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和自由意志的双重品格的论文
2020-09-24 00:52:15 103
I.恩典,宏伟和自由意志
康德对美学的重要贡献是将审美兴趣区分为Schnen和Erhabene)(通常翻译为“美”和“崇高”),他分别也分别称为“智慧之美”和“理性之美”。相对而言,恩典是静态或纯粹的形式,美是动态或内容,甚至与人类道德息息相关。康德称道德为“实践理性”,其本质是自由意志。不难理解,在康德中,美,尤其是宏伟,与自由意志密切相关。
关于美学与自由(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康德指出:“尽管享受自然之美的直接乐趣也基于某种意识形态风格的自由的前提和滋养,即可以说这种快乐有功能上的快乐的独立性,但通过这种行为,它更多地体现了活动中的自由,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自由:这是人类道德的真实品质,其中的理由必须正确。感性所施加的压力仅是在崇高的(华丽的)审美判断中。这种力量显然是通过想象力本身而发挥的,是理性的工具。“康德的陈述非常重要,包括以下要点:
(1)所有美学都基于某种“思想自由”,包括自然美的“直接享受”,即恩典。这里所说的“自由”是自由意志或某种“意识形态”。 (2)通过美学,它更多地是关于“自由活动”而不是“合规性”的“表现”。 (3)“活动自由”是“人类道德的真正品质”,即“对情感的合理压力”。 (4)如果理性的主动性在道德上反映为自然因果律的超越,那么在美学上,理性就超越了感官的出现而超越了理性。这种超越是通过“想象力”实现的。可以说,自由想象是一种自由意志的思想风格。 (5)总而言之,所有审美活动都是自由意志的反映,但是,比起美,壮丽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因为壮丽通过理性的想象对感性施加了更大的压力。
作者基本同意康德关于美学尤其是宏伟与自由意志之间关系的陈述。从功能系统的角度来看,自由意志等同于心身系统和审美对象的更大“适应性自我适应”。 “稳定系统”是一阶或更高阶的活力系统。 “自适应自我稳定”的属性是人类的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作为功能系统的体现。
作者保留接受康德的将美和宏伟分别分为知识美和理性美的做法。康德说:“美(美)似乎被认为是一个不确定的感知概念(智力),而崇高(美化)是理性概念的体现。”康德通过这种方式将美与美区分开。自由意志比恩典更为充分地体现出来,恩典属于理性。但是,优雅是否会因此变成知识分子?作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康德的声明有些犹豫,因此他添加了“喜欢”和“不确定性”这两个词。作者认为,由于“自由意志”在康德哲学体系中的地位不是很明确或不适当,因此不能明确指出康德哲学中“美”和“宏伟”的位置。我同意康德的观点,即宏伟是通过自由想象而自由意志的强烈体现。作者曾经指出,自由意志具有理性和感性直觉的双重特征。因此,宏伟也具有理性和感性的双重特征。我也同意康德的另一种说法,即壮丽包括美,而壮丽是对美的超越。从功能系统的角度看,美是高级生命力系统,而美是一阶生命系统。宏大具有感性和理性直觉的双重特征,而优美仅具有感性直觉的特征。知觉和理性直觉的二重性等同于高阶生命力系统,而单个知觉直觉则等同于一阶生命力系统。
因此,壮丽和优雅分别对应于理性美和感性美,而不是康德相应的理性美和知识美。因为理性美是感性美的包容和超越,所以感性美是宏伟而美丽的,所以感性是所有美学的基本特征。这是作者对美学的哲学定位,包括美和宏伟。在讨论这一论点之前,首先要讨论“智力美”的问题。
在作者看来,知识之美本质上是艺术之美。艺术美需要基于某种艺术专长的智力参与。作为知识之美的艺术不能独立,而必须以感性之美或理性之美为基础。有些艺术品只具有优美的性格,而有些艺术品却具有华丽的性格,而后者具有比前者更高的艺术价值。相反,如果所谓的“艺术品”不具有感性美(当然,它不具有理性美,因为理性美包括感性美),并且被称为“智力美”,那么它一定是伪艺术。没有美学价值。质量,因为关于艺术的知识或知识仅服务于感性或理性的美,而本身并不能提供任何独立的美。作者高度赞赏黑格尔关于美的声明:“美是观念的感性体现。” “美是概念的直接统一,即概念和体现它们的现实。美的存在就是美的概念。”在这里,黑格尔强调美的基本特征是“观念的感性体现”。即使它反映了真实或良好,但没有感知表现的想法也不是很美。的确,真理和仁慈的概念也可以在知觉上体现出来,例如由经验证明的真理或表现为行为的善意。但是,知觉的表现不是真理和仁慈的必要条件,例如逻辑真理或未采取行动的良好动机。相比之下,感性出现这是美丽的必要条件,没有情感表现的任何事物都不能被称为“美丽”。
