳定。年轻人通常比其他年龄的人更容易控制情绪。尤其是在一个聚集大量相似人并且可以随意展示自己观点的空间中,个人更容易兴奋,更愿意展示自己,并渴望获得同龄人和社会的认可。因此,这个年龄段的人们在表达意见或做出行为时倾向于单方面思考问题,并表达带有冒犯性或粗暴描述的词语。大多数人倾向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熟,尽管这只是一个概率统计,不能上升到适当的状态。但是,大多数人进入中年以后,即使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和理性,他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孩子们的自私,固执和无视习惯的特征”。这些特性,即依依,在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摩擦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虚拟空间中,这种虚拟空间尚未建立新的规则类型,而传统规则已经失败。
因此,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大众媒体,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功能和优势,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网络主体的兼容性。在传统媒体中,普通民众或年轻人和农民工很难获得发言权。即使有报告的机会,该机会也更容易被接受,并且缺乏主动性。例如,当一个社会人士成为报纸或广播电台的采访对象时,他经常被用作企业利用炒作的工具。在Internet上建立虚拟社区,不仅使普通人能够在公共生活的舞台上发表意见,而且可以使个人聚集在一起,形成新的群体关系。这种小组关系通常是虚拟的,短暂的,即兴的和随机的,因此小组成员之间没有真正的约束机制或正式的行为准则,更不用说责任主题了。因此,形成了一个缺乏规则自治并且易于聚集的特殊群体。一旦现实中出现一些热点事件或人物,网络便成为了最佳的通信载体。因此,网民通过互联网讨论问题或事件是理所当然的。对问题的讨论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争议,并且有争议的双方的某些支持者或反对者。而且一旦这样的支持者或反对者就他们的观点达成共识,整个群体中某些价值观的“群体两极分化”现象就会出现在网络上。 “团体两极化指的是团体成员在开始时就有一定的偏见。经过讨论,人们继续朝着偏见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极端的看法。” no毫无疑问,网络上正在发生群体极化。对于许多人来说,互联网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趣相投的人可以轻松,频繁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持续处于极端立场并听取极端意见将逐渐使人们相信这一立场。没有独到见解的人会迷路。美德与社会道德背道而驰,造成分裂的结果,最终犯了大错并带来了一些社会混乱。
第三,“互联网暴力”主题的群体特征
社会中的主题仅具有某些特征,并不一定导致对社会或他人的侵犯,换句话说,主观特征的双重性质并不一定会使“邪恶倾向”得到绝对的认识并有害于社会。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该群体并分析其特征,以了解网络中“邪恶趋势”被极端释放和放大的原因,并理解为什么这样的群体可以呈现相同的趋势。法国团体心理学家勒庞(Le Pen)认为,“进入集体的个人将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发生根本的心理变化。就像动物,痴呆症,社会主义者,幼儿和原始人一样, ,这样的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成为另一个智力水平很低的生物。“这种研究还表明,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在因素的情况下,该小组也会鼓励或压制一个小组中人的本性。他很乐意让团体的精神代替他的思想,表现出更多的“人类通过继承所继承的一些原始本能”。 2正如狄更斯的《双城》所记录的那样,法国大革命群众仅仅因为他们是贵族血统或与贵族发生性关系就把他们送上了断头台。对“依依”群体的这种描述反映了当前网络中集体行为的特征。
首先,与现实生活相比,互联网群体的集体无意识倾向更为严重。 “互联网暴民”只是诉诸“暴力”,因为另一方的言论和思想与他们自己不相容,或者另一方没有加入自己的阵营。请让另一方参加“断头台”。这种本能的行为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后才能进行。基于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互联网社区并不考虑真理,特别是“社会真理”,而只是在“增长”讨论中,总是倾向于将极其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的口号。在这种“简单”的控制之下正如埃里克·霍菲(Eric Hoffie)所述,“每个“忠实的信徒”都有能力闭上眼睛,闭上耳朵。”不屑一顾,他们可以站得住脚,这就是力量在那里的原因……而忠诚的原因信徒们可以面对周围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不现实性,因为他们有信心奉行绝对正确的学说。集体观念的出现,以及在社会学上令人困惑的个人理性和集体损失。 。也就是说,当他们第一次加入集体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标准,并且每个人的行为基本上都在理性或计算的控制之下;每个人都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成本和行为结果等因素;并且一旦输入集体之后,为了达到行动的一致性,集体的概念逐渐掩盖了个人的个性和个体的行为设计,最终导致个体主观性的丧失,成为集体巨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自己的意愿。
其次,在没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在线群体往往是集体不负责任的。个人具有清晰的从众心态,尤其是互联网上的群体。这就是勒庞所说的“集体精神统一的心理规律”。这种精神上的统一保证了群体中主体的一致性,但是当这种一致性成为压迫力量时,其后果往往比实际的畜群行为更具危害性。例如,不要考虑教条主义,许多人的立于不败之地等等。用勒庞的话来说,“这个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觉。提供给他们的观点,想法和信念全部被接受,或者他们拒绝接受它们是绝对的真理或荒谬。” 2在线群体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偏执心理,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限制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网络的虚拟控制中已经不同程度地失去了效力。一个在现实中与世隔绝的人会明白,当他一个人时,他无法轻易地攻击他人,并且在攻击后也无法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即使受到诱惑,他也会三思而后行。但是在虚拟空间中,他会感受到数量优势所赋予的力量,这足以孕育``杀戮和杀戮更多商品''的思想,再加上``法律不怪罪于法律''的思想。公众”,他将立即屈服于这种诱惑。因为从基于个人责任的法治的角度来看,虚拟空间在小组中消失的个人责任和目标将变成“匿名”,而基于个人责任的法律对于这种“匿名”则很难有所作为。因此,在他们眼中,“法律不会责怪公众”,也就是说,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网络社会不仅为团体活动提供了更宽容的平台,还为网民逃避责任提供了保护伞。通过网络的连接和促进,团体的独特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无论团体的数量,团体成员之间的交流质量和相互聚集的速度,都是真正的社会团体无法企及的。 。这种情况立即扩大了在线小组成员的意识和责任感,使他们感到无所不能。组成小组的个人也会感受到小组给予他们的压倒性力量。所有这些使网民敢于发泄其本能的欲望。结果,互联网主体获得了一种环境,在该环境中,欲望不仅失去了现实社会中传统规则的控制,而且获得了心理上的“群体安全性”。在物质和心理上失去压力的情况下,本能和欲望的发泄将被释放,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可控制的网络失范,甚至侵犯他人的权益。但是,无论实际的纬度如何或者,从理论上讲,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和责任感是社会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的基础。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不仅需要形成正确或错误的概念,也需要针对特定问题的分界线。 ,它还要求“在平等和尊重人格的基础上,以理解宽恕和友好与和平的方式,对待某些外星人概念,甚至是外星人自己的道德和文化态度,品质和行为。”
IV。结论
互联网是与现实世界融合的虚拟世界。 Internet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匿名性很容易使某些Internet用户变得不负责任。言行演变为“互联网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当事人造成心理或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预防和控制“互联网暴力”必须与全面的预防和控制相结合。通过有效的社会教育,我们必须提高网民尤其是年轻人的道德自律性,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的能力,并在整个社会倡导文明负责的网络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快立法,保护个人信息,颁布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加大对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在这里,我们不想为网络监管提出系统的政策建议。本文旨在分析“互联网暴力”行为的主要特征,并为监管机构的相应决策提供参考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