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收养契约及收养关系论文
2020-09-25 10:36:42 121
收养合同是用于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孩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关系是双边行为。收养子女具有收养,监护权和建立家庭和财产共享的责任和义务。他还有权要求被收养的孩子承担相应的家庭事务,终止养恤金,建立门户和继承财产。他的养父母去世后,他为the仪服务。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收养制度很早就出现了,但是在唐代和五朝时期却看到了文字形式的收养契约。各种文献证明,中国古代涉及家庭和家庭继承问题,还需要签订合同。在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和人民收养的实践中,存在着采用相同姓氏和采用不同姓氏来解决继承问题的不同情况。为了政治和军事目的,采用了许多收养者。
一,中国不同朝代的收养法
古代中国古代社会是父权制的封建等级制,由父权制的父系制演变而来,以家庭为中心按照世袭和继承的组织原则,建立了维持氏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该系统建立于西周。周礼的抽象精神原则是所谓的“亲戚和亲戚,即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父母和祖先的统治,以维护宗族的真实世袭权利。因此,李智的继承有收养制度与宗陶的继承直接相关,是确定宗戴关系是否合法的重要制度,李是一套由封建贵族建立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自那时以来,由父权制和礼仪相结合形成的礼仪一直是巩固封建世袭制度的基础,这种礼节自清代以来一直持续到清末。西周时期,几千年来,它已成为维护中国传统父权制世袭统治的有力武器。礼节制度中也有明确的规则,例如“礼节注释”,其中指出:“同一祖先可以在以后。匡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没有儿子和女儿的人,是否需要领养继承人,被领养的儿子必须是同一系的男性才能成为合法继承人。这是保持家族血统纯净的规则。与此相对应,姓氏不同的异性家庭成员不宜采用后者,因此对领养问题的礼仪的准确诊断是:同一个家庭可以晚些,不同的姓氏也可以不同。最初是为了保持父系家庭血统的纯洁并防止非父系血统。不同姓氏的人出现了一种人为的规则,打乱了家族的正统传承,但也必须盖上超自然的面纱,即“神不为部落唱歌,鬼不喜欢性爱”。
中国古代王朝的法令是以礼节为基础的,一旦建立了礼节制度,封建统治者的任务就是执行这些礼节思想在法律上符合法律规定,每个朝代的法令都规定了收养子女的问题,汉朝以前的大多数相关法律法规都已死去,无法详细阐述。 378年1月,新近出土的西汉简(法律第二年),““父母身份”是指“兄弟身份”,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即兄弟可以是后代。至于不同的姓氏,有“同姓异母的夫妻。”“禁酒令”。在晋代也有遵循的法令。”《通则》第69卷“礼”指出,“带子不带子”。 “孩子”是基于兄弟的儿子的收养。禁止使用与父亲不同的姓氏。唐朝遵循汉金两代的收养制度。
“唐法舒易”,相当于《赵木》。该命令规定,没有子女的人只能收养与男性有相同父子的人。否则,将被判处一年徒刑,而收养方必须回答五。唐三岁的男孩扁可以被唐律法收养。这是基于善意和道德考虑,但也客观地照亮了不同姓氏的采用。当然,在主流中,唐朝统治者仍保卫着他的基本原则:“同一个氏族可以有不同的姓氏。” 《婚姻法》中的《宋刑法》,是《唐法·舒义》的文字,这表明宋朝在继承法律上继承了唐朝的制度。作为少数民族政府,元朝仍然继承了中原的传统法律制度。对于“定姓立户”等问题,已有相应规定,但《元典》仍规定“禁止增姓”。 《明代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乞求姓氏作为家族混乱的继承人。”在清代,《清朝法律》沿袭了明朝的收养法令,但它也发生了变化。 《清朝法律》认为,采用不同姓氏的罪魁祸首的关键是是否“对待氏族”,否则,当不是犯罪时,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不同姓氏作为继承人。