现在让我们回到康德的论述。康德说:“美女(漂亮)和崇高(漂亮)是一致的,因为两者都具有自己的权利。这两种判断都是没有道理的。这不是理性的规则,而是内省判断的前提:因此,这种愉悦既没有像快石这样的感觉,也没有像好的愉悦之类的既定概念,但是尽管任何不确定的概念,概念仍然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这种愉悦与纯粹的表现或执行能力有关。 ,而给定直觉或想象力的表现是基于感知(知识-“介绍”或理性的概念能力作为促进因素的。)
其次,美学的对偶性:感性和理性的直觉 ]
3由于康德的无能,即使没有明确提出“理性直觉”的概念,清晰的知觉直觉与美与美之间的关系也使他对哲学的正当性变得昧和am昧。美与美的共同点。归根结底,这是由于康德的自由意志的学术取向还不够清晰,特别是认识到自由意志具有理性和感知直觉的二重性,并且是宏伟的双重性的根源。这样做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于美学来说,失去其感官外观是至关重要的。让我们看一下康德对“美丽”和“美丽”的表述:
“美丽(美丽—介绍)”。 )是纯净的(即,不是基于理解“ the”的概念是基于对功能感觉的感知)。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所有利益,它一定是令人愉快的。 “宏大是通过抵制功能性利益而高兴的。在康德看来,美与功能性感觉无关;华丽与功能性感觉相反,因此与功能性感觉无关。康德说:“审美艺术就是这样的艺术,它是基于反射的判断力不是功能感官的标准。 “因此,判断力和美感都不是感性的。”需要指出的是,当康德说壮丽与功能感相反时,“功能感”指的是人们看到诸如风雨如磐的大海或海浪之类的东西时的恐惧感。悬崖。审美的愉悦感不是感觉吗?我认为,它们既是感官上的感觉,又是内在的感觉。实际上,康德在《纯粹理性的批判》中区分了“内在感官”。和“外部感官”有关,但不幸的是,在这里他使两者混淆。当他说愉悦感不是一种功能性感觉时,是出于外在的感觉,而当他说恐惧感是一种功能性感觉时,则是内在的感觉。换句话说,这种表述违反了逻辑定律,并犯了“窃取概念”的错误。
实际上,康德有时会看到审美乐趣。正如他所说,作为一种功能感:美学的普遍有效性“一方面是感知的基础。另一方面,它是相反的(即对感知的抗拒性-吸引子)。这样,康德认为功能感是审美标准之一,作者认为这很不错,只要清楚美学仅与内部感官的功能感直接相关,而不与外部感官的功能感直接相关即可。
简而言之,康德在美学的“知觉表现”上是错误的或令人困惑的;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美学理论超越了康德,当然,康德的美学理论在区分美与庄严方面也超过了黑格尔。作者认为,康德的美学理论和目的论实际上暗示了自由意志的感知和理性直觉的二重性,但康德并未明确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将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并且需要联系康德其他一些想法。
康德说:“纯理性的三个概念,上帝,自由和灵魂永生,其中自由是超感觉事物的唯一概念。由于浮现的因果关系,通过其可能的结果在自然界中,它证明了它在客观上的客观存在,并因此使另外两个思想与自然联系在一起,而这三个思想又一起形成了宗教,这样,我们自己也有了一个原则能够确定我们体内超感官事物的观念。因果关系是感官世界中因这种因果关系而可能实现的某些结果,这种因果效应无疑是在道德定律中设定的,但是自然概念只有对理论的理解才必须是形而上学的,并且是完全可以预审的;如果它们是物理的,即预审,则只能通过一定的经验,它的必然性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它不以任何自然的形而上学概念为前提确定经验是本体论的。康德的文章包括以下几点:
(1)自由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将“超感觉的事物”与“自然的可能后果”联系在一起,从而“证明了它的客观现实”。具体地说,这种因果效应体现在自由意志和行动中。自由意志是一种超感觉的东西。行动具有自然的客观现实,证明自由意志也具有自然的客观现实。
(2)与上帝和灵魂不朽的两个概念相比,自由意志的独特性在于它与自然的现实相关性;康德对自由意志的客观现实给出的结论是,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志与自然。这表明康德对实践理性的讨论实际上是基于后来被称为“亚历山大格言”的,即“真实是因果关系的”
(3)神与灵魂的永生也有一定的客观现实,但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通过他们与自由意志的联系。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这种联系给出了有说服力的解释。
