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论文
2020-09-24 23:11:08 102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导了英国行政程序的建立,实施和执行。法官运用了这一古老的原则。该法学在弥补许多判例法的不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面对中国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力,如何合理限制行政行为对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英国的自然公共原则也许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意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I.自然正义原则的含义
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指的是正义。这种表达反映了中世纪的本质。传统上,法律概念虽然没有专门的成文法来定义自然正义的具体内容,但普通法中存在的正义概念实际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因此,自然公正反映了英国的法律和道德原则。
(I)英国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
随着历史的发展,类似于自然法的自然正义最初概念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先例内容。检验的概念。不同的行政行为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首先,建立行政权力的自然公正原则具有议会任命立法,这保证了获得行政权力的前提是合法合理的;
同样,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院的一贯决定,行使法定权力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同时必须遵循所谓的维德兹伯里原则。国王的特权是另一回事。最后,自然公正的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中。一方面,它赋予当事方获得口头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关机构决定的事项涉及个人行为或能力,则必须使另一方知道该权利。必须保证它有一个公平的辩论机会。另一个是理由。根据英国普通法,没有一般性义务证明一项决定是合理的。
(2)自然公正原则的深层含义
我们可以看到,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英国自然会体现出一种权威化的权力色彩,并建议其说服严谨的英国人认为,正义不仅应实现,而且应被视而不见。但是,观察的方式是体现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例如,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反对部分偏favor,各方有权接受公正的听证。
“见见”要求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应根据自然公正原则保护受到行政权力侵害的当事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自然正义也可以用作反驳英国法规的工具。对于这种情况,我在这里不再重复。
II。自然公正原则对中国行政行为的约束
与英国相比,我们的行政法并未具体列出行政行为,根据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中国的行政行为法律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别。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快速发展,任何种类的分类都不能穷尽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行为应遵循某些原则。例如,中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便利,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回避。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当行政违法行为不直接属于某些行政行为时,很难对行政管理采取合理的制裁措施。例如,2006年端午节前夕,江西省鹰潭市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粉碎锯龙运动。岳湖区和余江县所有乡镇中近千艘龙舟。根据龙舟的新旧程度,每条龙舟要付给村民1000至3000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政府官员说,政府为“粉碎龙舟运动”花费了至少200万元人民币。从行政法的角度,我们有几个问题。第一,是“砸龙舟”的行政行为;同样,如果这是一项行政行为,其依据是什么?如政府根据行政法的合理性通过“折断龙舟”来维护社会保障吗?最后,即使给予赔偿,龙舟也应该折断吗?我认为,这次事件中的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派遣公务员的目的,显然是一项行政行为,但尚不能判断该行政行为。但是,作为行政行为,其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国行政法的原则,根据中国的行政法,中国的行政行为应以法律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即行政法是基于法律的。在中国,没有关于行政行为的具体原则和规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行政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则几乎不能适用。但是,它不能用来判断它是否正确。原因是标准不明确。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遵循行政法规则并非完全有效。如果用理性的原则来解释,政府可能会说我们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发生由龙舟竞赛引起的公共安全事件。但是,无法判断该管理手段是否适当。
III。对中国行政行为的启示
在中国有许多类似事件。我们如何限制我们的行政行为?我认为英国政府的行为原则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和借鉴。
首先,英国政府该法律为行政行为提供了具体原则,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例如,自然正义原则的行政化以19世纪的经典案例为例。在1863年库珀诉旺兹沃思工务局一案中,地方当局裁定原告因推翻原告建造的部分房屋而非法入侵了法院。因此,原告获得了地方当局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具有建造房屋的目的,并且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该法规推翻房屋。但是,法院认为,地方当局应在行使其法定权力之前为原告举行听证会。法院接下来有一个经典且被广泛引用的判决:“尽管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听取当事方的意见,但普通法中的正义原则应积极弥补立法中的遗漏。”适用。这对于判断公共权力是否不当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我们的行政行动没有执行原则。我们的法定传统决定了即使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是非法的,我们也无法给予合理的制裁。
中国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几类,每种分类都不能穷尽所有行政行为,我们是否可以提出限制所有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在广泛范围内,所有符合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都会受到限制。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可以有自己的特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