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在立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建设中的地位论文
2020-09-26 23:32:03 55
作为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制度理论是由德国民法创立的。德国的法理学首先认识到负担行为与纪律行为之间的区别,即财产债务的二元结构,而房地产行为是纪律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
物权行为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一,对物权行为理论框架的理解
(1)什么是不动产行为
首先,不动产的起源行为:首先,罗马法体系的相关理论:罗马法理论的编纂体系提出了物权变动理论,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形式必须相互区分。 ,但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与其动因和行为一致。第二,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雨果·格罗蒂乌斯(Hugo Grotius)等法学家在意义表达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法律行为理论。最后,建立了物权行为理论。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在财产权变动理论和汇编理论的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动产行为理论。
第二,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旨在建立,变更或消除物权的法律行为。该定义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的角度揭示了其内涵,是具有惩罚意义的法律行为。物权的确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既不是物权行为本身,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交易行为由真实行为和信用行为组成。例如,房屋买卖交易就是一个例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人的行为,它仅设定了双方的债权和债务,并未设定或改变财产权。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是一项物权行为,它决定了物权主体的变化。
第三,物权行为的法律要求。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除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
1.成立条件:该行为的主体,物权行为的主体;行为的主体,物权的客体;
2.有效要求:受试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图必须是真实的;意图必须以某种形式表示,即注册或交付;物权的对象必须是独立和具体的;制裁权;不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非因果关系和形式主义原则。
1.区别原则。所谓分离原则或分离原则,是指发生产权变更时,产权变更的原因和产权变更的结果是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根据遵守不同法律的原则。例如,房屋出售就是一个例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生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效力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定。
区别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债权和支配权之间的区别,负担和处置之间的区别以及债权的变化和物权的变化之间的区别。其中,负担行为是规定义务的法律行为,惩罚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变化的法律行为。区别原则解释了不动产诉讼的独立性。不动产诉讼的效力不取决于债权诉讼的效力。不动产诉讼和债权人诉讼彼此独立。
2.物权行为的非因果关系。物权行为的非因果关系解决了以下问题:物权行为是否需要因果目的,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取决于义务负担行为的效力。当前的德国法律无疑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所有人的回答都是负面的,惩罚不取决于原因。但是,非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在没有法律原因的情况下忍受产权的变化。如果无法确定原因,则获得财产权的人必须承担不当归还义务。在不被推翻的情况下,如果物权的含义表明存在缺陷,它将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行为的非因果关系原则与形式主义立法的逻辑结构不符。第三方的效力无法最终确定,宣传的公众信誉受到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证。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物权行为的非因果关系保持了物权变更的连续性,权利的取得者不会被原权利人追查,最多只会承担返还不当利润的义务。
3.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变动的独立含义必须根据客观上可识别的原则确定。形式主义原则,即公开原则,主要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保证了合同自由。
其次,从财产债务的双重逻辑结构评估物权行为理论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民法理论的建构
(1 )立法和司法实践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产权变更立法没有采用分离主义,即物权行为,因此没有区分负担行为和惩罚行为。将权利变更和合同的效力以及权利变更的效力混为一谈。合同的生效不仅必须符合债务法的要求,而且还必须满足权利变更要求(财产法的要求)的混乱局面。结果,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而且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例如由于合同无效使当事人的预期利益丧失。
1.没有惩罚的权利。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1条,未经制裁的人处置他人财产时必须获得财产权。合同只有在得到有关方面的批准或在签署合同后获得制裁权后才能生效。如果承认了责任和纪律处分,则无惩罚权的合同与处置权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并且如果合同(无惩罚权)达成,则该合同当然会生效。生效的要求; ,纪律处分不会生效。这样,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符合民法自治的原则。
2.限制制裁的情况。制裁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包括:共有人处置共有财产的权利,共有人根据份额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有限责任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裁定两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侵犯了共有人或优先权人的利益。
如果承认责任和纪律处分,则合同有效(无其他缺陷),并且由于纪律权和权利转移的法律限制,纪律处分将不生效不会发生。效力。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类似的情况,在此不再一一描述。从以上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可以满足保护私法自治,确保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和概念,可以更好地反映法律规定的人性,并具有在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可动摇。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关于解释法律问题在审判销售合同纠纷中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也重申了这一理论的重要性。
(2)在大陆法系理论建构中的位置
在大陆法系理论框架内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地位和价值体现在二元逻辑结构中交易债务,即负担行为和纪律处分,包括纪律处分和准财产行为,其中主要是物权行为,而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在于意志自治原则和确保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物权形式主义原则要比权利原则和债权形式主义原则更为优越。在行为的每个间隙中,都渗透了犯罪者的真实含义,即含义是客观的。因此,这是客观公正的。
物权行为理论可以解决民法理论中的一系列权利,并且贯穿整个民法体系。在产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权利的处置可以分为基于不动产的处罚和基于准物权的处罚。 。在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可以保证意志自治和交易安全原则的实施。因此,它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否定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太复杂,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因此否认了物权行为理论。实际上,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复杂性反映在立法技术和法律理论的研究中。在法律适用中,人们我们只知道,没有注册或交付,产权就不会发生变化,原始权利人只能在产权变更生效后才要求收购方承担不当归还义务。
III。结论
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其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渗透心智自治原则并确保安全。交易方便;物权行为理论与两种财产债务制度中的德国式民法逻辑结构相一致。在我们国家,这些含义是毋庸置疑的。就我们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而言,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可以使法律的适用变得简单和容易,而且可以保护民法的核心价值。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以更好地反映争议并充分利用它。物权立法的价值可以使民法更系统,更符合形式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