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WTO惯例仲裁规则论文
2020-01-28 00:23:01 116
1.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所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仲裁即,当事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表明当事双方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判以及该仲裁机构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并承诺自觉执行裁决义务。第二,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阐明了当事方同意提交仲裁的哪种争议,这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只能听取有关仲裁事项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否则,仲裁裁决将不具有管辖权,并且仲裁裁决不会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在程序法上,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的,应当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如果当事各方不同意仲裁规则,或者所选仲裁规则缺乏规定或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含糊不清,则该仲裁程序的进行应辅以仲裁法或该仲裁庭的其他程序法。仲裁所在的国家/地区。第四是仲裁机构,是经当事人授权接受涉外争议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区。国际仲裁有两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特设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通常有一个固定的组织,例如秘书处(局),它已建立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础。它设有专业仲裁员,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听证会。便于各方仲裁的操作系统。第五,仲裁规则。一般而言,如果仲裁条款指定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视为受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他们也应同意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条款的有效要求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完整的要求。尽管国际上对仲裁协议的要求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从理论上讲,它可分为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两类。
2.1仲裁协议的正式内容
《纽约公约》第二条规定,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并为当事各方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仲裁裁决一;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还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这两项规定具有普遍意义。中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形成。关于“书面”的含义,没有明确的国际法规。如何解释“书面”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讨论的问题。
2.2仲裁协议的实质内容
仲裁法还规定鉴于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性要求,很明显该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请求;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个项目是仲裁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涉外仲裁协议和国内仲裁协议必须满足这一实质性要求。没有它们,仲裁协议将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其内容没有法律要求。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协议缺乏法定内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仲裁协议和解释仲裁协议来完成仲裁协议,从而取得效力。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1授予和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不包括法院管辖权
的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则当事人无权提出仲裁请求;如果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请求仲裁,仲裁机构将不予接受。同时,仲裁条款还限制了当事方解决纠纷的诉讼选择。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3.2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仲裁争端具有管辖权。
仲裁受协议管辖,当事各方选择作为自主行为进行仲裁。通过仲裁协议,当事方将特定争议授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管辖权,且仲裁庭的听证和裁定必须基于仲裁协议。仅当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时,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判和作出裁决。
4.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4.1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业纠纷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可以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将通过仲裁彻底解决;如果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整个仲裁过程将不会有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工作将丢失并且全部失败,并且仲裁条款将失去其含义。依照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有关公约,当事人应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执行裁决;仲裁裁决未规定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4.2在作出裁决的国家(地区)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如果国际仲裁裁决在该国家(地区)进行)在作出裁决的情况下,申请执行国际商业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法国和中国),对于在该国做出的外国裁决和与外国相关的裁决的执行具有特殊的地位。
4.3在国外执行国际商事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了调整。目前,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内实施,这主要是由于在145个国家和地区对《纽约公约》的认可。 《纽约公约》有16条,其中规定了目的,范围,程序,申请条件和拒绝理由。 《公约》的目的是“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第1条第3款),也就是说,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派对。
4.4在国外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的1995年仲裁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由外国人作出的法律效力,有关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将被处决的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应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实际上,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境外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仲裁,或者仲裁内容违反了国家/地区,也可以拒绝公共秩序。
5.仲裁时限
仲裁时限是指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仲裁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则他们将失去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的权利。及时性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期限为四年。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就国际货物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中方必须始终注意时间限制,并应立即行使自己的仲裁申请。避免不必要损失的权利。还应注意保存导致时效期限中断的法律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