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论文
2020-09-24 23:24:07 41
要讨论林业行政执法,首先必须弄清行政执法的历史渊源。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分离的基础上的。 17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权力下放理论,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力,以实现共同的权力。限制国家权力制衡的目的。
最早的中文“行政”一词出现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书“左传”中,但“行政”的含义是指与国家无关的个人或组织与政府的活动。在现代意义上本质上是不同的。 20世纪初,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中国的传统社会制度迅速过渡为现代文明制度,并逐渐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我国行政执法制度和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漫长历史中,中国已经以命令,指导和政策取代了行政执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执法作为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提高了中国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观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中国当前的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历史,中国一直奉行中国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外法律发展观念和发展历史的不同,已经在中国消失的中国法律体系与当前繁荣的民法体系和欧美法律体系在精神,解释和理解上存在很大差异。法律
。自近代以来,中国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包括基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权力分立的行政执法。同时,我国的行政执法理念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致使我国的行政执法立法完善和规范化程度仍然存在重大不足。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相比,由于林业产业的特殊性,中国的林业行政执法具有自己的特点。纵观中国林业行政执法,其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立法缺陷
1.1.1程序不透明在中国,遵循“强调实体而忽略程序”的法律传统,中国非常重视林业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并且对程序法具有长远的眼光。无视,制定的大多数程序规范分散在书面实体法中,还没有形成系统,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法。有一句古老的英语俗语:“迟来的正义与不公正”。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底线。无形的程序就像永远无法触及的正义,毫无意义。近年来,尽管中国加快了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制定和建设,但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抽象和原则性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不可操作的,因此在实践中,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过多的酌处权。
1.1.2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在中国,大多数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机构都是林业部门的内部机构。它们隶属于林业部门,人员,财务和物资均依赖于林业部门并且是独立的。弱性,执法和执法监督机构相结合,既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也没有达到监督的基本要求。 “这种缺陷使中国的内部林业行政执法不受监督内容和方法的影响而变得公平合理。”
此外,由于缺乏相对独立的外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有效的舆论监督,再加上中国林业资源的广泛分布以及林业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行政执法;同时,内部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和外部监督的影响微乎其微,干预的时间和范围都不足以有效地限制它。
1.1.3行政机构的权力下放和职能重叠林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分散在森林防火,森林公共安全,森林行政资源等多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执法统一管理整个林业行政行为的团队。同时,每个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对应多个行政执法职位,换言之,一个行政主体行使两个以上的行政职能。这种现状已导致中国林业行政执法权过分分散,内容和权限交叠。林业行政职能的这种重叠很可能导致林业行政执法不力和不作为,从而降低行政效率
。1.2执法中的缺陷
1.2.1执法团队质量低下中国已成为世界林业行业中增长最快的国家。林业行政执法范围广,执法任务繁重,执法要求高,对我国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此高的要求对应于中国林业行政执法团队当前的低素质。 4]。同时,一些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这也是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缺陷。法定机构和人员配置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基本要求。非法定机构和人员不能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目前,中国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现有编制,人员配备和执法能力无法保证高质量,高效地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
。1.2.2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薄弱我们大多数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林农和农民,他们的法律接受度相对较弱,其关注的主要是自身的热情饱和问题。个人兴趣。它不理解,支持,反对或抵制林业行政执法目标[7-9]。亲属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中国的林业造成负面影响。行政执法的发展引起了更大的阻力。从根本上提高中国林业行政执法水平有必要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全面推进多管齐下。
2结论
林业行政执法在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林业行政执法中仍有许多领域需要改进和改革,例如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强调实体,轻便的程序以及执法不规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改革局势。
参考文献
[美] e·博登海默。法学哲学方法论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赵坤元。林业行政执法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5。
应颂年。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J]。中国司法,2006。储跃进。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综合执法模式分析[J]。安徽林业,2008。
周生贤。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一到十[N]。中国绿色时代电子报,2005-09-07。马光仁,孙甫。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詹长英,苗宝明,林金华。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林业建设,2009。沙海民。浅谈依法治林,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C]。中国法律学会环境法研究会论文集[A]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