简而言之,在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中,收养子女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抚养与继承人同祖并由国家批准的儿子;另一种是抚养不同的姓氏。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氏族血统的连续性,巩固父权制世袭制度,并避免诸如“氏族扭曲,氏族混淆,争夺,和起诉”。
第二,古代中国的收养合同分类
同1.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收养合同类型称为同种寄养人儿子的契约,这种采纳的契约符合传统地方政府法。例如,《沙洲文录增刊》中记载的“宋千德牺牲三阳男子请愿书的两年历史”中的契约规定,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牺牲三个儿子而没有亲生儿子,并收养兄弟。亲生父母。领养儿子的权利是雇用新妻子,家庭份额平均分配,领养父亲还清债务。义务是分享家庭的生计,对父母的孝顺和继承。同时,也有人说,如果被收养的儿子没有孝顺地收养其父母,如果他将自己从户外转移出去,他将不得不起诉政府以指控同情罪。这是在标题中, 没有记录。在抚养不同姓氏的男性的行为中看不到继承的义务。
2,阳邑男约。收养合同的另一种类型是收养其他姓氏男性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应说明:收养的理由,收养的对象,被收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收养者的承诺,预防措施等。与同父母的契约相比,有两个区别:一个是被收养的孩子是a,家庭是继承的。另一个是合同是向政府宣布的。 “双重可怜罪”仅包含在同一父母的契约中。有记载,但未见过其他姓氏的养子。究其原因,这两个方面与收养制度中最敏感的问题有关,因为传统法律不允许抚养不同姓氏的男性为a妃,如果政府发现,将被定罪,因此在收养方面使用不同的姓氏,可以避免这两个方面,也不会将它们丢入网中。
3.养女的行为。收养女儿的行为是收养妇女订立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收养女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烹饪养父母的衣服和食物,实际上他们是被护送的。这些妇女大多数家庭地位低下。领养后,如果能够得到充分的服务和孝顺,他们将获得遗产并进入政府的户口。这被认为是状态的改善。但是,这种行为是政府法律所不允许的。 《唐法》说:“如果你提高部委和奴隶作为后代,你将拥有一百根棍子,每根都是正确的。”但是,由人民收养女儿的问题是客观的。虽然法律仍然存在,但客观现实也认识到人们自问的问题。
从上述类型的收养合同中,收养关系这不仅是血统继承的问题,而且还涉及被收养人地位的变化。如上所述,一种变化是提高被收养人的地位,以收养a妇。在不支付月薪的情况下增加家庭劳动和农业。这意味着要剥削被收养人的剩余劳动,但这也是一项互惠互利的交易,对收养人促进生产和维持生活需求有益于被收养的孩子。
III。古代中国不同姓氏现象的分析
1.不同姓氏的存在一直存在。该法令是相同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姓氏不同的人。甚至采用不同姓氏的男人也无休止,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被社会认可。杜世明,本名是鲜宇,但这个姓氏也是他祖父母的姓氏。于玉的儿子因收养儿子而揭示了玉树明,但姓玉。唐唐宗同意恢复其原名,但在得知事件后,舒明担心事实真相。尴尬的张扬,只是要求皇帝给王室姓李以恩典,以求保密,并严惩了严子。在五朝期间,周世宗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以不同的姓氏成为皇帝。例如,前皇帝是周世宗的叔叔。从宋代到元代,人们都在问各种养育不同姓氏的问题。这种情况有很多例子。宋代《民官清明集》载于《家庭婚姻与礼部类》中。对于引起诉讼的不同姓氏的判决,法院官员并未遵守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这表明在宋元时期提高姓氏的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的缓解。
