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适用论文
2020-09-23 15:12:54 108
一,问问题
的一般规定是指法律权威机构在法律上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一般规范用于识别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似乎不足以规范网络环境中的不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此,一般规定变得很重要。由于一般条款是抽象和笼统的,因此它们的应用也引起了不确定性争议。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一般条款规范匿名不正当竞争已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一直关注的话题。
(1)3Q争议案件简介
3Q战争不正当竞争争议案件分为两个案例:“ 360隐私保护者”和“ 360 xx保镖”。
1.“ 360 Privacy Protector”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年9月27日,腾讯等人在360网站上发现提供了名为“ 360 Privacy Protector”的软件,其中有很多不当评论和帖子在360网站上发布,因此腾讯和其他公司以奇虎和其他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确立了奇虎和其他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和三级无线网络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将腾讯,腾讯计算机和奇智带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失败。
2,“ 360 xx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年10月29日,腾讯等人发现名为360 xx保镖的软件出现在360网站上。经过验证的软件由奇智公司开发,奇虎公司通过网站提供给用户。腾讯已经发现,该软件的虚假宣传将导致QQ软件向客户服务的广告被屏蔽,并欺骗QQ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更为严重的是,“ 360 xx保镖”软件使奇虎的服务和产品出现在QQ软件的界面上,并以不正当的方式宣传和宣传其产品和服务。腾讯以奇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奇虎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等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3.案例分析
虽然解决了3Q战争不正当竞争争议案,该案被称为“中国第一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但从未停止过对该案的讨论和研究。从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除了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分析众所周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大量的空间还集中在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 -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确定了不具名的不正当竞争。在网络环境中,应如何适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作者将在下面讨论此案。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在网络环境中的作用
这些总则是一把“双刃剑”。
(1)正面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是高度抽象和笼统的,法官在适用一般规定时具有更大的酌处权。因此,一般规定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并且对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各种新型的未命名不公平竞争行为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2)负面影响
]高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的行为和一般性,很容易导致不确定性和任意扩展。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密切关系,因此,如果该法的一般规定得不到适当的应用,很容易导致市场上合法自由竞争领域的竞争,从而限制网络环境。运营商的创新动机和从网络运营商的创新中获得的消费者利益也将减少,这将阻碍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背离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在网络环境中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只有弄清该总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要求,我们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减少负面影响,有效打击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网络环境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规定的适用内容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则本条款的适用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50件典型案件中的41件:山东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山东山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详细讨论了清女士与青岛盛科大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海带配额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未命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法律对此类竞争未作特别规定;其次,合法权利和其他运营商的利益确实是由于竞争造成的,遭受了实际损害;第三,这种竞争行为是不公正的或负责任的,因为它确实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问题的关键。和判断重点。 “不正当竞争是民事法中侵权行为的延伸。使用侵权行为的要素来确定不正当竞争是合理的。因此,作者在“海带配额案”中结合了《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认为网络环境的具体要求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法律中没有特殊规定
该要求主要涉及对以下方面的理解:从“海带配额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本案中对“法律”的理解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法律”应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其他专门法律,例如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和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仅在其他专门法律适用时适用不提供此类竞争。在网络环境中,满足此要求并不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实际上,适用部门法律的所有一般规定都应满足这一要求。
(II)主要要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该要求主要与“竞争关系”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未直接出现。在本法第二章中作为“竞争者”一词,导致在本法第二条的适用中产生了一种确定性,匿名不正当竞争并不要求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 ]根据传统理论,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关系取决于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可替代程度,但是,在网络环境中,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关系通常不是由可替代性决定的。在第三季度战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首先,有人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主要是通过其免费的在线服务产品,网络环境中的运营商提供收费的广告服务和增值服务,它们都使用免费的基本网络来吸引用户,并以用户为媒介在在线市场上运营。然后,要指出的是,尽管双方的免费网络服务在产品上存在差异,但是为了扩大市场并吸引更多的用户,这导致了用户群和免费服务产品的重叠。然后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它们都是增值产品。广告服务产品的利益趋同。吸引更多用户并扩大市场是他们的共同利益。进一步得出结论,在网络环境中,此案涉及的各方具有吸引用户和扩展市场的网络。服务项目中存在竞争关系,具有竞争利益。
根据上述判断的理由,似乎传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只要是在互联网上在整个网络服务市场中,该行业的运营商将始终保持竞争关系。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来确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要求:故意或过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并未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观态度。在三季度战争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奇虎等人在主观上对原告腾讯是恶意的,因此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的推理反映了在网络环境中应用一般规定确定未命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时的主观和故意要求。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这通常反映为当事方的主观意图。但是,作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观要求是单方面的。由于Internet本身的复杂性,尽管网络运营商在实施相关竞争行为时会尝试谨慎,但它们不可避免地会使其混淆,并错误地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从伦理上讲,此时,不应将有过错的网络运营商识别为不正当竞争,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归责原则出发,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不正当竞争。受害人必须为不正当竞争的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过失的证据。对于后者,这是困难且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因此,对网络环境中未命名不正当竞争的识别应基于过错推定的原则,包括主观有意和主观过错。
(4)客观要求:实施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
我认为,无论是在传统行业还是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都应完全包括在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和守信”具有更大的延伸范围。因此,作者将客观要求称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该元素主要涉及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理解。除了适用于各行各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和守信”原则外,“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在不同行业中也有所不同。那么,网络环境中的“已确认的商业道德”到底是什么?对于第三季度战争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业》发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互联网协会发布的“自我调节公约”经常反映并反映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可习惯行为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业标准的重要来源之一确定互联网行业的常规行为标准并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提供参考是不适当的。可以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规范,例如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根据公平,客观的原则制定的自律公约,以及合法性。
(5)客体要求: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
客体要求是结果要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确定不正当竞争必须满足造成损害的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文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运算符(主题);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性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行为的结果)。在确定这一要素时,应同时提供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尤其应强调“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在第三季度战争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并操纵xx保镖来帮助,诱使等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减少上诉人的经济收入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上诉人的合法商业活动,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随后确定奇虎行为等待是不公平的竞争。这种情况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况下,仅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确定未命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没有考虑“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影响。 。司法实践中的实践值得思考。从本文的原始文本来看,应该考虑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市场效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看,该法属于经济法。经济法是社会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其最终价值。定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其立法目的之一,放在首位。
因此,对未命名的不正当竞争的识别必须考虑其市场效应,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中,各种网络公平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令人眼花azz乱。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来确定未提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仅考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忽略市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是有利于发现新型竞争行为的规则。”
IV。结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难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部分。第二章由著名的不正当竞争条款管辖,该条款更多地依赖于该法律的一般性。条款的适用。因此,弄清网络环境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规定的适用要求尤为重要。笔者结合“海带配额案”中的适用要素和侵权要素,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确定了未命名不正当竞争为五个主要要素。在网络环境中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有利于发挥总则的积极作用,减少负面影响。这也有利于制止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并在互联网行业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