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属性探析论文
2020-09-26 09:49:21 99
摘要: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娱乐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网络游戏只是近年来的热门娱乐产品。但是,在如此高的水平上,势必会导致一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其中最有可能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从“奇迹MU”侵权案的角度,本文详细讨论了在线游戏屏幕的版权属性,以及玩家的操作是否会在整个在线游戏屏幕上产生新作品。
关键字:在线游戏图片;作品;电影般的作品
一,“奇迹MU侵权案”简介
(1)案件要点在“奇迹MU”侵权案中审理过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裁定,原告为上海壮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获得了韩国在线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的独家经营权。玩家操作游戏时在屏幕上显示的图像属于《版权法》第3条第(6)款规定的“通过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制作的作品”(以下称为电影作品)。原因是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具有特定的世界观,主题,故事,情节,场景,环境和特征。其设计开发融合了人物,剧本,艺术,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创作手段,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和独特的创作个性和创作者风格。最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要求,裁定“奇迹MU”的整体图片可以像电影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①(II)案例反思实际上,不仅是在这种情况下,将版权法保护应用于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电影作品的做法。早在2014年,“暴雪娱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 Co.,Ltd.)诉上海”一案,又在优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和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也认定②有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例如,这些游戏屏幕属于版权保护作品的原因;法院具有确定这些作品受到电影作品的保护;玩家的操作是否将在整个网络游戏中进行;屏幕上制作了新作品等
第二,概念分析
我们需要确定两个类似的概念,即“在线游戏屏幕”和“在线游戏实时屏幕”,尤其是在“ Yayu v。Douyu侵权”判决之后,法院在本案中得出以下结论:电子竞技活动不是受联合国保护的作品激怒法。 ③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混淆,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一致是错误的。实际上,在线游戏屏幕和在线游戏实况屏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的。
III。在线游戏屏幕作品识别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操作游戏时屏幕上呈现的整体图片属于“电影类作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步骤来定义游戏是否可以构成电影作品的一种类别以获得版权保护:第一,确定在线游戏“奇迹MU”的整体图片是否符合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其次,假设“奇迹MU”在线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符合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奇迹MU”是否符合作品中的“电影作品”。
第四,玩家的操作可以生成新作品
目前,该领域的主流观点是玩家玩游戏的行为要遵循游戏设计元素游戏场景是在规则和游戏设计师预先设定的可能结果的前提下调用的,并以动态图片的形式呈现,因此就版权法而言,它们不能是作者。 ④然而,面对不断引入的各种类型的在线游戏,需要根据游戏的实际情况仔细考虑上述观点的适用性。根据市场上网络游戏的主要类型,它们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种类型:(a)竞争性网络游戏,也称为电子竞技游戏,是指基于公平公正网络平台的游戏玩家,以及在统一比赛规则下的对抗性益智视频游戏机芯。制作此类游戏的目的是希望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战斗操作在与他人的比赛中获得娱乐。 (2)生存在线游戏通常被称为“模拟世界在线游戏”。这种类型的游戏的特征在于,游戏中的基本世界观是由游戏开发者设置的。玩家进入游戏后,大多数人通过自己或与其他玩家的冒险,创造和破坏来创造一个具有个人特征的世界。
五,结束语
通过“奇迹MU”侵权案,我们了解到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人的直接解决方案互联网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争议案件,但是对于在技术和立法等许多方面迅速发展的中国来说,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出现新的和看不见的问题之后,它将积极地通过参考。现有法律和相关法规更符合中国的法律地位。
[注]
①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②一审民事判决书“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暴雪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海友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和侵权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 (上海)中国人民五(知)初字第23号。
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2号。
④冯小青。网络游戏现场图片的工作属性及相关版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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