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运人责任规定的比较及启示论文
2020-01-29 17:38:02 80
I.国内和国际公约中承运人的定义
承运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最重要的主题,也是最重要的主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人。但是,载体的概念非常复杂。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和国际规则中对承运人的定义不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术语的自相矛盾的定义。
(1)中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
对于承运人,中国海事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承运人”是指我本人或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按照上述承运人的定义,只要法人实体与托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该法人是谁,他是否拥有船舶和船员,他实际上是否携带在确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或者他实际进行货物装卸,仓储,存储等工作时,应将其确定为承运人,由此可见,《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采用了非常广泛的定义方法。 6]
(2)国际规则
1中承运人的定义,《国际提单统一法律和规约公约》
中承运人的定义为《几本提单统一法律和法规国际公约》第1条中规定:“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的运输合同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此定义的优点是限制了资格的主题由于载体的范围,载体的识别非常简单,因此可以说这是载体的内部要求。此外,通过要求承运人必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阐明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这是承运人的外部要素。
2.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承运人的定义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承运人的定义中国海商法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正是由此得出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该定义的优点在于,它扩展了载体的范围。但是,在公约中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这使承运人的识别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给公约的实际应用带来了很多混乱。
3.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事法案统一规则中的承运人定义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事委员会统一规则中的承运人定义国际规则完全不同,它指出“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指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当事方,或者可以从运输合同中确定为承运人和托运人。”此定义与以上两个约定相同。在基础上有所不同。以上两项公约旨在从当事方的角度判断承运人的身份,而本公约从合同内容的角度判断承运人的身份。
4.贸发会议-ICC多式联运文件规则中的承运人定义
该规则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国际商会于1991年共同制定。该规则规定:“承运人是实际上完成或承诺完成此项或部分运输的人,无论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同一个人。”该定义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从定义内容上统一了“承运人”的语义,不仅不限制承运人身份的确立,而且扩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关系。成就。
5.“ CMI统一货运法(草案)”中的承运人定义
“ CMI统一货运法(草案)”进一步简化了承运人的定义,仅指定了“承运人是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该定义是定义载体的所有国际公约中最简化的。但是,它无限扩大了承运人的范围,因此,根据该法令的定义,还将确定一些不拥有,不经营或管理船舶,实际上不参与或从事国际海运货物的主体。作为承运人,并因此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II。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概述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转移是核心。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其义务,责任和豁免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因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成为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如果我们能熟练掌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包括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国际公约以及世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可以基本了解和掌握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制。
(1)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1,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豁免文章。包括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承运人控制货物的义务以及许多豁免。它规定:“承运人必须在航行之前和航行期间履行其职责:(1)使该船适合航行;(2)适当配备船员,为该船配备和向该船供应;(3)使船舶的其他货物处所能够适当,安全地接收,运输和储存货物。“,”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处理,搬运,存放,运输,储存,照料和卸下货物。 ”,同时也规定,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承运人在收到后不得拒绝签发提单。由于没有由于运输成本等原因而拒绝签发提单是违反其法律义务的。
2,维斯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维斯比规则并未对海牙规则做出实质性更改,而是根据某些条款对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维斯比规则》第6条指出:“《公约》和《议定书》应是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文件和解释。本议定书缔约国无义务遵守。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在当事国中签发的提单”,本文不是维斯比议定书不是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必须与海牙规则结合起来阅读。根据《维斯比议定书》
修改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维斯比议定书》时,即表示同意受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3.《汉堡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汉堡规则的制定是各方在国际多边谈判中达成妥协的结果。除了适应1970年代海上货运条例改革的要求外,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还使国际海事风险分配向收货人和使用海事服务的国家倾斜。简而言之,《汉堡规则》是一部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一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规,而《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只是统一了几部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海上公约。
4.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
该公约包含18章和96个条款,是迄今为止最丰富,最广泛和最广泛适用的国际货物条例,其中结构复杂,文章多。历史是密不可分的,新公约的产生和基础与国际航运法的历史演进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密不可分。新公约既具有重要的继承性,又具有对以前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新增和删除。
(ii)有关承运人责任期限的相关国际公约
1的规定
如海牙规则中所述,承运人责任的期限始于货物“在船上直到卸货”,这就是“钩到钩”的原则。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由货物横穿船舷的轨道确定,并且《维斯比规则》遵循相同的规则。但是,承运人通常会在陆上收到货物,交货通常在仓库中进行。有鉴于此,《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在卸货港控制下的期限。即,从承运人以下列方式接管货物之时:(1)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那里; (2)依照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按照卸货港适用的合同或法律或特定的商业惯例将货物放入收货人由他们支配; (3)将货物交付给必须按照卸货港适用法律或法规交付的当局或第三方。可以看出,与“挂机到挂机”原则相比,《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延长到装货港和卸货港。
