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2020-09-24 20:18:56 89
1现状分析
在研究枸杞,葵花籽和番茄三个行业的典型企业的过程中,数据汇编以反映附加值税收优惠对农产品的适应性。枸杞加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3%,实际税负为14.2%;葵花籽加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3%,实际税负为17%;对于番茄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为2%。在计算不同规模的企业时,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加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为17.6%,商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为6%。
2有问题
2.1。在确定农产品的初始加工和深加工方面存在争议
。不同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是不一致的。枸杞的原料经加工成粉末后出售。适用的税率存在争议,并且发生了多种计费和退款情况。政策制定的模糊区域使实际操作变得不确定。
2.2税收负担不平衡
2.2.1农产品初级和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深加工企业。深加工企业的高产出税率和低进项税率导致了深加工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高。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投入抵扣,因此实际税负较低。这种不公平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深加工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2.2.2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为17.6%,农产品商业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为6%,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高于农产品商业企业。税收负担较低的商业企业没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2.3增加企业负担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国目前实行一项优惠政策,免征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所购商品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这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只能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转移税收负担。由于农产品的价格弹性很小,农产品生产者很难全部转嫁增值税,他们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从而导致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的负担。农民。
2.4增值税链扣除的中止
税法规定了以购买农产品为基础的进项税,以购买和销售商品所承担的运输费用为基础的进项税,并立即享受税收退修,并等待3个特殊情况。在这三种特殊情况下计算的进项税全为虚拟计算。这些都偏离了完整的增值税链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在要求,并形成了增值税链中的断点。结果,增值税链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无法正常运行。 。对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可能扣除下一个环节。由于免税,农业生产者投资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增值税不能转嫁,而是内在化为实际成本,减少了收益。对于下一个链接,由于第一个链接不可用于减税,因此第一个链接将转移到下一个链接,从而增加下一个链接的增值税。
3国际经验
在英国,农产品是零税产品,也就是说,农民在销售过程中无需支付增值税,他们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数据的退税优惠,加拿大,墨西哥也对农业实行零税政策。法国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农业生产者可以选择自己的支付方式:如果选择支付增值税,则可以从购买的生产资料中扣除进项税;如果他们选择免税政策,则在向他人出售农产品后,可以根据销售获得一定比例的补贴,以抵消农业生产者支付的进项税,补偿金额由税务局支付。也有一些国家对农业实行特殊的低税优惠制度。例如,德国增值税税率原则上设定为19%,但农产品税率较低,为7%。
4建议
4.1保护传统农业
应该制定针对农业的税法,以保护中国的传统农业。税率设计应包括两个级别,即高税率和低税率。农业行业的免税政策仅适用于国内有机农产品,转基因农业的适用税率较高。特别是在种子环节,应特别设计税率。进口的转基因种子需缴纳高税率,而国内健康种子则需遵守免税政策。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国内农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口。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该国出售的农产品。应该为转基因农产品制定税收政策,以限制其在中国土地上的种植直至消失。禁止进口转基因食品和制定限制性税收政策。政策法规应当制定有利于人民生命安全的农产品优惠政策。农产品工业以生命安全保障为指导。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鼓励健康食品并打击对人类有害的食品。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体现保护生命的理念,种养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4.2完善优惠制度
对农业投入品实行零税率制度,避免农产品税负。由于农业投入很少被用作农业部门以外的投入,因此对投入实行零税率在制度上是可行的。对特殊产品实行低税率政策,对不同农业设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鼓励和限制作用。在免税环节中,种植业免征增值税,而养殖业将限制税额,而不是免除全部税额,渔业应制定惩罚性税收政策。减税措施适用于传统农业,并每年进行一定程度的减税。更改简单的退税,并逐步发展退税,以鼓励农业纳税人及时纠正税收行为。建立农产品生产该系统采用统一的比例加价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农业生产者实行补偿机制来减少因增值税负担转移而产生的生产者收入。
4.3对农业生产者实行规模管理
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公司,具有良好会计惯例的一般纳税人将采用增值税标准的购置抵扣税法。免税征管方式由零税法转变为零税法,不仅免征了初级农产品的销售税,而且还扣除了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科技服务的进项税额,从而完全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对于小规模农民,如果不符合要求,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并考虑采用农产品销售补贴制度。他们购买的生产资料中包含的增值税将在出售农产品时向买方收取。获得补偿,形成农产品价格补贴机制,弥补简单免税制度带来的农业税负。
4.4简化的农产品免税程序
当免税政策程序落后于企业营业时间时,由于审批延迟,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发生销售和产品销售时,对另一方的业务不能扣除进项税。农产品免税政策需要每年备案,且备案程序繁琐,因此纳税人选择放弃农产品免税政策。符合免税条件的产品无需经过申请程序即可免税。只要政策不改变,免税政策就可以永远享受。消除了区域间优惠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在某些地区,国内销售和对外销售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而在某些地区,将这些帐目合并。企业认为单独会计是合理的。
4.5改善出口退税
科学4.6科学设计农产品的可抵扣方法
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扣除从国外购买的农产品。合理解决农产品外购扣减问题,有效防止管理漏洞。严格采购农产品,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是业务很少,基本上被用作农民农产品的筛选场所,并收取服务费。税收政策应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内完成农产品的采购,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