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关系的疏释论文
2020-09-25 14:05:46 52
I.关于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当前讨论
法律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但是法律正面临其僵化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矛盾。时间催生了适应机制-法律的灵活性。作为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关于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讨论在学术界从未间断过。我认为,当前对此问题的讨论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研究方法的不足。一般而言,当前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中国,而缺乏比较法的视角。但是,很少有使用比较法的研究和讨论集中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上。在这个问题上,很少对伊斯兰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进行分析。第二,研究内容的不足。从当前的研究结果来看,最具影响力的论述是两者之间的折衷或对灵活性的强调。他们的论点遵循这种逻辑:法律制度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善政,在追求善良的过程中,有必要处理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发展似乎使法律始终处于僵化的危险之中。此时,可以及时调整法律的灵活性机制,以增强其适应性。
当灵活性和严格确定性不能解决问题时,灵活性可以代表以不同方式解决争端的实质性正义。作者认为,伊斯兰教法体系作为现有的三种法律体系之一,不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体系那么有影响力,特别是伊斯兰教法的神圣性在世俗法改革中逐渐被削弱。对于穆斯林社会而言,其影响不可低估。此外,由于法律传统的原因,中国的法律制度承担了道德教育的使命,并专注于追求实体正义,从而为占领主流市场的法律灵活性主张提供了支持。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确定性的法律治理和正式的法治。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和把握域外法律发展的道路,寻求普遍的治理经验。本文从三大法律体系的维度出发,梳理了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辩证关系和发展路径。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因此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必须从规范法律的灵活性机制开始-法律解释,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是科学规范。
2.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历史回顾
该法律源于人类对确定性生活的追求。 “人类文明本质上是有序的运动。没有秩序,就不会有文明,更不用说文明的发展了。”人们希望在有秩序的环境中和平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美好愿望,我们必须消除一切任意和任意性,并通过某种治理方式来规范人类社会。法律是解决争端的行为规则,法律本身是确定性秩序。只要人们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法律,并普遍遵守良好的法律,就可以实现人类和谐生活的愿景。人民命令愿望导致了成文法的兴起,并认为成文法是解决争端的最有效方法。这个概念促进了概念法学的出现。对概念法学的明确追求几乎是狂热的。学校热衷于概念分析和法律结构体系的建设。概念法学院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具有完善制度的井井有条的守则来解决所有社会纠纷。该代码无需解释,也没有法律漏洞。该代码在逻辑上是自给自足的。只要法官运用推理的三段论规则并严格遵守形式逻辑,他就可以得出正确的判决。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机械和逻辑的推论过程。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守则》未找到答案,甚至与《守则》的规定相抵触。人们开始质疑法学的概念。社会法学的代表德国法学家耶林(Yellin)撰写了文章“概念的天堂”,以批评和揭露概念法学的单面性。在反思了法律的确定性理论之后,人们提出了法律具有灵活性的主张。社会法学家埃里希(Erich)相信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制定成文法后,它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社会纠纷,法律必须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官可以自由地发现法律,以确保法律的灵活性。性与适当性。自由法学院反对观念法与法律条文的判决过于紧密相关的观点,主张主张给予法官自由,法官具有创造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法律促进了各种利益的“平衡”。 。法官不是机械自动售货机。这些法学观点被认为是20世纪自由法运动,是对当时欧洲大陆普遍存在的概念法学的一种反叛。在20世纪下半叶,现实主义法学在法律的灵活性上走到了极致。学校认为法律规则不是法官判断案件的全部依据,法官判断时情感,脾气,直觉和偏见的不合理因素也是法官决策的基础,因此法律总是含糊不清。
III。结论
通过考察民法,普通法和伊斯兰法中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矛盾。过度追求确定性,即严格的规则主义,不是法治的正常状态。同时,克减法律的确定性和过分提倡灵活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这也不是法治的适当含义。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因此,成文法是确定性的法律机制,法律解释是灵活的法律机制。因此,在法律解释成为研究对象之后,学术界开始思考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律口译是否允许口译员做出有价值的判断?
有人认为法律解释是主体的行为,必须包括主体的价值判断。那么,我们仍然需要强调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吗?由于当前的法律权威尚未在整个社会中确立,因此正式的法治尚未实现。因此,必须规范作为法律灵活性机制的法律解释。这就需要强调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体现在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中,以及法律解释必须遵守的逻辑和语法上。要客观。尽管法律解释所依据的价值体系是主观的,但并不是完全难以捉摸的。时空的基本价值体系是客观的。因此,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应强调:第一,坚持基于案文的客观法律解释,确保法律确定性。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坚持规则,用尽法律规则,然后再尝试法律原则。在运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决依据时,您应提出充分的论据。最后,严格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科学地确定规模,合理化自由裁量权。因此,在现阶段,我们需要确定性的法治,尊重正式的法治,并保证正式的法治得到执行,以确保法治的最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