应该注意的是,当货物运输部分交托给实际的承运人时,承运人仍然负责整个运输期间。
2基于承运人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实施了不完全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根据这两个规则,承运人对确保船舶适航性不承担绝对责任。仅要求承运人进行尽职调查,以使船舶在航程开始之前和开始时“适航”,并“适当地”载运,接收,存放,运载,保管,护理和卸载所载货物不论是承运人还是船舶,只要证明其已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对于因船舶不合适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它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仅能证明该船是适航的或“履行其职责”,并不能免除该承运人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的“过失”或过失。只要能证明在其负责期间发生了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误交货,除非承运人证明“承运人,承运人的承租人或代理人”,否则他们应对所有人和收货人负责。结果,所有可以合理地被要求采取。 “
3.更改承运人的豁免权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豁免了承运人因船舶不适航性造成的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责任,并进一步向承运人提供最多17种豁免,例如船长,船员,驾驶员或其雇用者在航行或管理船舶时的“行为”,“疏忽或违反合同”,“起火”,“海上灾难,危险和事故”或其他通航水域”,“自然灾害”,“战争行为”,“公共敌人的行为”等事项。 《汉堡规则》从字面上废除了这些众多的豁免,但实际上仅废除了了承运人的过失豁免,除危险之外的豁免仍然有效。因为如果损坏是由于自然灾害,危险和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并且承运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承运人赔偿责任规定的具体比较
(I)不完全过失原则的比较分析
不完全过失原则是指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如果承运人是在过错的情况下,它将承担由过错引起的责任和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获豁免。当前采用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包括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在《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用“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归责原则。
(II)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比较分析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在三个公约中规定的,但每个公约的规定都不相同。其中,《海牙规则》主要根据单位计算,每个单位的要求必须小于100磅。 “维斯比规则”根据所谓的“黄金法郎”计算损失,该法郎主要与黄金挂钩,反映了绝对价值。 《汉堡规则》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权利。
(3)海上货物定义的比较分析
三个公约中海上货物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海牙规则》中货物的定义指的是货物海上运输中货舱中的货物不包括甲板上的货物和船上的动物。 《汉堡规则》对海运货物有相对全面的定义。 《汉堡规则》将船上所有货物视为海上货物,包括动物,甲板货物和集装箱。
(4)海上承运人时效法的对比分析
由于贸易诉讼案件经常发生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此它们相对依赖于国际公约。但是,当前的三个国际公约在限制诉讼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海牙规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限为一年,维斯比规则诉讼的时限规定在当事方之间,追回行动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汉堡规则的时效最长,通常可以延长到两年。
第四,中国对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调整
(I)调整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汉堡规则的调整符合货物和货物双方共同利益的承运人责任符合平衡货物和货物双方利益的原则,国际发展趋势体现在《汉堡规则》中。双方利益的需要符合国际航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际航运公司的管理和管理,增强国际航运公司的竞争力。 《海牙规则》的早期应用主要是基于导航技术的局限性,这使承运人在抵御海事风险时显得极具风险。政府,特别是主要的航运国,允许承运人享受航行以刺激航运业的发展。过失的好处。
2.积极调整国际承运人的责任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海上运输的唯一途径。应当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独立参加了国际航运立法,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公平的前提下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发展国际规则的应有之义。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希望在国际运输和保障方面有更多发言权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必要积极调整国际航运公司的责任。
3.在原始公约中,海上疏忽豁免的弊端逐渐显现。现阶段需要通过导航来调整过失过失的缺点。海上过失的限制不再可以由导航技术来限制。第二个原因是建立海上过失豁免制度。过失原则尚未得到充分执行,严重损害了收货人的合法利益。
根本原因是,海上疏忽豁免是由西方海运业发达国家操纵的,显然是建立在有利于船方利益的基础上的。它不能适应当前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
(二)我国责任制调整的综合利用
1.正确认识承运人责任制调整中的问题
在调整过程中,我们推进汉堡规则时应以海牙规则为主要依据。考虑到实际应用情况,当前的国际标准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调整承运人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在加快承运人责任的同时,我们应协调与其他国家的航运公约和承运人责任问题,以确保我们的航运经济能够拥有宽松的国际发展环境,并为支持我们的航运业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2.中国海商法修正案应与海事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调整统一起来
为确保中国海商经济能够取得积极的发展成果,《海商法》制定。作为主要的海洋经济法,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现行《海事法》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海上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的调整是航运经济中的主要调整。因此,为了确保中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中国海事法》的修正应与对海上承运人责任原则的调整统一起来,使中国的海洋经济在国内外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和公约。
3.积极推进海上承运人责任改革,适当取消豁免条款。
取消海上过失豁免权,适当提高承运人责任,使双方分担风险更加合理。这不仅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趋势,也是中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的发展趋势。中国必须做好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确保中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因此,从推进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改革入手,要努力改善海上经济的经营环境,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促进国际惯例的改革,为海上经济寻找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结束语
在国内法和国外公约中,承运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责任制度的定义和制度都是渐进渐进的,而完善的理论体系是众多条款和合同检验的结果。引用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对中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比较和反思,并借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研究的先进成果。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一项涉及多个涉外因素的活动,只有依法纳入国际社会,才能真正保护中方的权益。因此,必须提及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通过对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应该对国际航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国际航运公约具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学会正确使用国际航运公约,并为之努力。促进中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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