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实现路径和契约意识的养成论文
2020-02-22 14:35:02 52
I.法治的实现:遵守法律是关键环节
作为首先解释法律的社会功能的最高权力法治,法治的必要性以及各种法治思想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兽一样。柏拉图之后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有效的,因为人民的服从。但是,人民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依靠自发形成,而是需要长期培养。尊重法治的基本前提是人们将自觉遵守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理想的法治模式规定,法律是大多数公民在自由选择下的最大利益的体现,因此公民自然会遵守他们认可并参与的法律。这一假设前提是公民将自觉遵守法律。源于自然法思想的社会契约论。笔者认为,社会契约思想是法治思想的源头,社会契约思想是建立在公民普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也是实现法治效果的关键因素。法律的。
正如学者所说,为了移动和繁殖,人类必须假设某些假设是有效的,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实。法治国家就是这种情况,它假定一个理性的公民将自觉遵守其参与制定的法律,并代表着他本人和集团的最大利益。但是,现实情况是公民有遵守法律的自由,这也是自然法思想的内容。同样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思想,法治假设假设公民将理性地选择自觉遵守法律,而自然法思想赋予的公民自由则告诉公民他们有遵守法律的自由。因此,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假设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和合理的社会状况,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因此,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社会契约论理论家关于公民协会有意识地遵守法律的理论假设需要进行理论和实践证明。同时,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张力。实际上,不遵守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但是,无论如何,迄今为止,法治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治国之道。因此,努力在法治模式下实现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有效沟通良好法律与良好效果之间的距离已成为实现法治梦想的关键环节。这个关键环节是让公民在契约意识的指导下自觉遵守法律。
(1)学徒制不足以独自完成。
卢梭指出,一个人遵守自己设定的法律就是自由。因此,人们遵守参与制定或承认自己的法律实际上是自由的体现,没有任何不愿意或故意不遵守的行为。但是,现实情况是,学徒制还不够。现实如何确保现有法律能够被所有公民承认?即使在最民主的国家,法律也只有大多数人批准。其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公民是否会忠于其最初批准或参与的法律?纸面上的法律是死法,但实际情况千变万化,人们的心理和利益诉求也将生活化。形势发展之后,出现了许多分歧。因此,如何使已颁布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已成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并实现法治的良好效果的关键环节。
其次,以良好的法律取得良好的效果:契约意识的形成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规则体系更体现在人际关系秩序中。如果是这样,道德约束将被整合到规则系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人际关系以各种方式联系在一起。统治制度和人类道德影响着社会关系,并在运动过程中实现动态平衡。因此,正如学者所说,法律概念是西方文明的荣耀之一,尽管中国的法律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对所有法律的态度,但它在2000多年来一直没有受到影响。值。中国是一个人道主义的国家,它与中国长期生活的农业和社会环境直接相关。农业社会是一个以种植和土地为核心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地理和相对距离来划分的。
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简单而人性化。布莱克将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即分层,形式,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这些方面构成了影响法律数量变化的一组变量。在相同级别(更高或更低)的人之间达成折衷要比不同级别的人更容易达成妥协。在密切相关的人中,法律无效。法律随着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增加而增加,当法律发展到人们的生活完全相互隔离的状态时,法律就开始减少。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人际关系的频繁交流,人与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个时候,合同和法律只是人们生活的一小部分,只有在处理非常重要的事情时,才签署合同。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已经向西方学习了近一百年,而我们的合同意识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启发。在下文中,作者从两种文化的不同情况分析了两种文化对契约意识的启蒙和培养过程。
(1)西方契约意识的培养:宗教契约精神
在西方文明中,遵守规则已被提升为宗教戒律,并代代相传。这样,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已经成为西方文明的象征性象征。以圣经为代表,它已经传播了数千年,在西方文明中,契约和顺从的精神一直是光辉的。西方文明中的基督教在公众规则意识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历史上看,基督教在培养人们的习俗方面起着非常启发性的作用。需很长时间在这里,圣经既是基督教的学说,也是人们生活和精神活动的指南。圣经中的许多故事都是罗马历史上发生的特定故事。在通过圣经解释之后,它们已成为西方人在西方文明中寻求发展和自律的成功典范。
从西方文明的角度来看,人类因违反惯例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有其本来的罪过。这种原始的罪恶源于人类违反规则。因此,对于后代,人类应该记住,赎罪的过程是对违反规则的re悔和补救的过程。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偷了禁果。这是人类第一次违反既定规则并受到上帝的惩罚。从西方文明的角度来看,那些蒙神祝福的人必须是虔诚的,坚定不移的信奉上帝的信徒,并遵守上帝应许的信徒。因此,西方文明的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培养人们对规则的认识。当然,西方文明中人们对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发展在西方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法治的实现:依靠道德教育
法只能限制人们的外部行为,是滞后的管理和惩罚渠道。这是一个负面的管理工具。在中国,如果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现行法律,那么除了要求现行法律与人民的普遍利益基本相符之外,还要求人们注意遵守法律。这种自觉遵守法律的精神体现在一个人的美德中。具体来说,一个人在没有照相机的情况下在无人的荒野中吐口水,而且没有第三方知道。这样的行为只有当事方自己知道。如果是这样,则人的自律规模已成为行为者遵守法律的核心要素。因此,在中国,依法治国是最终目标,但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必须依靠德育的力量。在中国文化中,在美德世界中,中国人甚至比法国更认可德国。因此,借助德育的力量,教导人们遵守法律具有十分现实的基础。同时,在中国的背景下,法治的实现必须依靠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否则,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法律的实际有效性不足,直接威胁到法律的合法性,从而使法律无用,直接导致“不可靠”的事实。
(1)自觉遵守法律的文化基础:神都
文化是某些人的行为的命令系统,它渗透到群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定罪原则是基于原始定罪的,主观或客观定罪方法都具有深厚的文化根源。正如美国比较法律文化的学者亨利·埃尔曼(Henry Ellman)所说,作为一种生活概念,文化在指导生活在其中的个人的行为方面具有潜在和实际的作用。了解文化类型可以使人们珍视传统的连续性并预期可能的变化方式。具体而言,在一个重视人的情感的社会中,人的情感常常被道德内涵概括。因此,中国实现法治,完全绕开中国的国情和根深蒂固的中国文化影响是不可行的。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修养,家庭和睦,施政与和平是有序的。其中,对于理想的州长的基本要求,自我修养的具体要求是“认真独立”。
也就是说,必须了解自我约束。即使一个人一个人,他也必须严格遵守绅士的自我要求,完善自己的个性,并将自己养成高尚的道德人。此外,从儒学的角度来看,君主和统治者的道德秩序,尊重和自卑的秩序以及男女之间不同的社会规范都可以将规则细化为人们生活的细节。儒家把秩序和维持秩序作为一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参考指标。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天堂是法律之上的道德秩序的优越方法,而理性则是该方法有效性的实践指标。 。因此,在特定的司法运作中,法律不是最神圣的权威,因为法律只是人类制定的行为准则,而该准则可以被人们执行或破坏。在人之上,有天堂,自然和社会道德秩序。如果这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理性标准更接近法治追求的实体正义标准。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再加上中国抽象思维的影响,实质正义更符合中国人的价值选择。但是,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文化都是基于农业的出现。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很难摆脱以人类秩序为中心的原始社会关系处理模型。即使在正义中,人际关系也被困住了。