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
2020-09-24 23:03:37 71
(1)“诱惑取证”的原因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逐渐从控制型转变为服务型。在转型过程中,还出现了各种实际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隐蔽性和令人困惑的新型非法活动层出不穷,这使得行政机关难以获取证据,也难以进行行政执法。在对行政机关的不断探索与讨论中,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取证困难的问题,形成了一种新的执法模式-“取证诱惑”。但是,由于程序不当,缺乏监管等原因,“获取证据的诱惑”被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诱惑获取证据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结案的依据吗?
2.“捕鱼执法”的概念
看两个案例:2009年9月8日,张军(化名)遇到了一个要求载他的汽车去公司。张军以该车没有载客为由拒绝了该人的要求,但该人立即表示腹痛,并要求张军将他带到不远处并表示愿意付款。因此,张军同意将男子送至不远处的同情队,但表示他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当张军将男子转身到目的地时,该男子抢了车钥匙,然后交通管理执法大队出现,扣留了张军的车,并处罚他违反规定载客。罚款一万元。 2009年10月14日晚上8点,刚刚派出一批工人到公司基地的孙忠杰(化名)在上海浦江门口的一个小地方遇见了一个年轻人,想上车。在4分钟内,孙中杰被要求在制动路线上停下汽车。然而,孙忠杰一停下来,便受到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该大队以“涉嫌违法经营”为由拘留了金杯面包车。这是当时耸人听闻的上海捕鱼执法案。此案备受关注的原因是行政执法机构获取证据的方式。首先派人伪装乘客上私家车,并要求在指定地点下车。停车后,交通执法部门将准备施加行政处罚。由于执法大队在停车后立即出现,因此您可以“得到所有”,并避免“黑车”交易的隐蔽性和速度。但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这种取证方法,有人称其为捕鱼执法,不仅违背道德,而且违法,是“非法取证”。
那么什么是网络钓鱼执法?我认为网络钓鱼执法是对诱惑取证的滥用。要了解网络钓鱼的执行情况,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诱惑取证。所谓在行政执法中取证的诱惑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有意图或有违法犯罪倾向或有证据证明其从事过违法犯罪的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很难收集他们的非法活动。重要证据的行为者,行政执法人员为他们提供一定条件为了诱使他们触犯法律,并从事为他们提供机会或便利的非法事务,当场采取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执法手段。 “类似的概念也有诱惑调查。诱惑调查是在刑事调查活动中采用的侦查策略的前提是,有大量证据证明犯罪者有违法犯罪的意图和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调查。方法受到程序的严格限制,网络钓鱼的执法活动是要建立一个执法陷阱,诱使那些无意违法犯罪的人有犯罪意图并予以制裁,上述两个案件属于本案。
33.分析“诱惑获取证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证据规则要求在此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以及定罪和量刑的过程中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分析诱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获取证据。根据法律的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行使行政权力。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有权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填妥的表格和持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否有权为违法行为做准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不能予以处罚。寻求证据的诱惑需要某些证据来证明肇事者已经从事了非法行为,并且明确意图违反法律。如果他从事过非法行为,则表明该犯罪行为属于国家。此时,行政机构仅提供“催化剂”,而不会改变参与者的意图。提供“催化剂”的目的还在于促进证据的收集。如果不利用证据获取证据,将很难破案。这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当行政机构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意图和倾向时,采用诱惑来获取证据是合理的。在中国,当前在行政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共和国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亲自从原告和证人那里收集证据。”诉讼过程中未取得证据,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关于程序证据的若干问题的程序》第五十八条:“违反法律禁止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取证的诱惑是取证惩罚那些有违法意图,有违法行为,然后逃避法律制裁的人。他们是履行职责,打击非法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的行政机构。相反,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因此,通过诱惑法医获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因此,诱惑取证是合法的。
“令人困惑的证据收集”与“捕捞执法”之间的区别
总之,诱使证据收集的目的是获取具有非法意图并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非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或煽动。无意犯罪的人犯下了非法行为,因此应该允许人们获取证据。例如:行政机构知道刘某准备出售一堆违禁物品,但行政机构不知道这些违禁物品放在何处,我不知道刘某何时何地将这些违禁品出售。 。这时,工作人员冒充了买家并联系了刘某,并在交易过程中将刘某抓获。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解决了取证困难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者没有非法意图,则执法人员为获得某些利益或完成任务而准备犯罪条件,并采取行动诱使违法意图的当事方,然后不得逮捕行为者。当他犯下非法行为时。
3例如:一名便衣警察女人说:“给你100元钱,让我过夜。女人不同意。警察将其增加到500元。她仍然不同意。警察最终给了1000元钱,女方无奈地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构不得逮捕女方卖淫,因为女方的行为是主观的和有害的,尽管女方无能为力。试图进行非法行为,并没有损害受法律保护的主体的利益,但是,如果这名妇女从事卖淫,这一次,以防万一投标被认为太低而被拒绝,执法机构可以以此为依据来惩罚这名妇女。在类似的“黑车”事件中,执法人员派遣的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乘客,也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即社会关系p受法律追究的行为并未受到犯罪者的破坏,客观上不应实行制裁。由此可见,诱惑取证与网络钓鱼执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在执法机构提供犯罪条件之前,该行为者是否具有非法意图或犯罪目的?是否有证据表明犯罪者一直在从事违法行为。
5.诱惑法证的正确应用
对那些隐藏和收集证据的非法行为,应采用诱惑法证,这不容易,但社会影响力却很差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行为。有必要考虑到,面对诱惑和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抵抗力有限。法律永远不允许诱惑来获取证据。寻求证据的诱惑正确实施不仅需要物理上的合法性,而且需要严格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明确规定哪些违法行为适用诱惑司法鉴定,并规定实行诱惑司法鉴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满足的条件是,并非每个行政人员都可以进行诱惑来获取证据。同时,行政人员在实施诱惑以获取证据之前必须提交某些材料或证据。可以执行特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获得证据的诱惑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这是行政机关根据时代发展探索的一种合理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因此,要求行政机关要把握“程度”,避免钓鱼式执法的现象,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