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探讨论文
2020-09-26 22:23:43 42
论文简介: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业交易的主流推动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术界认为,从广义上讲,电子支付是指通过各种秘密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在线支付,但并不完全等效。在线支付口的主要问题是安全性。因此,在有关在线支付的立法中,所有国家都高度重视法律规范中在线支付安全性的提高。
关键字:在线支付,法律,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业务运营模式。在21世纪商业交易的主流推动下,电子业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术界认为,从广义上讲,电子支付是指通过各种秘密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在线支付,但并不完全等效。狭义的电子支付是在线支付。在线支付是指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法。通常有两种类型的“网络”:一种是Internet;另一种是Internet。另一个是银行之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在线支付口的主要问题是安全性。因此,在有关在线支付的立法中,所有国家都高度重视法律规范中在线支付安全性的提高。
1.在线支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线支付方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方和电子货币方之间的关系。伟大的关系系统。
1.1银行卡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方,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殊商人等。银行卡具有多种功能,并且依赖于法律关系在它们上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的辩护权以及索取必要费用的权利。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具有存货贷款关系和预约关系;持卡人和特殊商人基于买卖银行卡交易的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殊商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人,持有人和特殊商人。持有人和电子货币发行人具有交易保证金,约会关系;持有人和特殊商人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方面有关系。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商品或服务时,意味着持有人正在将债权转让给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发行者与特殊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存储义务的赎回。
2.在线支付权益的保护
在线支付的安全风险非常大,法律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络。在线支付方式的改进也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更大潜力。
2.1经济原则下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原则中,消费者面临风险的原则是:损失分散原则,减少损失原则和执行损失原则。这三个原则的实施要求法律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这提高了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者付款责任的法律规则
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都需要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可能会在任何阶段发生。故意制作无效的付款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并承担全部损失责任。伪造发行人签名的,承兑人应当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付款工具后,会将其转移到另一机构进行处理。原则是:1.这种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金融机构,因为卖方无法采取任何现实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同时,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在付款后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然后,消费者可以发现账单中未经授权的提款。
3.如何改善中国的银行法律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中国的在线支付交易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银行卡在线交易。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络。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在线支付行为,就没有法律保证。根据对经济发展的长期分析:在我国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南》等规章制度中,可以参考相关规定。中国的银行卡责任制应建立在无过错责任制的基础上。未经授权使用银行卡时,应限制持卡人的责任,并适当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在相对较近期的经济预测中,中国的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同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应建立与长期目标一致的限制。如果持卡人有过错,则不能享受责任限制,但持卡人应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当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使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宪章,承兑合同中的使用规定和格式条款,解释一些限制并声明一些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络。
电子货币立法。从理论上讲,电子货币的发行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殊商人,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避免使用犯罪分子和市场。失败等问题。实际上,一些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立法,一些国家将现有法律应用于电子货币,而某些国家或地区已经规范了电子货币的储值卡之一。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规定; 2.没有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3.没有关于是否可以兑换电子货币的规定; 4.不清楚是否可以成为免税机构等。
从仅允许银行出售的中国信用卡和储值卡政策来看,未来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仍将是银行,甚至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允许以案件批准的形式发行电子货币。因此,中国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的总体方向应朝着银行法规的方向发展。在全文中,我们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相同。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真实货币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因为发行人和监管机构都可能不熟悉电子货币风险或由操作错误引起的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必须避免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因此,作者建议我们应该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确立以下四个立法目的:明确相关法律要求,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 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公平的舞台; 4.确保发布者的财务状况良好。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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