(iv)“因果关系是感官世界因这种因果关系而可能造成的某些后果”。该句子暗示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一种“因果关系”在自由意志和行动之间,在另一种因果关系之间存在。自然世界(感官世界)中的各种现象。前因果效应“无疑是由理性确定性在道德法中设定的”,这使自由意志成为“确定性确定”的事实。但是,这个事实是超感知的,即理性的事实。相反,后者的因果关系建立了感官世界的事实,即知觉事实。
(5)认识论关于自然的概念要么是先验的,要么是形而上的,因此不是事实。还是事实,而是经验。这使得任何认识论概念都没有先验的客观现实,因此“不以任何决定经验的自然形而上学概念为前提”。由此可见,在康德,形而上学并不等于本体论。本体论不仅与形而上学有关,而且还与客观现实有关。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是关于认识论的形而上学的先验原理。没有客观现实的先验本体,因此没有本体。他对实践理性的批判是道德实践的先验。审判原理将理性事实与客观现实相结合,即自由意志,因而包含本体。
第三,先验目的性原则
康德的“判断”是指“适合性”和“适合性”的性格。“性”是由康德,它是所有其他先验原则的整合,因此可以称为“元先验原则”。
康德说:“基于此,批判性判断分为美学判断和目的判断:前者我们了解,通过愉悦或不愉快的情绪来确定形式的形式性(也被称为(称为主观目的) ,后者是通过感知(智力归纳)和理性来确定自然的实际(客观)目的性。” [
指出需要指出的是,正如“判断”是宽泛而狭窄的一样,康德的“思想判断” “是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上的目的论判断包括与客观相符的所有判断,无论是主观形式还是客观性质;狭义目的论判断不包括目的论判断的主观形式,即美学判断,但只有客观目的判断和自然目的判断,狭义的目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种,即通过知识判断自然的目的性或理性。前者是经验知识(包括科学)的先验原理,后者是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则。作者提到的“先验原则”是广义上的目的论判断。审美只是一种具体性。其他两种具体性是智力目的论判断和理性目的论判断。这三个目的论判断在经验世界中的具体应用分别是艺术,科学和伦理,它们大致对应于康德所说的艺术,自然和自由。
康德以“愉悦或不愉快的情感”为基础进行审美判断,而情感属于内在情感,这决定了审美判断的基本特征是感知性外观,即直觉,尽管康德不承认这一点。大多数时候 。相反,作者将美学相应地归因于直觉,因此将审美判断视为通过直觉做出的目的论判断,并将认识论和目的论判断与通过理性和理性做出的实际目的论判断并置。法官。
在对认识论的有目的判断时,康德指出:“先验判断认为自然适合我们的认知功能,以便根据经验规则反思自然。客观地承认,是偶然的,只是判断将其添加为自然的超然目的性(主体的认知功能):因为如果我们不以此为前提,我们就无法拥有经验规则,因此自然秩序就不可能具有指导性将各种多样性的经验与经验法则联系起来或提示的线索。“请注意,这里的判断是”自然适合我们的先验假设。“认知功能”,这是有目的的有目的的目的,目的其中的一种是获得“自然秩序”,从而给人们提供“指导线索”以“联系经验规则”;因此,这是人为承认的立法能力,因此人们可以为他们自己立法es。有了这一主观法令,人们可以为自然界建立一个相对客观的先验规则,例如普遍因果关系法,这是自然界的人为立法。目的性原则的主观性迫使我们“客观地认识到它是偶然的”,因为它“只是将其作为先验的目的性(主体的认知功能)添加到自然界中”。我们看到,目的性原则既具有先验性又具有偶然性,其含义极为深刻。我认为,为了抵消有目的原则的偶然性,这就是康德最终将“上帝”引入先验哲学的深层原因。
康德明确声明:“自然形式的有目的原则是先验(先验)判断原则。” “对于自然的可能性,审判也是一种先验的原则,但是只有在主观方面,通过使用审判提供指导自然界反思的法律,该法律不是赋予自然,而是赋予自身。”目的性原则是“人为制定自己的立法”。当然。
在先验有目的原则的指导下,人们继续为自然立法。康德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在谈论鸟类的结构时,鸟类骨骼的形成是空心的,鸟类翅膀的位置有利于飞行,而鸟类尾巴的容易转动是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只是审视自然界中的有效关系在不诉诸特殊因果关系(即目的关系)的情况下,上述所有情况都是不可避免的。从纯粹的机械观点来看,它可以以数百种其他不同的方式出现,而不仅仅是遇到基于这样的原理的统一性,因此我们必须不属于自然概念,而不能属于自然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期望在测试之前找到先验的统一阴影(先验-吸引子)。 “
