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论述论文
2020-09-24 23:05:40 53
1.什么是理性的?
理性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随着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竞争,平等和民主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人们不再将自己视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充分意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这样,公民的主体性就得到了提高。2.意识开始觉醒,要求限制和限制政府行政权力以及保护其合法公民权利的呼吁开始出现。这种意识的觉醒对于以后的行政法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们的公民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唤醒。分权,选举和代表制等一系列合理的民主政治制度开始出现,这对专制制度产生了强烈影响。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的兴起也受到了影响。已经为受到行政行为伤害的公民提供了补救措施。在这一点上,西方理性的核心通过一套完整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了确认。
第二,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分离
在19世纪,“理性”的整体概念在内部被分为不同的价值趋势,即,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已经促使人们思考追求理性正义的价值合理性。价值理性强调行为的无条件价值,需要纯粹的动机和正确的手段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且不会肆意追求结果。与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意味着演员追求功利动机以最大化效果而无需考虑情感和精神。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关系到以人为主体,以法律为客体的需要,以及判断法律的善恶的标准,即法律对法律的满足和影响。人的需要。根据法律的价值理论,行政法学者普遍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秩序和效率。
第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关系
价值理性的实现应基于工具理性的存在,社会是功利主义的,并且只有在工具理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当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和秩序得以实现时,人们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价值理性,强调了价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追求民主与公正,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这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终目标。行政法的工具理性地追求秩序和效率。社会秩序手段,力争以最小的管理成本和执法成本实现社会秩序。
第四,工具理性的缺点
在当今社会,普遍的观点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法律是由人创造的,应该为人服务,应该以人为中心,并且应该实现民主和平等。长期以来,中国法律的弊端在于注重结果而忽视了这一过程。行政机构单方面追求最终结果,并且使用不道德的方法实现其目标。这是人们的主观性和幸福感。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道德”。行政机关采取非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例如捕捞执法,拆除。这种单方面追求功绩和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降低了人民的信度。行政法信仰对“以人为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价值理性强调从行政法原则入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强调程序的适当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则过分强调结果,促使人们有效地,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实现预定目标。设计行政程序。法治强调善法。行政法不仅必须实现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还必须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作出价值选择,将行政法确立为公正,公正的法律,并适当限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身份的作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必须正视其缺陷,发现工具理性的漏洞,重视行政法的价值理性。
五,实现行政法价值合理性的方法
(1)权力与权利的对立
行政机构构成要素包括权力,名称和责任。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公民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利,以构成行政机关权力的一部分。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自然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认识到主权属于人民,但是西方民主与中国民主之间仍然存在区别。中国式民主基于中国自身国情,强调人大代表作出集体决定,服从全体人民。这种民主模式有利于关注重大问题,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良好制度。但是,权力在本质上是可扩展的,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来避免被行政机构滥用。贬损人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建立“公平的”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