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
2020-09-28 08:34:12 85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许多侵权行为中日益突出的问题。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分析了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则,分析了网络侵权中不作为行为构成的构成方法,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互联网侵权;遗漏侵权;责任
I.案例分析
去年,广州网民张某在家中肢解自杀。自杀的原因是他无法忍受情人李的叛教。张的所有因素都记录了日志,并将其发布在自己的在线空间中。该日志由大雁和天边社区网络转发,导致网民在互联网上围攻李某。最后,李超受了压力,被迫退出了家庭作业。之后,李先生认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络未经本人同意而披露并转发了该日志。因此,他们以侵犯其隐私和声誉为由报道了大雁和天边社区论坛。上法庭。
该案的最基本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播的,但是当它意识到这种方法涉及侵害公民时,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删除了该职位。但是,Dayan.com与天边社区不同。相反,他们仍然转发了此事,甚至进行了大规模的功能报告。他们还透露了李某的个人信息。最后,法院承担了Dayan.com的责任,即披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试图在不寻求当事人合作伙伴的情况下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天边论坛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意识到该行为侵犯了李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及时删除了相关的网络信息,并及时履行了其网络监督职责。在实践中,《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充分表达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在实际案例中也非常敏感地使用了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以更加敏感的方式用于监视和管理互联网服务。在试用期间,它还充分考虑了Internet信息传输的“即时,休闲,互动和广泛”的特征。法院对于网络法规的网络监督和管理责任也有一个更为敏感的解释。但是,中国法律法规仍有许多方面可以改进。例如,规则应分析即将发布的网络信息的发布,并严格控制转发网络和原始运营商的身份。
2.在线侵权中不作为行为的责任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受害人是否永远不做?从直接侵权的角度来看,我们通常认为互联网用户直接侵犯了受害者,网络提供商与受害者之间的通信通常是直接侵权。但是,作者认为,在实际的网络侵权案件中,通常是直接侵权者,即网络供应商,为侵权责任“付款”。形成此结果的因素有两个:列表顶部,网络上的网络用户经常缺少实名注册或强大的流动性,使得很难在案件的审判中直接做出判断,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很强的稳定性,通常更易于锁定。因此,从便利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的角度来看,网络提供商通常承担直接责任。其次,从尽职调查的角度出发,网络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可避免的。在网络侵权案中,尽管网络供应商未直接侵犯受害人,但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它没有履行应有的责任。因此,作者不同意网络供应商和网络用户构成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侵权。双方之间的联系是共同的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公共政策考虑承担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如果网络服务器知道其网络行为会损害受害者而不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则应该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可能会做出不作为的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要素之一,侵权行为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列表中,网络服务不活跃。与其他情况下的自动侵权相比,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侵权活动中通常采用侵权方式作为侵权方式,通常自动实施的侵权行为地位较低。他们的侵权方法通常表现为缺少或没有删除或阻止不健康的图像,及时的谣言信息,未能及时处理侵权信息以及协助受害者将责任告知网络服务商。 。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是由于网络服务器未能采用侵权方法而未能履行应有的责任,则网络服务器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网络服务器尚未履行其约定的职责。实际上,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忽略了相关的法定规则(可能是预先指定的责任),进而侵犯了受害者的利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其行为已经形成并可能侵犯他们,则应及时停止并承担及时处理其行为的责任和责任,即作为责任。所谓责任,是指当事方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的责任。当然,此处提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是基于约定条件的条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某些特殊条件而缺乏或丧失该能力,那么我们不能将其判定为对不作为的侵犯。 。
第三,受害者的危害确实存在。如果网络服务器的实践对实践中的受害者没有造成伤害,则网络服务器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网络服务器的方法确实存在对受害者的伤害,则网络服务器应该对受害者的有害行为和伤害程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责任与其伤害的结果成正比。
III。结论
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直观的体现。因此,由于网络环境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中需要自我校正和改善,因此应立法推动网络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努力提高自律性,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立法的维护,使《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得到很好的体现。实践。使用这种方式,可以使网络技术在混乱的网络环境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马晓义。关于维护互联网上的隐私权。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8期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王立明主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