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论文
2020-09-24 23:23:26 143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和“封闭性”决定,它更容易受到权力和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因此,重要的是要了解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基础。其次,还必须熟悉其不合理的表现形式。最后,迫切需要提供控制。控制酌处权的核心是改进行政立法;加强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非常重要。有必要完善行政程序,防止滥用职权;最后,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关键字司法控制中行政裁量权的不合理表达
1行政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裁量权是重要的主题行政法理论研究领域,也分为学术界。例如,著名的英国勋爵霍尔斯伯格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当局中的一切都应是自由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遵循个人观点行事,依法行事,它应该是合法的和固定的,而不是任意的,模糊的,虚幻的,它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勒(Hartmut Maurer)认为:“行政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处理同一事实要素,这构成了酌处权。法律并没有为同一事实要素设定仅一种法律后果。取而代之的是,它授权行政机关自行确定法律后果,例如设定两个或多个选择,或给予他们特定的待遇余地。王明扬指出:“自由量化是指行政机关有较大的决策自由。它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在各种可能的动作和动作中进行选择,采取某些动作或不采取某些动作。它还可以执行任务。方法,时间,地点或重点,包括不采取任何行动的决定。 “但是,可以得出结论,酌处行为比受约束的行政行为更容易被滥用。因为”“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种永恒的经历。有权力的人总是使用权力来满足有界限的地方。”因此,对于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在外部进行,不得超过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在内部,则应遵循法律原则。目的和权力一定不能滥用,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频繁滥用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超越,继续驱散了我们对行政主体自我控制机制的信念,要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依靠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表现
2.1自由裁量权的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人员出于立法目的,这种相对稳定的秩序,在采取措施时,应针对具有类似后果的事实,情节和行为采取相同的措施。它是管理人员,可以预测自己的行动所带来的后果,并且可以表明对行政机构的公正管理。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选择和决定时会考虑单位的利益,地区的利益以及个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背景,因此对相同的事物或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和前后不一致。
2.2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扩充或减少的解释
在某些法律法规中,立法的灵活性更大,这意味着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和适用时的解释。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灵活规定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宗旨,遵循惯例和先例,并使其具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具有一定的标准或参考系数。否则,将构成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3自由裁量行为被加重
所谓的“加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范围内显然不公平的措施选择。我国许多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范围和数量上自由选择。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适用于交易对手,使酌情行为与交易对手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比例,标准可以基本统一,合理,公平。否则,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交易对手的具体情况之间将显得微不足道,权衡重重,导致滥用酌处权。
2.4拒绝执行或延迟履行职责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法律法规通常时限要求。对于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由于行使权利,因此无法保护行政机构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它将导致对方的个人或国家和社会利益无法挽回。失利。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交易对手的具体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否则,他的失败将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实施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基本思路
3.1完善和完善行政立法,从法律渊源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首先,有必要对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适用范围,裁定范围以及确定事实的标准等做出准确而科学的规定,以便能够正确掌握具体操作。尝试清楚明确地减少主观武断性。特别是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加紧制定与行政程序法相辅相成的有关法律法规,例如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程序。序言法,行政复议法等。其次,应注意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第三,要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建设和执行必要的制度规范,以达到确保自由裁量权与法律授权相一致的目的。在此阶段,应尽快建立以下系统:①指出事实的系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行使其酌处权时,必须对决定的事实依据作出具体说明。这是防止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并敦促他们自由运用酌处权的有效方法。 ②解释原因的系统。这意味着,行政实体在使用其酌处权做出决定时,必须解释该决定的具体原因和政策基础,尤其是对于对当事方的利益有更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说明原因,从而有效地限制行政主体行使其酌处权的任意性。 ③将权力与利益区分开的系统。一旦权力与利益联系在一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执法不公。因此,有必要将权力和利益分开并使之制度化。只有这样,执法机构才能公正无私地进行执法。
3.2加强各种监督机构的职能,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行行政酌处权。
从行政机关外部来看,主要包括机关权力监督,司法监督,民意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在众多监督中,监督权威是最权威的。应当在权限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承担日常监督任务,加强对权限的监督;制定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规范主管部门的监督权力,确保监督有法律依据;加强执法机关查询,复核和解雇权的执行,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力。司法机关的监督,应当合理划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并确保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犯罪行为自主作出审判决定。当前,舆论监督非常有必要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法,以依法保护新闻舆论的调查权,报道权和批评权,明确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和责任,并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基础和实力的源泉。为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必要加强群众监督的法律保障,并通过立法阐明群众监督的权力和程序,使其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此外,“有必要改善群众举报制度和网络,完善举报奖励反馈机制,以确保信息从制度的畅通,举报,保护合法权益。和记者的利益。”也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行政体制内的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执行监督,审计,财务等各种内部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行为不端。目前,执行《行政复议法》尤为重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廉政建设,紧密联系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提高行政机构的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3完善行政诉讼法以保护交易对手的合法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情况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负面影响是由于其反向或偏离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它不按照预设的方法,方法和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一种安全手段。” “程序的本质是管理和决策的非人性化,一切都旨在限制任意,任意和(任意)自由裁量权。”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限制行政权力,确保民主与自由以及防止任意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建立行政程序并使其合法化后,一方面,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持有者和行使者,必须在选择行为方法,方法和步骤时遵循该程序,即根据方法和方法行政程序规定的步骤和否则要采取的措施,否则您必须承担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利客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程序行事,从而敦促行政主体在相反方向上行使自由裁员权。在像我们这样强调我们的国家中,使行政对口方了解如何通过实质性规则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学会使用程序性规则,以免其权利受到侵犯,其义务不加重。传统程序的实质性轻巧。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通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限制度等,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力,维护民主自由,防止行政任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4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自由裁量权的准确性和人民群众的尊严与命运。法律。要始终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改善执法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专业素质。为此,首先是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引导执法人员树立公务员和服务观。二要实行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进入行政执法机构,以有效地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对不同的目标进行多层次,多模式的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与其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打下坚实的基础。履行职责。基础。第四,要促进竞争性就业制度的发展,增强执法队伍的活力和执法人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达到公平执法水平。综上所述,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机会。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自由”空间,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设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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