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制下的中外合作办学论文
2020-01-28 01:23:01 51
在1980年代之前,公共福利是大学的唯一属性。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使得大学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 《服务贸易总协定》倡导的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公共福利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在规模,质量,成本和机会,学者和利益方面的突出矛盾,必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促进中外合作教育的健康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当今国际法的范围也在扩大。国际法所涉领域已从最初的维持和平重点扩大到包括现代国际生活的所有利益,而教育已成为新的重要领域,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受到关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 GATS”)的签署使教育服务贸易纳入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体系,并且教育的产业属性和经济功能变得越来越明显。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必然产物,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在如何适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和约束以及如何把握教育的公益原则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1. GATS扩大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条例》颁布以来中国的办学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外合作办学能够如此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学校追求教育服务贸易利益的主要部分。
中外合作教育是教育服务贸易中的一种服务提供形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兑现其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并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实际上,在中外合作教育过程中,公益与营利性教育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中国政府在中外合作办学中一直对公益原则持积极态度,并一直强调在教育中坚持公益原则。
但是,根据“必须遵守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并参考《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规则(第1.3条),可以看出,世贸组织下的教育服务框架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教育,它不是政府职能,也不是公共服务。它属于私人消费,不属于公共消费。因此,中国政府必须将在GATS框架下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做出的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并以“商业存在”的形式给予中外合作教育作为教育服务贸易领域,这应该盈利。法律效力。
2.中外合作教育中公益与营利合作的冲突与融合
现实是中国的教育合作机构正在合作办学明显的营利性和产业价值取向导致了合作教育主要价值取向中政府与大学之间的错位。外国大学进入中国市场从事合作教育的主要价值取向也是获得经济价值并重视其盈利能力和工业性。
近年来,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来看,许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获利。营利性教育服务贸易是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和程度后的必然产物,但它仍然坚持并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并未为盈利而改变。公益是教育客观存在的社会属性,教育服务由于其可交易性而不会改变其公益。
倡导和坚持教育服务的公益性,不仅有利于教育服务本身的发展,而且可以创造更多高质量和宽松的营利条件。教育服务虽然可以获得收益,但它们可以具有更多的基础和实力来维护教育服务的公益属性。
教育服务贸易与国际化趋势的现实发展相吻合,将以前以公益为单一属性的教育服务转变为存在公益和利益双重属性。
3.中外合作教育中公共福利的坚持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