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诋毁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以刑法解释为视角的论文
2020-09-24 19:16:04 50
I.由网络污名化和网络挑衅引起的客观行为-互联网谣言
互联网谣言的特征:不仅对于社会群体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效果,它们产生的实际伤害是巨大的。实际上,某些互联网谣言的确会引起社会群体的内心恐慌,使人们受到干扰,或者通过现实社会的折射而破坏社会秩序,从而造成严重的危险情况。当然,互联网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影响和损害是长期不可磨灭的,它将对谣言所指的对象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在我们当前的刑法中,与谣言有关的指控仍然相对清晰:互联网谣言将影响两个法律利益客体,一个是人类声誉和信誉,另一个是社会秩序。一个人的声誉和信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声誉和信誉,通常都指诽谤罪。至于社会秩序,可能指向上述在互联网上惹麻烦的罪行。详细内容如下:
(1)污名的类型,一种是起诉罪,污名化罪和侮辱性罪,其目的是虚假散布其声誉和信誉的谣言。自然人。但是,对于违反刑法的法定升级规定的行为,例如:“侮辱和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由检察机关从起诉变为起诉。根据刑法,针对特定法人或社会组织捏造的虚假谣言,声誉,产品声誉等可被用作危害商业声誉和产品声誉的犯罪
(2)对于社会秩序,指的是没有明确针对性的谣言,可能构成挑衅罪,上面提到的传统诽谤罪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没有争议,但是实际上,由于存在不同的在线谣言,刑法不能与新的网络犯罪联系在一起,这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互联网谣言方面遇到许多问题。甘尝试找到并运用新的犯罪来解决互联网谣言案件的质的问题。 《互联网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还包括虚假信息的捏造和传播,这将严重的公共秩序混乱变成挑衅罪。类别。这在确定这两种罪行时也造成了某些问题。作者认为,在现实社会中,当某些行为在网络空间中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时,他们发布的内容并非针对特定的人,而是破坏社会秩序,并且这种行为不会被网络诽谤定罪。 ,可能不会在Internet上引起混乱,但是由于此信息内容已在Internet上发布,因此很容易导致其他人重印或盲目跟风,很容易引起社交失调,并在现实中造成严重的公共秩序混乱。从相关的运营问题上,我们将感到,对于互联网上的挑衅性骚扰罪是否可以真正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很多障碍。例如:《刑法》第291条网络空间中不存在“公共场所”的枚举。如果直接适用,它是否属于刑法解释中的类比,但如何理解网络空间中的“严重公共秩序”?我们现实中的正义解释并没有给出相关的判断标准,这给司法机关留下了很大的酌处权,这影响了两类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第二,识别网络诽谤罪和网络挑衅罪的主要障碍-关于公共场所混乱的司法解释尚不清楚(我不会扩大对在这里的公共场所(解释)《中国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以暴力或其他手段den毁他人,情节严重的”是ig毁罪;第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声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组织,指导他人。人们在信息网络上传播;(2)篡改信息网络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损害他人的声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rk,或者是组织或指示人们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这是在已知的情况下危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阴谋是不好的,而“捏造事实会den毁他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了构成网络污名,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存在危害他人的事实,并且捏造或篡改这些事实以损害他人的声誉。危害他人的事实或故意捏造的事实;其次,这些事实必须在信息网络空间中传播。最后,后果是:情节不好。与传统刑法规定的污名相比,网络污名在网络空间中的传播和扩散。关于“互联网诽谤的解释”的第3条与“应根据刑法第246条确定: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相关,以下第二段是“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第7段还规定了“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其他严重损害”,但在这两段中并未详细定义和解释上述“公共秩序失调”,而“互联网诽谤解释”仅规定了相关的量化标准和有害后果作为确定“严重情况”的标准,例如,“互联网诽谤解释”第2条(a)项,“实际上已单击,查看了5,000次以上或多次张贴相同的污名化信息。超过500次”;以及第2条第(2)款,“导致受害人或其近亲产生严重后果,例如精神障碍,自我伤害,自杀等。”大厅被视为诽谤的“严重阴谋”,但也没有提及混乱的公共秩序。在“ Internet诽谤解释”第5条的规定中也存在此问题。“”如果使用信息网络来侮辱或恐吓他人,情况恶劣且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则应根据第29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刑法以挑衅罪名成立并处以刑罚)。根据第292条的规定,捏造虚假信息,或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的人,或组织或指导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干扰并引起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人,刑法第1(4)款本项规定因挑衅罪被定罪并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理解,本条的解释直接包括将“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纳入网络空间的范围,但并未严重施加“严重的公共秩序“混乱”,开始解释是否第二“互联网诽谤的解释”一文也适用于此条款,以及公共秩序的严重程度和程度。它是否仅在虚拟空间中造成了严重的混乱,还是在现实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混乱?还是只能由这两者引起严重的混乱来构成?上面的问题还没有解释,留下了很多问题。
