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2020-09-24 23:04:59 180
I.德国行政法院概况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德国始建于19世纪。帝国法院的规定和《帝国宪法》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和司法独立的概念以及对行政的司法监督的概念相吻合,从而促进了司法的建立和发展。德国行政法院,并在当时表现出很大的进步。
在Bi斯麦,魏玛和纳粹时期之后,德国行政法院得以成立和发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全面发展和完善的时期。特别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德国的行政法院首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行政法院法》最终明确规定了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度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颁布了《 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其中第97、98和25条分别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并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命,调任和罢免。 《联邦法官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联邦基本法》的规定,填补了《联邦基本法》法官独立性方面的空白。德国的《行政诉讼法》于1976年生效。该法统一规定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审判程序。从那时起,德国行政法院开始了一条新的现代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征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金融法院除某些劳动外,除金融等一般非行政案件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受理民事,劳动,金融,社会等行政案件。
1.2.1独特的法官制度-专业主义和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主要特征,也是德国行政法院的特征。行政法官。主要特点。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仅服从法律”,并且只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免职并被解雇。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中调离。建立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专职行政法官制度。例如,六十八岁的联邦行政法院法官以及邦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六十五岁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除非有一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解雇,撤职,退休或调动生命法官。法官独立性的一般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 《法官法》还规定,法院委员会必须在每年开始之前优先安排非专业法官参加法院工作的顺序。 “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体现在事务的独立性上,以排除国家机关的所有指示性限制。”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并实施预审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要上级法院的同意。如果一审是地方法院,但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可以直接向联邦行政法院上诉。
根据德国的《行政法院法》,社会法领域的行政案件被社会法院接受;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金融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另外,相当一部分行政登记管理案件在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2.对我国行政审判现状的分析
2.1对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使得难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独立。审判的公正性
大多数政党试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以保护司法机构免受各种外部压力的影响。 《中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但这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实现。
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实际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力,而普通百姓仍然相信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最终导致行政诉讼难以自拔。
2.2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最大区别诉讼是行政诉讼非常强大。转型与技术。在我国,行政法官没有实行行政法官资格制度。行政法官不是通过特殊渠道选拔和任命的,不需要特殊的教育和背景。
第三,德国行政法院对中国的提法
中国新修订的《行政程序法》未采用行政法院制度,而是使用现有的行政法院系统。很难猜测未来的行政审判制度是否会改变,但是至少从现有立法来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在中国没有合适的土壤。同时,不能否认德国行政法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中国应该从自身的经验中吸取教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系统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它与法院资金的获取,审判的组织和协调以及法院院长的参与和决定有关。但是,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也不能从事审判事务。在中国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双重异质结构的冲突与整合,行政事务的行政权力应由法院管理人来完成。
3。2建立完整的法官制度,以实现法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创建一群精英和专业的行政法官,即使我们制定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会徒劳的。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行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他的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法治的发展和行政审判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是值得商issues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增加行政法官的工资,保证法官的工资,并在这方面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完全独立性必须在中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德国行政法官仅在判决案件时遵守法律,并且仅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是行政诉讼案件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