2.评估阳邑男性合同。如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历代统治者遵循“同一祖先可以有不同姓氏”的原则,并制定了“禁止以后再姓氏”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下,不同朝代的姓氏是不同的继承人,并且其中许多实际上得到了承认。这个系统与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一直并行存在和发展,引起了不断的争论。有些人提出了一些折衷方案。例如,在东汉吴尚的“死后讨论中的不同姓氏”中,有人建议为不同姓氏工作的人仍应哀悼其亲生父母,但哀悼服务的规格可以降低到与丧葬者相同的水平。已婚妇女的制度。 “尽管世界上没有女王,而且继承了不同的姓氏,但论点是为了在死亡中幸存下来,有可能提出不同的姓氏。这是在认识到提出不同的姓氏是最后一个论点的基础上提出的论点。综上所述,尽管“不同姓氏之间没有联系,但礼节和法律的原则从未改变,但在社会实践中,它们始终基于人类的情感,并与之相适应。灵活对待他们。不变性和灵活处理的原则总是相辅相成的。这实际上是中国收养制度的矛盾。由于在古代中国收养不同姓氏的男性的问题非常普遍,而且大多数人都处于契约状态,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一直坚持禁止使用不同姓氏的规定?如前所述,封建统治阶级依靠父权制,即世袭制以维持其统治,强调正统血统。血统的血统是真实的,因此同一祖先的儿子可以成为继承人,但是如果继承人的姓氏不同,那么破坏氏族的血统,将会破坏氏族世袭系统的纯正性,危及宗族的世袭统治,维护着宗族的世袭制度,实际上,也是维护中国封建制度的基石。因此,所有中国朝代的统治者都严格遵守这一规则。特别是,对等于皇帝的贵族的要求将更加严格。所谓的“非儿童”和“不正确”犯罪是由此产生的。至于问继承人是否姓氏的人,只要它不会引起财产纠纷或不利的社会影响,一般政府就不会特别问,这基本上是安全的。这是中国收养制度的现实,始终存在冲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现实生活中姓氏不同的行为如此频繁出现的原因,是赵姓姓氏的人们无法获得或难以获得的重要原因。如果家庭不富裕,人们就更不愿意放手。富裕的人们更愿意被梦,以求,甚至被胁迫。在表亲少生的情况下,很难客观地生存。
唐初,五代和宋初不同姓氏的收养契约及其出现的情况表明,父权制世袭统治的基础已经动摇,这是令人惊讶的到传统的收养系统。破坏也是对基于血统的父权制的影响。无数次真实事件的影响迫使封建统治者基于社会稳定做出一些妥协或让步,并使用实际推理来调解与封建礼节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并使矛盾变得更容易。 “万事大吉”也符合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真正消除这种被收养子女制度中的矛盾的方法是,推翻封建土王朝,放弃父权制封建制度,建立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时期,封建宗陶的继承制度被废除,无论其姓氏如何,对采用同一家庭的国民都没有施加任何限制。此时,收养系统确实在社交生活中带来了崭新的面貌。
收养子女的合同不仅影响收养者和被收养人,而且在家庭,家族甚至中国家庭的继承和继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古代一直是由父权制统治的父权制社会。为了保持家族血统的纯正,特别强调“同一祖先可以继承,不同姓氏不能相互联系,这已成为传统”礼仪制度的一部分。实施。但是,历史的现实不断显示出养育不同姓氏的现象,因此已经形成了两种收养契约,一种是同一个家庭养育后的合法收养契约,另一种是不可接受的家族姓氏不同,姓氏不同,合法收养契据,唐,五朝以后,有两种合同公开存在并有样本,这是因为隋唐以来,养子的方式一直盛行。礼节制度的影响反映了父系继承制度的动摇,在司法实践中,宋朝政府没有强调同一个祖先的礼节法,但是着眼于追随者自身的意愿,这是一种古老的方法,湖南体系出现了新的趋势。元朝是一个契约样本,无论姓氏相同或不同,都从社会上公开寻找被收养的孩子。只要寻求者满意,这可能是一种耻辱。这是收养契约发展的重大变化。它完全打破了封建礼制,使收养行为朝着自由化和自治的方向发展。当然,从法律上说,完全废除封建宗法的继承制度是在清朝被推翻后的中华民国时代。中华民国以后,收养制度完全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重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