III。探索“互联网诽谤解释”:关于网络诽谤和网络挑衅罪的规定和解释
在这种背景下,特别重要的是要注意对互联网进行实质性解释的外部变量。适应互联网发展中的犯罪模式的刑法。特别是当现行刑法受到限制并且网络空间的特征不能与刑法的解释合理地结合在一起时,有必要解释双方都没有澄清的“公共秩序混乱”,并从犯罪的角度进行判断。刑法解释。 “公共场所的严重混乱。”
(1)“互联网诽谤的解释”应基于挑衅罪保护的法律利益的功能。它将在虚拟空间中伪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干扰,并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只有明确弄清惹祸罪的基本要件,才能进一步定罪和处罚,使刑法的处罚范围合理,并能根据明确的法律依据准确地予以惩处。 “挑衅性麻烦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了确定在公共场所进行骚扰的标准,因为该骚扰是“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骚乱”,并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大型购物中心,公园,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应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数量,嘈杂的时间,受影响的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嘈杂的处理,等等,全面确定“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是否可以依法解释为适用于网络挑衅罪?作者查阅了有关挑衅罪的相关法律和文献,发现该立法者尚未对网络犯罪做出任何相关的立法规定。迹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一致,这也是由立法滞后等因素造成的。这是不切实际的,并且使用刑法解释来解决它更重要。通过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传统的现实空间,而且适用于日益虚拟的网络空间。张明凯教授还指出:“如果对以前的规定的理解不符合刑法的司法概念,不能与上,下条相协调,则应寻求新的解释结论,并寻求新的解释。结论应置于正义和相关的概念之下。在文章之间和生活事实中进行测试,直至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
(II)“互联网诽谤解释”第3条“”应被确定为《刑法》第240条第6条第2款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下第二段提到“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第七段进一步规定“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解释这些规定的第二条时,我们必须首先声明存在定量标准和严重后果网络污名中“严重情况”的错误。作者认为,这只是法律判断标准的第一级。随着《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三段进一步讨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列举了7起严惩案例,这是第二阶段,从网络空间的标准到在现实社会中的后果。这正是上述公共秩序中严重混乱的答案,应将其视为现实和社会中的混乱。根据其实际要求,适用网络诽谤规则。为了解释网络挑衅罪,应解释其目的:为了追求法律的初衷或初衷,必须通过文字表达立法的精神和宗旨。尽管上述相关法律文本没有更改,但此处的目的已更改。挑衅罪中的有关规定应当称为“在公共场所拥抱”,以将受保护的合法权益限制在同一范围内。保护的法律利益应该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未指定或多数免费活动的安全性和流畅性。然后用系统解释法检验目的解释是否合理,并体现了刑法中的正义思想。
之间上面提到的两种犯罪在公共秩序中受到严重干扰,术语也不是绝对统一的。当两种犯罪都使用相同的术语,而在两种情况下都是公共秩序混乱时:“如果没有解释,我们是否必须承认两者的共通性和相对性?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关于这两种犯罪的解释是``对网络诽谤的解释''使用过的公众''诸如``秩序混乱和社会秩序混乱''之类的类似词语仅澄清了网络诽谤罪条款中的相关定性解释,而没有解释挑衅和犯罪罪上网麻烦。您需要考虑对网络诽谤罪中条款的解释。诽谤条款中的解释与网络犯罪条款中的解释相同,并且与合理的结论和正义的目的相一致,因此应做出相同的解释。但是,即使有足够的合理性,但解释不符合目的,也可能与互联网的污名的解释有所不同。为此,系统说明不只是关于法律和文本的协调需要解释的协调。
(3)使用刑法解释来解释这两种犯罪的规定。这不仅是系统解释的需要,也是解释目的的目的。然后根据解释原则对二者进行界定,以形成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相应的示例:根据定量标准,如果演员的行为符合传播“超过500组”人类犯罪的标准,则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当然,从不同的角度解释网络上的数据也会产生不同的定性结论。并需要解释其后果的定量标准,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应该有一个两层标准,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应该产生影响。从点击,遵循,重新发布,数量标准等,到数量的效果,再到现实社会的反应程度,如何在这种虚拟空间中实现这种程度的“公共场所严重混乱”需要使用目的说明和系统说明。于志刚,郭志龙学者认为,“基于上述“两层社会”中犯罪定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刑法评价规则的调整,是识别“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合理标准。 “应基于”网络空间的顺序“混乱”是主要标准,同时考虑到现实空间中的传统标准:互联网秩序中的混乱是犯罪的主要标准。如果犯罪的危害“降落”到现实空间中,触发了《释义》第三条的情况,那么作为严格的判刑标准。 “基于这个原因,作者对网络诽谤和网络挑衅罪的“记忆力”的解释应使传统刑法和犯罪制度的规定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同样完整的制度和效力。
IV。结束语
总之,通过以上对网络诽谤罪中社会(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定义,网络挑衅,笔者认为,“公共场所严重骚乱”的解释是惩治犯罪的定性标准,它规范了网络空间犯罪的定量要求和刑事定罪要求,符合解释的实际容许范围,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参考体系,基于以上讨论,可以发现对二者的合理解释可以为传统犯罪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适用于网络空间犯罪的刑法。双层社会中的网络犯罪可以具有一定的评估标准和定量要求,以实现虚拟空间中的犯罪对预防和惩罚具有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