第四,最终目的:道德,幸福还是“没有目的”
关于“最后目的”涉及目的性原则,康德说:最终目的就是这样的目的,它在没有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情况下成为可能。这意味着:“世界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创造本身。 “所以”,人是创造的最后目的。因为没有人,一系列的从属目的没有完整的基础,而只有在人中,只有在道德律所适用的个人中,我们才会在目的上遇到无条件的立法,因此只有这种无条件的立法行为是使一个人有资格做为大自然从属的最终目的。可以看出,康德的“无条件立法”的最终目的是指“道德法”,而不是幸福。在这方面,康德作了一个脚注来解释:“一个理性存在的理性存在的自然目的是不可能的,如果有的话,那是自然的最终目的。至少它事先是不明显的(超越性的)。 (引言),为什么自然没有那么安排,因为据我们所知,幸福是结果,它是自然通过自然产生的机械作用,完全有可能产生,但是道德或因果关系服从于道德的依目的的行为,绝对不是自然原因的可能结果,也就是说,幸福不是最终目的的原因,因为幸福是有条件的机械因果关系的产物。道德法则不是机械因果关系的产物,而是人类自由意志的产物,换句话说,自由意志本身,而自由意志则是创造本身,因此是最终原因,即最终目的。
看到我们看到了康德的想法“最后到底”就是用因果链打开,可能是链条的起点是反映自由意志的道德律为最终目的的原因。我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偏离了康德将目的论置于目的论系统上的最初意图。康德说,系统理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他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人类不仅当作所有有机物的自然目的,而且将地球上所有其他自然物都与之相关的人视为人的目的。自然端。“系统是具有层次关系的复杂结构,而不是线性因果链。我已经提到过,系统的最终目的是维持其“自适应自我稳定性”,康德称之为“现实的基础。”对于具有人为核心的自然系统,系统的自适应自我稳定性通常是现在,这是一种幸福感。这种幸福感与人类生存的实际基础有关。从这个角度看,幸福似乎可以看作是最终的目的性。
康德作为道德主义的代表,把道德法则作为最后的目的。与功利主义者不同,幸福是最后的目的。就道德哲学而言,作者倾向于功利主义和系统性功利主义。但是,作者并不认为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是不相容的,在系统的功利主义的框架下,两者可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
实际上,康德以“道德与幸福相结合”为目的的“至善至美”概念已经将“幸福”引入了道德之中,而他所谓的“纯粹的实践理性”并不是那么纯净。这意味着康德关于道德法则是最后目的的主张是不一致的。为了使讨论更加深入,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康德目的论的系统理论。康德说:“内省性判决的任务是从特殊性到普遍性,因此需要一个原则,该原则不能借鉴经验,因为它应该在更高层次上建立经验性原则。是经验原则的统一,从而建立了系统中上级和下属之间联系的可能性,因此,这样的先验(先验引入)原则只能是自省的,审判赋予自己作为常规的东西,不可能“反思性(反思性)判断是有目的的判断,它建立了目的性等级制度,因此系统思考的最高方式属于理性的范围。规定性(确定性)判断是一种分析性思维的方式。它建立了系统中各个级别的经验定律,并且属于知识的范围。知识是人的自然立法,而理性是人的法律。
康德在此明确指出,内省性判断的重点在于具有层次结构的系统的目的,而不是因果关系链起点的目的。但是,康德本人在这两种目的之间摇摆不定,实际上,根据后者的目的,他把道德法则作为最终目的。
康在康德,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即认识论理性,也高于判断(审美),是理性与理性之间的中间联系,因此是最高理性。相应地,康德所谓的“最终目的”是实践理性的最终目的。相反,作者认为审美直觉是最高的原因,因为这是感性直觉和理性直觉的统一。相应地,我所谓的“最后目标”是美学的最终目标。
作者将美学视为生命力系统。从活力系统的角度来看,最大化身心系统的“自我稳定性”是美学的最终目标。因为美学是感性和理性直觉的统一,并且是精神功能的最高阶段。目的是“目的系统”的最终目的。正如康德所说,这个目的不涉及风险,而是无目的性。作者接受康德对“美”的定义,但拒绝他关于道德法则是最终目标的结论。
在我看来,人的最终目的不是去认识,不去实践,而是要审美。美学和宗教也许与人类精神处于同一水平。区别在于美学的本质是哲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